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签订的一份金额600多万元的购销合同因商品价格大幅下跌而未履行,于是要求企业缴纳印花税和滞纳金。对此,企业提出异议,认为该合同已经作废,并未履行,无需缴纳印花税。
税法分析:《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因此,该企业认为未履行的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2:12: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75608313149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未履行合同是否也应缴纳印花税.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未履行合同是否也应缴纳印花税.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