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
符合医疗救助保障对象是指参加茂名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不再单独注明)、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我市医疗救助的保障项目
我市的医疗保障项目包括:①门诊医疗救助;②住院医疗救助;③二次医疗救助。
三、我市门诊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畴门诊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的救助比例为10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畴门诊个人负担合规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四、我市住院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年度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年度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以上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五、我市二次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二次医疗救助是以在申请救助当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含合规范围外)作为救助基数,在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内采用分类分段梯度模式,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后,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不设救助起付线,按10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7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六、不能享受我市医疗救助政策的情况
①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②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
③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⑤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七、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2019年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正式上线,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现市域内、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医疗救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实现市、县、镇三级全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等费用,只需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结算后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即可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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