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及天津市相关要求,优化新冠病毒检测需要,现就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政府指导价5元/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执行“零差率”,按规定在我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杜绝线下采购,最高限价9元/份。
二、群众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无需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对群众单独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三、各区医保局和卫生健康委要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四、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1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2:20: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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