青岛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下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一、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出入封控区、管控区或者在管控区内聚集,以及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
二、来自境外及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或阳性病例城市旅居史人员,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按政府要求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扰乱核酸检测秩序的。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五、在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地铁、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六、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八、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九、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二、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十三、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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