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3-02-28 14:46:04 阅读: 评论:0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②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

  生育生活津贴计算

  ①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②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③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④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1)项、第(2)项法规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法规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③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①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1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我国有关法规执行。

  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法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生育或者流产的,按照以下法规享受产假天数及对应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社局法规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当月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或者虽然满一年但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人社局法规的最低标准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文章来源: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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