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法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件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法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未法规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规,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文章来源:社保网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2:18: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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