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为加大黑烟车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广东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规定,我市依法划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车辆行驶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和区域
自印发之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
二、监管措施
车辆违规进入限行区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现场检查检测或专门设备抓拍黑烟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本通告实施后设定1个月的限行措施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暂不实施处罚。过渡期届满后,违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标志指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200元罚款,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记3分的处理。
三、限行标志牌
黑烟车限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等文字(式样见下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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