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查处涉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全力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人员,来(返)海州区后未立即向所在地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申报,未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管理措施的;
二、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海州区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组织,运送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的来(返)海州区人员绕开交通场站、卡口,逃避涉疫检查的;
三、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逃避涉疫查验的;在接受检查、调查、流调时,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调查的;
四、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的,或者擅自离开封闭、封控管理区域或故意帮助被封闭、封控人员离开封闭、封控管理区域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社区(村)、企事业单位,拒不配合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六、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具有以上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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