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重庆医保城镇报销比例是多少

更新时间:2023-02-28 13:26:34 阅读:1 评论:0

  重庆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法规

  重庆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法规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学生、儿童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注意事项]

  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次起付标准费用。(在专 科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

  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住院治疗后符合出院标准的,应及时出院。凡应出院而不按法规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的次日起,所发生费用需个人支付。

  出院后因病情需要, 符合入院标准可再入院治疗,与出院时间长短无关。

  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最高支付限额。

文章来源: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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