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企业职工: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1)男年满6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的女职工和从未在企业参保,仅以个体工商户雇主、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城乡居民: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政府补贴;缴费至65周岁仍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广州市户籍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政府补贴;也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代缴个人缴费费用和政府补贴。
(三)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2012年8月广州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已年满60周岁,申领待遇前没有缴费的,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按月发放;有缴费的,可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申领次月起按月发放。
(五)2012年8月时已年满45周岁,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没有逐年缴费的,按本条第(二)、(三)项规定办理。
【办理地点】
任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广州各区社保局电话地址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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