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指南

更新时间:2023-02-28 12:38:21 阅读: 评论:0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区域一致。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区域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

  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还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提取频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按月直冲还贷)的,应在偿还购房贷款满一个月后申请提取。还贷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在2021年10月8日前,以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得以该套住房再次办理还贷提取。

  (四)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月还款金额×已还款且未申请提取的月数。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超过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五)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最近一个月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有以下情况减少业务证明材料:

  借款职工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无需提供业务证明材料。文章来源: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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