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个人。
二、办理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
三、所需材料
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结婚证》;(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的,凭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
非婚生婴儿:(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或父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流程
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父母双方系现役,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五、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六、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
办理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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