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依法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更新时间:2023-02-28 12:08:06 阅读: 评论:0

  关于依法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

  关于依法查处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全力做好我县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范输入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来(返)我县人员未立即、主动向所在地社区(村)和单位(或所住宾馆)登记报备的,未按要求落实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管理措施的。

  二、来(返)我县人员故意绕开交通场站、卡口或组织、运送来(返)我县人员绕开交通场站、卡口,逃避涉疫检查的。

  三、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健康码、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逃避涉疫查验的;在接受检查、调查、流调时,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的。

  四、以恶意阻扰、暴力抗拒、冲卡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日常健康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的。

  五、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的;或擅自离开管控、封控管理区,故意帮助被管控、封控人员离开管控、封控管理区域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

  六、进出车站、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社区(村)、企事业单位,拒不配合、落实“云易通”扫码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

  七、场所行业及企事业单位未严格要求外来人员在“云易通”填报登记及帮助他人逃避落实政府规定的管理措施等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监管责任的。

  八、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社交媒体上发(散)布,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云易通”中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及其他不按防疫要求使用“云易通”行为,造成后果的。

  十、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具有以上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110进行举报。特此通告。

  灌云县公安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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