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抵冲还贷业务期间,不再受理还贷提取业务,具体包括:
签订抵冲还贷协议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从指定银行卡扣款部分的提取业务;
组合贷款中偿还商业贷款的提取业务;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取业务。
其他提取业务仍按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文章来源:社保网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2:16: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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