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城停车收费标准
为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合理有效利用,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更多机动车使用路外停车设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
一、城市管理、公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利用城市道路划设的机动车停放泊位,向公众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重点管理区域高于一般管理区域、白天高于夜间等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二、中心城区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制定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当地城市管理、公安部门综合土地开发强度、区域功能定位、公交发展水平、路网容量、道路交通拥堵情况以及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泊位数量等因素,划分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布实施。
四、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费;跨白天、夜间时段停放的按不同时段收费标准累计计收;不得采取包月、包年等其它方式收费。
五、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放服务费,超出15分钟的从始停时间起计费。
六、军车,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制式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抢修救灾车辆免收路内停放服务费;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减免政策的其它车辆,应免收或减收路内停放服务费。
七、机动车路内停放服务收费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八、路内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明码标价方式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将收费主体、价格形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范围、市场监督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九、本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有关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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