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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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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
2023年3月17日发(作者:泡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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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黄金交易相关法规、交易规则和惯例

第一节我国黄金管理法规和管理.........................................................................................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2

二、《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3

三、2002、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4

四、中国人民银行法.....................................................................................................5

第二节美国的黄金管理法规和惯例...................................................................................5

一.1936年的《商品交易所法》.....................................................................................6

二.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7

三.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8

第三节国际黄金条约和协定..........................................................................................8

一、IMF协议条款的规定..............................................................................................9

二、华盛顿协议与新华盛顿协议...............................................................................11

第四节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交割、清算制度....................................................11

一、交易制度................................................................................................................12

二、清算制度................................................................................................................15

三、交割制度................................................................................................................17

第五节世界主要黄金交易市场交易制度....................................................................18

一、伦敦黄金市场.......................................................................................................18

二、苏黎世黄金市场...................................................................................................20

三、中国香港金银贸易场...........................................................................................21

四、迪拜黄金交易市场...............................................................................................24

五、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25

六、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28

七、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32

八、日本东京商品交易所(TOCOM).........................................................................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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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我国黄金管理法规和管理

中国的黄金交易目前还未完全向私人开放,能够参与黄金生产和交易的主要

还是经过国家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和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因此,中国的黄金管

理法规是黄金非自由化国家的代表。2002年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

业运行,标志着中国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进步,随着黄金市场的逐步规范和

完善,商业银行逐渐成为黄金市场的主要交易者,开展了针对个人黄金投资的产

品和业务,中国的黄金交易正在逐步走向自由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交

易规则将另行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中国目前针对黄金交易最主要的法规是198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在当时是为了加强对黄金

和白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中金银的需要,取缔黄金和白银走私和投机倒

把活动。《条例》确定了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原则,规定

境内机构的一切黄金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条例》还确定了

黄金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黄金储备、黄金的收购与配售,

并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和管理黄金收购与配售价格,审批加工、销售、经营的黄金

制品,管理和检查黄金市场。《条例》保护个人合法所得的黄金,但是禁止境内

一切单位和个人计价使用黄金,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黄金。

黄金的统购原则是指黄金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任何没有得到人

民银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收购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的黄金都必须交

售给人民银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1.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产生产和

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采炼的黄金,必须全部交售给中

国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2.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

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能私自销售和处理,从矿产和废料中回收的黄金

也要交售给人民银行;3.从国外进口的黄金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黄金,除了

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加工贸易的黄金以外,都要交售给人民银行,不能自行

销售、交换和留用;4.个人出售的黄金必须卖给人民银行;5.一切出土的无主

黄金都为国家所有;6.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

3

法没收的黄金都应该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黄金的统销原则是指黄金的销售由人民银行进行统筹,需要使用黄金的单位

只能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人民银行审批之后进行供应,境内

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的用金需求也由人民银行统一配售。由人民银行

统一配售的黄金要专项使用,结余交回,不能转让或移作他用。

对黄金经营的统一管理是指从事黄金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需要通过人民

银行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和许可;黄金的经营单位不能擅自改变登记的业务范

围。黄金质地的纪念币的发行和出口经营由人民银行办理,其它单位没有铸造和

发行权力。黄金制品的出口由人民银行负责供应,珠宝商店、委托寄售商店不能

收购黄金制品。

《条例》还规定,携带黄金入境的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

携带黄金出境,需要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黄金

携带数量;将在境内购买的黄金饰品带出境要提供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

的特种发货票;个人出境允许携带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境内的外资企

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黄金作产品原料的数量不限,但出口含黄金量较

高的产品,要经过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

二、《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人民银行、经贸委、国税总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

了《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

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核准行核准,

1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简称《核准登记证》),从事黄金制品零售

业务。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设立的企业法人;2.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3.具有合格的

经营管理人员;4.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

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5.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

1核准行指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等有权审核黄金零售业务的银

行。

4

60平方米。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

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需要向核准行提交的材料有:1.经营黄金制品

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2.企业决策层的决议;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

企业提交)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企业提交);4.营业用场所所有权或使

用权的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会计、出纳员资格证明;

经营黄金制品业务人员的简历;6.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

证明;7.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黄金

制品零售企业的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同上。

《核准登记证》需要按年度审核换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凭当年

人民银行颁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年审和年度认证的有关手续。

在保税区内生产、加工的黄金制品原则上应全部用于出口。特殊情况要由人

民银行总行批准。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单位不能采用承包、租赁、转让、试销、代销、传销

