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管理

更新时间:2023-02-28 06:45:13 阅读: 评论:0

高空跳水-笠翁对韵下卷

不动产管理
2023年2月28日发(作者:房地产销售)

14

1

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的内容、基本要求、规划建设、权属管理、调配使

用、处置利用、维修改造、物业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市、区(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山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8﹞38号

《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和实施政府某项公益服务的部门(社会组织)。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

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不动产

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其中地上建筑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

房及闲置房产、未出售的住房、公租房、廉租房、教育类房产、医疗类房产、体育类房产、文化类房产、

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等,以及市政公共设施类房产(园林绿化类、人防工程类等)。

3.3

集中统一管理

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维修改

造、统一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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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基本要求

4.1

基本原则

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集中统一、权责明确、保障公务、务实高效、厉

行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

4.2组织管理

4.2.1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

4.2.2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

事务管理部门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4.2.3纪委监察、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等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4.2.4使用单位享有不动产占有权、使用权,负责本单位不动产的财务会计核算、日常维护和管理。

4.3

工作要求

4.3.1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适时开展不动产普查核实工作,全面掌握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的数量、结

构、分布和使用等情况,并会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使用单位对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建立完善不动产权

籍档案。

4.3.2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不动产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不动产

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上下联动,统筹调剂,全面规范和加强不动产管理工作。

5规划建设

5.1

用地规划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不动产存量情况及使

用需求,遵循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实际与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用地

统一规划,报请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党政机关、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由省人民政府

审批。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

府备案。

5.2

项目确定

5.2.1

申请

5.2.1.1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告,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5.2.1.2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的依据和必要性、用途、规模、标准、内容、

拟建地点和资金来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及其他有关事项。

5.2.2审核

5.2.2.1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报告经初审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就申请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

性、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其他事项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5.2.2.2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整体规划和对建设申请的审查意见,组织制定专项计

划,报省政府审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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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2.2.3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培训等接待功能的

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5.3项目实施

5.3.1

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后,由机关事务主

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5.3.2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危旧房产改造的,须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由机关事

务主管部门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后,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5.3.3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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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管理

6.1

管理要求

6.1.1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不动

产登记审核和不动产证书资料集中统一管理。

6.1.2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应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由使用单位报机关事务管

理部门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6.1.3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

使用单位名下。

6.1.4

申请登记时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均应加盖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不动产管理专用章。

6.1.5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6.1.6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簿。

6.1.7

登记的信息应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6.2权属登记

6.2.1登记方式

6.2.1.1

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使用单位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

登记。

6.2.1.2原始资料不完备的,要按照尊重历史和兼顾现状的原则,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

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等方式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由涉及权属登

记的单位提供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协调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6.2.1.3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现状发生改变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

损毁,实施城市规划导致已登记不动产发生变化,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6.2.1.4因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暂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行

政事业单位不动产,使用单位应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

或解除查封、扣押后,再办理权属登记。

6.2.2登记流程

登记流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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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图1不动产登记流程图

6.2.3模底统计

6.2.3.1各单位自查不动产情况,按要求填写权属登记信息统计表。权属登记信息统计表见附录A。

6.2.3.2主管单位汇总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数据,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6.2.3.3

报送材料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2.4

数据核查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参考财政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管理数据,对不动产统计数据进行比

对核实,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6.2.5移交资料

6.2.5.1按照权属登记统计表数据,主管部门将所属单位全部权属证书及相关资料移交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

6.2.5.2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填写《不动产权属备案表》,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不动产权属

备案表》见附录B.

6.2.5.3不动产权属已经登记到具体单位的,应移提交的资料应包括:

a)土地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主管单位出具土地不动产登记申请;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等);

3)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b)

土地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主管单位出具土地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

2)土地变更批准或证明文件;

3)原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

4)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c)

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主管单位出具房屋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

2)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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