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
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
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
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上海公租房 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
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
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
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
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
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
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
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书籍伴我成长作文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宁夏介绍 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
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
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
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
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
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
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
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
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
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
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
(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
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
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
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
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
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
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
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
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
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
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
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
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
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靖鱼 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
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
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
位执99年属什么的 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
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
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
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假计算方法
年假原本是企业自愿提供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希望员工通过休假来缓解紧张
工作带来的压力,用更好的状态投入工作,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但自从
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
来,年假就带有了强制的意味。
首先,凡是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
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适用该办法。
其次,在企业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都有权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数的计算以工作年限为准,工作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
休5天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
天。
注意,这里的工作年限不是为目前企业工作的年限,而是参加社会工作的年
限。
在这一点上,企业在执行的时候,就存在问题,就是工作时间怎么举证的问
题,个人档案在企业保管的人,还好办,可以直接从档案中查询,但对于那些不
怎么注意个人档案管理的打工者,举证可就麻烦了。
第四,未休的年假,除员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资
标准支付员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期限,且单位不扣工资的人,是不能再
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应从一年的元旦开始休前一年的,但对于不满一整年的员工,年
假的休息天数,就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
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人总计工作7年,可休年假天数为5天这一档,此人于2010年5月
14日进新单位上班,到2011年5月13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应该休年假
了,但2011年可休的年假是几天呢?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
定,年假计算如下:
1、2011年的剩余日历天数为231天
2、用231365=0.6329
3、此人应休天数为:50.6329=3.16天
4、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此人于2011年应休年假的天数为:3天。
第七,离职的时候,年假可以按正常日工资标准发放,其实也就是说,企业
通过发工资的形式,让你休了该休的假。离职时,如果工作不满一整年,年假天
数的计算同上一条。
知道了以上七点注意事项,大部分人对自己的年假问题就了解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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