等经营方式;对所出售的每件制品,都要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商业零售发票,

并按规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税务机关报送《黄金制品购销存月报

表》;销售的黄金制品,必须盖有生产企业的戳记代号和含金量标记,并配有标

签牌,注明生产厂家、重量及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9的称为千足金,

应打千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含金量千分数不小于990的称为足金,应

打足金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GOLD999或G990);含金量百分数小于99的称为

K金,应打K金数印记或按实际含量打印记(K金饰品含金量每K为4.15%)。

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要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拍卖行拍卖的黄金制品、

单位举办的黄金制品展览(展销)会,要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

(展销)会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三、2002、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国务院先后取消了两批行政审批项目,正式取消

了《金银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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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政审批项目,这些项目包括:

《金银管理条例》:黄金收购许可证、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

黄金供应审批、个体工商户金饰品以旧换新及维修业务审批、单位“三废”金回

收业务审批、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审批、黄金及其制品的加

工贸易进出口。

《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核准、

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会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核准、

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

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与黄金交易所的成立一起,有力的推动了中国黄

金市场的市场化发展。

四、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

根据该决定修正后于2004年2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中国人民银

行在黄金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为黄金市场的监

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在黄金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1、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2、持有、管理、经营黄金储备;

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

督。

第二节美国的黄金管理法规和惯例

美国是世界上黄金交易数额最大、市场最为完善、交易范围最广泛的国家,

美国的黄金管理法规是黄金交易自由化国家的代表,因此,在此我们主要介绍美

国的黄金管理法规和惯例。

美国主管黄金的机构是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其所属的联邦储备银行,美联

储代表政府部门行使央行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储备货币黄金的管理与经营、国际

合作和国际清算与支付。美国黄金交易附着在各个商品交易所内,以期货交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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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与现货交易相结合,因此黄金交易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

立法,联合期货协会、期货交易所及黄金协会共同管理。

美国黄金管理体系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美联储与财政部联合管理货币储备

黄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立法和期货交易所、期货协会三个

机构共同管理黄金交易市场;其管理模式是先立法管理,即利用制定、修改、颁

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对黄金储备和黄金交易市场进行管理,然后配套行政管理,即

依靠有关政府授权部门、职能机构等进行管理。实际实施过程中则以市场原则为

依据,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实施市场化管理。

美国在商品期货交易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

规制度。对黄金期货交易起着主要约束作用的是1936年的《商品交易所法》、1974

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全国期货协会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各个交易

所制订的具体交易规则,此外在《期货交易法》中也有部分涉及。

一.1936年的《商品交易所法》

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谷物期货法》,构建了当今美国期货监管体系的核

心。该法旨在防止价格操纵,要求交易所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会员散布虚假和误导

性的市场信息,建立防止价格操纵行为和逼仓行为的制度。1936年美国国会修

订了《谷物期货法》,并更名为《商品交易所法》,从根本上奠定了现代期货法律

管理的框架。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包括:

1.强化政府管理权限,明确设置专门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

商品交易所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农业部长、商业部长、司法部长或由他们指定的

代表所组成,具有审批、管理期货市场的权限。加强了联邦政府对期货交易的直

接监管,政府可以建立期货投机的最高头寸,可以收集个人交易者的头寸信息。

2.扩大了法律规定的期货交易品种的范围,扩大了商品交易范围。该法律

涵盖了当前美国期货市场上交易的所有品种。

3.针对期货投机交易和垄断行为做出了规定,授权执行机关取缔操纵价格,

散布虚假信息以及地下交易等扰乱市场的行为,赋予交易所直接惩罚违规行为的

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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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

1947年,美国“商品交易所管理局”成立并取代了原商品交易所委员会。

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建立了一个新的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

员会(CFTC)——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这个机构拥有对全国范围内所有期货交

易行为的管理权力,由美国国会授权,并向国会汇报工作,受国会监督。马王堆汉墓帛画 商品期

货交易委员会下面设有四个部门:交易市场部负责对期货交易所是否符合市场监

督的要求和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义务做出判断,并对合约市场计划进行审查,拟

定营业注册管理规则,并对管理规则进行监督和审计;经济分析部负责对市场交

易情况进行分析,防止出现价格操纵和市场崩溃,同时负责审查新上市的合约法

规执行不负责保护客户的利益,对违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投诉;首席

理事办公室管理法律咨询以及诉讼业务,是所有司法规则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复审

机关。

法律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交易所进行管理。委员会通过对交易所交易规则申请的审批,和对上

