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障随迁子女在珠海市金湾区(以下简称本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广东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和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珠教〔20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龄介于6至18周岁的非珠海市户籍随迁儿童少年。在本区工作、居住的港澳台侨外人员子女以及其他政策性照顾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龄随迁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报名时,可通过积分制方式按有效期内居住证或者完全产权住宅房产的登记地址,申请本区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公办学位。
报名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视为无效申请。
报读小学一年级的须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须为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
第四条
积分项目设置居住年限(或本区内完全产权住宅房产登记年限)、职业资格(或文化程度)、参保年限和加分项目共四大项目。具体积分项目及分值详见《珠海市金湾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第五条
积分总值为第四条所述各项目得分之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分别计算积分,除房产年限积分外,其他项目积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之间不重叠、不重复计分。以总分最高一方的分数为最终积分总值。
第六条
每年动态划定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录取分数线划定原则:按当年本区各公办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在招收本区户籍学生及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后,按随迁子女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剩余学位数来划定。剩余学位录满即止。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与达到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的随迁子女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采取网上报名、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
文化程度信息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查提供,居住年限及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提供,社保年限、职业资格信息由人社部门负责核查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查提供。
“见义勇为”获奖信息由市公安局核查提供,“道德模范”“珠海好人”获奖信息由市文明办核查提供,“金湾好人”“最美金湾人”和区级“道德模范”获奖信息由区文明办核查提供,区级“十佳志愿者”“优秀志愿者”获奖信息和“星级志愿者”信息由团区委核查提供,“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由区总工会核查提供,“三八红旗手”由区妇联核查提供,“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由区卫生健康局核查提供,“退役”由区退役事务局核查提供。
以上核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为准。
第八条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网上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按当年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秋季招生实施细则执行。申请人可登录“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在线——通知公告”栏http://www.jinwan.gov.cn/zwzx/index.html或关注“金湾教育”微信公众号报名。网上填报信息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前所持证件信息为准。
第九条
达到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的随迁子女名单,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并递交补充资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公示最终结果,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布局、招生计划、学区学位、申请人数以及房产或居住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第十一条
随迁子女应于当年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查询学位安排结果,并持户口簿、居住证、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有效材料原件到拟录取学校现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取消其公办学位。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已获得的公办学位。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当年小学应届毕业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不得申请积分入学。已取得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学籍号,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所造成后果,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就随迁子女入学出台新规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项目和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珠海市政策性照顾生的,按相关文件执行。符合《金湾区产业人才库和产业人才卡管理暂行办法》《金湾区支持开展博士后创新工作暂行办法》《金湾区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暂行办法》申报条件的人员,其子女入学参照珠海市政策性照顾生中“人才子女”类别执行。
根据《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获得珠海市创新创业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或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的团队成员,其子女入学参照珠海市政策性照顾生中的“重点项目高管子女”类别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金湾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办法》(珠金教〔2016〕19号)同时废止。
附件:珠海市金湾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表
附件:咨询单位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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