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居民的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公园、餐厅、超市、医院、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或者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都是不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受到广大公众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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