市交易合约的审批,以及对交易所业务活动的审查来管理期货交易所,对交易所

的地理位置、质量检验和服务部分、交易规则、会员管理、交易记录、仲裁程序、

合约内容等进行审批和检查。

2.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督。委员会规定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人都要在委

员会中进行登记,包括会员经纪公司、经纪人、期货咨询公司和个人。委员会有

权否认交易所批准的会员资格,也有权在会员违反了期货交易法规的时候取消他

的会员资格。委员会要求期货经纪商必须将代理资金分立账户,禁止挪用客户资

金以作他用。委员会有权随时审查市场参与者的活动,如果发现由违法法律的行

为,委员会可以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3.传播市场信息。委员会定期公布报表披露各大交易所的交易者市场交易

情况,商品存货情况,并要求交易所公布各项商品的每日交易量和未平仓合约数

量。

4.规定最大持仓量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委员会为了防止市场上出现

不公平的竞争现象和过分投机而对交易数量和价格波动做出限制,但是这项规定

只针对投机者不针对套期保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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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仲裁和处罚。委员会要求各个交易所在文件中要对交易纠纷和仲裁程序

进行规定,对于违章交易的处罚行为和赔偿要有所规定。

三.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

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是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第17节的规定,于1976

年组建的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属非盈利性会员制组织。《商品交易法》第17节源

自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第三章,该部分规定了期货协会的登记注

册和CFTC对期货专业人员自律管理协会的监管。1981年9月22日,CFTC接受NFA

正式成为"注册期货协会",1982年10月1日,NFA正式开始运作。NFA履行的几项

监管职责为:

1、审核和监督会员必须符合NFA的财务要求;

2、制订并强制执行保护客户利益的规则和标准;

3、对与期货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4、审批NFA会员资格,期货代理商(FCMs)、介绍经纪人(IBs)、商品交易顾

问(CTAs)和商品合资基金经理(CPOs)都可以成为NFA的会员。

5、按照第17节授权,NFA履行《商品交易法》中先前由CFTC履行的一些登记

注册职能。

美国各个期货交易所中针对黄金交易的专门规定将在后面进行介绍。

第三节国际黄金条约和协定

黄金作为交易媒介已经有3000多年的历史,作为世界本位货币的地位和作

用也有200多年的历史。18世纪英国确立了金本位制度,19世纪黄金成为国际

本位货币,第一次世界大战曾经一度破坏了黄金的国际本位货币地位,战争结束

后黄金本位制得到修复。第二次世界大战使黄金本位制再次崩溃,战后黄金-美

元本位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又一次确认了黄金的本位货币地位。70年代布雷顿森

林体系的解体使各国货币与黄金脱钩,黄金实现了非货币化。

虽然黄金不再是国际本位货币,但是黄金交易与价格变化却与国际货币金融

体系的稳定密切相关,因此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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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MF协议条款的规定

IMF关于国际货币体系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过程,

该协议最早于1944年7月22日在布雷顿森林的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上签署,并

奠定了美元与黄金双挂钩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基础。1976年《牙买加协议》做

出的关于黄金非货币化的修改于1978年正式生效,从此美元币值与黄金脱钩,

黄金不再行使国际货币的职能,退出了国际货币体系。

1978生效的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删除了1944年有关黄金的所有

规定,宣布:黄金不再作为货币定值标准,废除黄金官价,各国的货币当局按照

自行确定的价格对各自黄金储备计值,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黄金;取消对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IMF)必须用黄金支付的规定;出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6黄金,

所得利润用于建立帮助低收入国家优惠贷款基金;设立特别提款权代替黄金用于

会员国与IMF之间的某些支付等等。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相关具体条款如下:

(一)第四章(有关汇率安排义务)第二节(一般汇率安排)

