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团建活动的兴起,很多用人单位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以此增加团队凝聚力,那么,若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了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这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既有认定为工伤的案例,也有不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并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人社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中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键点在于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如果律所组织旅游活动具有是福利性质的,且有自愿参加,那么人社部门一般不会认定工伤。
但如果律所以某种目的组织律所员工开展旅游活动,例如去红色旅游区开展党建活动或者带有某种目的参观学习活动 ,再或者组织以凝心聚力为目的的团建活动,发生意外的伤害的,这时也可能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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