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汇总
最新规定请对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
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
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
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
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
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
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
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
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
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
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
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
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
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
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
复函)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归纳一下,这些假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
另一类是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读书活动主题 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考试复习 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
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榨菜的做法 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
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
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
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
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
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
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合同书模板 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
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
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手为什么会脱皮 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
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
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
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
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
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还有要提醒大家一点: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
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1、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
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
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
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
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
单位能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
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月工资性收入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
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本文发布于:2023-03-19 01:11: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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