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申请材料
提示:支持电子证照。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APP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及咨询。
(一)柜台申报:
登记单位备案账户:
(1)《青岛市以备案账户付款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变更)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汇缴: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和缴费年月;
(3)住房公积金补缴:《青岛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签订银行小额代扣方式:
《青岛市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议书》。
(二)网上申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用户服务协议》。
三、基本流程
(一)柜台办理:
登记单位备案账户:
(1)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以备案账户付款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变更)申请表》到任一管理处柜台登记单位备案账户或单位经办人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版)登记审核缴存单位备案账户。
备注:缴存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版)登记备案账户时,缴存单位和付款账户所属单位需为同一单位的,而柜台登记时,无需为同一单位。
(2)单位经办人在任一管理处柜台办理汇缴或补缴登记,产生缴存单据并结算,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结算告知书(显示已备案登记的付款账户),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应缴存金额汇入指定的收款账户。
(3)单位经办人留存一联《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文章来源:社保网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2:11: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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