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申请补缴的条件:法定退休年龄前曾与企业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参保缴费的工作年限,提供证明劳动关系事实存在的佐证资料,可对相应年申请补缴,无法提供的不予受理。
按照自愿为原则,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函〔2020〕115 号)文件规定:
当地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即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如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后才能申领养老待遇。
当地制度实施时距60 周岁15 年及以上的(即制度实施时45 周岁以下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应少于15 年。该年龄段人员达到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不符合补缴条件,但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 年后,方可申请养老待遇(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各县(市、区)制度实施时间:连山2009年,佛冈2010年,清城、清新、阳山、连南2011年,连州、英德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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