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特征是:义务性、普及性和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三个特点1.强制性的。
也叫义务。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一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国家义务教育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
它指的是义务教育,是由国家强制力依法保障实施和实施的教育。
教育不仅是受教育者的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
国家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必须辅之以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监督体系,并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
在我国,只有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才能强制某些教育对象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这是法律规定和允许的。
没有其他教育系统有这种力量。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者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的处罚或者制裁。
2.基本的。
根据法律,所有适龄儿童。
青少年必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接受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
这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社会对每个公民素质的最基本要求。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一定年限的义务基础教育。
义务教育的基本表现是义务教育是一种全民教育,而不是成才教育。
普及教育意味着人人都有书读,义务教育意味着人人都必须读书。
少数民族人才教育不是义务教育。
一个人只有接受一定年限的基础教育,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
3.普遍性。
它意味着国家免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全部或大部分学费。
这是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共同特点。
当然,义务教育从免除部分费用到免除全部费用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
中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3360“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杂费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
相对于国家和社会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收取的杂费只能是一小部分。
免学费,实际上已经免除了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大部分费用,体现了义务教育免费的特点。
义务教育的免费性还表现在,不仅对那些贫困生免收学费,而且《义务教育法》规定3360。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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