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是怎么回事 关于代孕的介绍(古代有没有代孕,具体是怎么回事?)

更新时间:2023-03-01 22:23:08 阅读: 评论:0

古今中外,关于代孕都是大家都深知的事情,不用多加解释。

大学生追梦者

自古以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一句古谚。

在封建社会,家族的血脉传承是最重要的事情。

然而,娶妻生子昂贵无比,据史料记载,宋朝时,娶一个小妾需要一百贯钱,即便后来娶妻的成本越来越低,只需要十两白银,但对于贫穷的老百姓来说,几辈子也赚不到十两白银,因此,为了满足他们传宗接代的需求,“典妻”这一古代代孕行业应运而生。

古代由于生产力低下,一个家庭的男子数量就是生产力的体现,也是家族传承的重要标志。

比如汉代的杨喜,他拿到一条腿,被刘邦封为赤泉侯,改变了杨家的命运,他的子孙杨修和杨坚也因此而声名鹊起,可见古人重视生子传递血脉,为了满足穷苦老百姓的渴望,才有了“典妻”这种做法。

典妻顾名思义,就是把妻子当作一种商品,古代女子就被视为一种私有财产,没有出嫁时属于父亲,出嫁后属于丈夫。

典妻可以看作是一种临时性的婚姻,需要有婚礼步骤,如婚证、订约、下聘、迎娶,以及写明典当时间和价格,双方还要签订契约。

被典当的妻子在典当期间不得与丈夫见面或发生性关系,更不可以回家看望子女。

实际上,典妻就像是被买进青楼的女子,成为一种娱乐对象。

小油瓶侃历史

小油瓶先来抛砖引玉~代孕这个事古来已有之,还很普遍,主要有两大类代孕现象穷人娶不起妻的租妻在古代,一夫多妾制度普遍,以《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中的盛老爷为例,他有一位正室,还有两位小妾。

娶妻纳妾除了要求门当户对,还必须经过三媒六聘,而这其中花费不菲。

古代的彩礼就是贫穷的过滤器,出不起彩礼的就没有可能娶到媳妇,因此一夫一妻制的出现拯救了不少男性同胞。

传统文化认为,没有血脉传承是一种大罪,为了繁衍后代,古人发明了“代孕”的制度,即古代的“典妻”,这种制度在清朝时期发展得很成熟。

相较于明媒正娶,典妻的价格更为低廉,典期一般为3-5年,典金的数额则根据被典妇女的年龄、相貌、生育情况以及时间来定,就像是一种商品的交易,很多将妻子典给别人的男子都是由于家中困难无法度日,令人唏嘘,旧社会中被典妻的女性着实可怜。

在典当期间,如果生育了子女,由典当方拥有,典妻可以重返原夫家,而所生的孩子则和她再无瓜葛,这在民间俗称为“租肚皮”,也就相当于现在的代孕。

到了元朝,典妻之风盛行,为此统治者不得不采取措施,明朝甚至出台了法律,要求出租老婆或租别人老婆的都要受到严厉的处罚,但是这些措施并未能抑制典妻现象,到了清军入关,闷尖买卖妇女的现象更加盛行,社会底层民众生活贫困,传宗借代观念深入人心,典妻现象在民间早已习以为常。

富贵人家不能生育,代孕鉴于古代医疗科技水平有限,不育不孕症是难以治疗的,如果自己无法生育,该怎么办呢?宋朝宋真宗多年未能与妃子刘娥生育子嗣,想出了办法,寻人代孕,自己府中的侍女李氏进入了候选名单,在一个花好月圆的夜晚,李氏画了一个娇媚的妆,进入了皇帝的被窝,果然得儿,就是后来的宋仁宗,为了答谢李氏,皇后拜托皇上赐予李氏一个妃子的职称。

堂前旧事

在古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一句根深蒂固的谚语,在当今社会,各种代孕方式层出不穷,为了延续后代,古代人也不得不想出各种办法。

