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确切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深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文章来源:社保网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2:18: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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