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我省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居民生保家庭,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
(二)不予以批准/立案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不予批准。
(三)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由申请人编写的按A4规格纸张打印;
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申请材料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应清晰。
二、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地点
宜阳大厦922/923室
三、宜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各级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方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法规。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节选)
确切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法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帮助。本法规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方法,由省级劳保部门依据当地法规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文章来源:社保网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2:18: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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