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
对于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大地税发文件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收到的预售款应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时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于企业的预售款应转而未转收入的,应在预售款应转收入时计算补缴印花税并课征滞纳金。
对于印花税采取按实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预售商品房时,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所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或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中国会计网”公众号,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2:1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75590662891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计税依据.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