比如有的家庭会找更多的小妾生孩子,有的家庭会把自己的老婆贡献给别人,有的家庭会过继,甚至有的家庭会偷情。

总之,在古代,没有子嗣的话如何继承家产,就需要想出各种办法。

鄜延路节度使李

代孕的话古代是没有,不过有“典妻”这个陋习;郑爽卷入代孕弃养风波,受到封杀。

在古代,如果一般人家的妻子无法怀孕,除了纳妾、通房外,另一种方法就是向贫穷的家庭“典嫁”,这是中国过去对妇女的一种压迫性的陋习。

“典妻”指的是将妻子出借给其他男人,为他人生育子女或操持家务,以换取一定财物。

除了“典妻”之外,还有“租妻”、“借妻”、“借肚皮”等多种俗称。

典借妻子的一方,大多是因为家庭贫困或丈夫患有残疾,而被迫将妻子出借,以换取微薄的金钱。

春秋战国时期,从《战国策》记载可知,当时已有卖妻的现象,公孙戍曾说过:“象牙床价值千金,若是损坏了,即便把妻子卖了也不够赔偿。

”战国时期,由于连年的战争,卖妻的情况变得更加严重,甚至将卖妻称作“嫁妻”,即把娶来的妻子嫁出去以换取金钱。

与后世的“典妻”有所不同的是,“嫁妻”是一次性交易,买卖完成后,夫妻间便不再有婚姻关系。

无论是“买卖婚”,还是“嫁妻”、“卖妻”,都是把女性当作物品进行买卖,具备了“典妻”的部分特征。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争频繁,老百姓承受着沉重的赋税,以致家庭不得不“质押妻子”来支付税款,《南齐书.王敬则传》中记载:“建元初(479-482年),军用极其广大,浙江五郡每丁税一千,让人苦不堪言,以致质押妻儿以充此限,苦不堪言。

”除了田租、丁调等重要租税外,由于战争,百姓还需要支付各种杂税,如塘丁税、酒税、盐赋等,如果不能按时缴纳,就会被拘捕并处以刑罚。

为了负担这些税款,老百姓不仅像以前那样出售自己的妻儿,还开始将他们典当田地、住宅等,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南方,北方也有。

"质妻"与"卖妻"的不同之处在于:卖妻是以金钱作为交换,一次性的断绝夫妻关系;而质妻则是以妻质钱,约定期限进行赎回,暂时中断夫妻关系,而且有可能会在以后成为"典妻"。

男子和女子结婚,夫妻双方各自必须婚后离家两年,妾妾则减少两等,然后离开。

即使是男方自己娶妻,也要离家两年,然后离开。

若有人娶他人妻子或是已婚妇女,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最高可判处两年有期徒刑,但是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卖妻买妻的行为,甚至出现了新的女性典押模式。

唐元十四年(819年),韩愈前往袁州(今江西萍乡市)任刺史时,发现当地有700多位良家妇女被迫出卖身为奴,为了解决这一现象,他上奏朝廷,写了一篇《应所在典贴(卖身为奴)良人男女等状》。

这些被迫卖身的妇女主要是为了偿还债务,而非典给他人当临时夫妻、传宗接代。

宋代出现了一种新的买卖方式,即典雇女子作妾,有钱的人会把贫苦的女子典押或雇用为妾,到期后就会把她们归还给父母。

随着宋人越来越重视儒家礼制,继承血脉和香火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许多士人都会借妾生子。

比如《宋稗类钞》中记载的一位陈尚书,他因为同情自己的朋友没有子嗣,就自愿借妾生子,虽然和典妻没有关系,但背后的原因是一样的。

民间也有一些贫困家庭,因为生活贫困,丈夫会迫使妻子与他人发生关系,以此获取财物供丈夫使用,这种行为被称为“贴夫”。

甚至有人把妻子“贴”给和尚,因此而引发了将妻子转卖他人与和尚的官司纠纷,这与后世的“典妻”争议也有异曲同工之妙。

到了元明两代,“典妻”的现象开始变得普遍,元朝政府多次发布法令禁止南方人“典妻”,但毫无效果。

明朝继续元朝的政策,对“典妻”者一律处以杖刑,但仍无法阻止“典妻”的流行。

相比之下,清朝对“典妻”的处罚就比较宽松了,只要没有正式签订契约,就不受法律规范。

清朝“典妻”的风气一直延续到了民国时期。

“典妻”陋习之所以一直无法有效禁止,是因为人们认为女性和孩子是可以买卖的私有财产,因此在战乱或课税过重的时候,把妻儿当作物品典押、出借给他人。

只有彻底改变这种观念,“典妻”陋习才能彻底根绝。

清宁时光17

1、现代代孕是指女性利用现代医疗技术,为他人提供生育服务的行为,可以分为完全代孕、部分代孕或无偿代孕、有偿代孕。

2、在我国,代孕仍处于不被允许的状态,但相关规定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立法效力层次偏低,无法达到规制的目的。

而在世界各国,对于代孕的态度有所不同,越来越多的国家从保护儿童利益的角度出发,倾向于承认代孕所生儿童与委托代孕父母间的法律关系。

3、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代孕提供了技术支持,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也为代孕提供了舆论支持,使得代孕逐渐被社会接受。

许多代孕母亲因为各种实际原因,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选择了代孕这条道路。

4、近年来,我国出现多起代孕案件,国家一直坚持认为代孕是违法的,但在某些案件中,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即使无法找到代孕母亲,也会让有抚养能力的委托人保留代孕所生孩子的监护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合其年龄的全面性性教育,其中包括生育意愿、生殖权利、辅助生殖技术以及代孕、怀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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