1.每个成员要在本协议第二修正案出台之后三十天内通报国际货币基金有

关它们将要根据本协议而实施的汇率安排职责,并且需要立刻向基金通报有关它

们汇率安排方面的变动。

2.1976年1月1日之后在国际货币体系下成员国可以选择(1)由成员国

选择的,根据特别提款权或除黄金以外的其它名义量而确定的货币价值,(2)成

员国维持的与其它成员国货币价值相关的本国货币价值的合作性安排,(3)成员

国选择的其它汇率安排。

3.与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一致,基金可以以总投票权85%以上的大多数制

订一般性汇率安排,不限制成员国与基金目标一致基础上的汇率安排选择。

(二)第五章(基金运作管理)第十二节(其它运作和事务)

1.基金应该遵循第八章第七节中规定的目标,遵循避免进行价格管理,或

避免在黄金市场上建立任何固定价格的目标指导本节中所制订的政策和决定。

2.基金有关下面3、4、5条款的运作和事务处理的决定要经过总投票权85%

以上多数通过。

3.基金可以在与成员国协商之后向成员国卖出黄金换取成员国货币,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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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下对成员国的销售必须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4.基金可以接受成员国除了黄金之外用特别提款权和货币进行支付。本条

款中任何交易和事务中的支付应该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5.基金可以在第二次修正案出台之前按照成员国份额比例向1975年8月

31日以前的成员国董其昌行书 销售和购买黄金。在本条款下向成员国销售的黄金按照一个

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1克足金计算。

(三)附件B(关于回购、额外认缴支付、黄金和某些操作事务)

成员国在第二修正案出台之前未清偿的回购义务,可以用特别提款权清偿对

基金回购的黄金支付义务。对于那些在本协议第二修正案出台之前未完成的回

购,基金可以:

1.在1975年8月31日按照成员国拥有的份额销售2500万盎司足金给那些

愿意购买的成员国。这一销售按照货币等价原则,以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

0.888671克黄金进行。

2.在1975年8月31日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方式销售2500万盎司

黄金,如果销售黄金有利润或剩余价值,按照一个成员国份额占所有成员国总份

额直接分配给这些成员国。基金与成员国进行协商,获得成员国同意,或者在特

定的情况下以一个成员国货币交换另一个成员国的货币应该根据基金销售黄金

所获得并放在一般资源账户(GeneralResourceAccount)中的货币进行。根据

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0.888671足金销售黄金所获得的货币收益及其等价物应该

以普通资源账户方式持有,此安排下基金的其它资产与普通资源账户分开持有。

本安排结束后仍由基金支配的资产归于特殊支付账户(SpecialDisburment

Account)。

(四)附件C(关于货币平价)

1.基金应该告知成员国根据本协议和本附件的精神,按照特别提款权或基

金规定的其它名义量来确定货币平价,该名义量不应该是黄金或单一货币。

2.计划确定货币平价的成员国应该在得到通知后一段时间内将确定的货币

平价告知基金。

3.不计划确定货币平价的成员国应该与基金协商,保证它的汇率安排与基

金的目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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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华盛顿协议与新华盛顿协议

20世纪90年代,由于国际结算货币与黄金脱钩,以及国际储备资产的多元

化、黄金交易的市场化使各国中央银行能够以更积极的方式来管理黄金储备资

产,增加黄金的流动性,因此出现了各国中央银行集中抛售黄金的现象。央行抛

售黄金使得黄金价格下跌,伤害了黄金生产国的利益。为了平抑黄金价格,1999

年9月26日,欧洲14国中央银行和欧洲央行共同签署了《华盛顿协议》,2宣布

对黄金租赁封顶,未来五年内将黄金的销售量限制在每年400吨以内。

《华盛顿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1.黄金是全球货币储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除非事先确定,以上机构不会进入市场销售黄金。

3.事先已经确定的黄金销售要通过一个销售协议程序进行,该程序未来五

年有效。每年的黄金销售额不能超过400吨,在这一期间内的销售总额不能超过

2000吨。

4.该协议的签署方同意在这段时间内不增加黄金租赁,不增加黄金期货期

权的使用。

5.该协议五年之后再进行评审和续签。

《华盛顿协议》是自从1968年“黄金总库”以来,中央银行首次联合干预

黄金市场的行动,美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清算银行也相继表示遵守该协

议精神,限制黄金租赁和销售。

2004年9月新《华盛顿协议》生效,各国央行年售金量合计不超过500吨,

5年不超过2500吨。

第四节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交割、清算制度

200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销”的计划管理体制,在

上海组建黄金交易所;2001年11月2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模拟运行;2002年

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走向全面开放。

上海黄金交易所目前主要进行黄金现货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则》对交

2这14国包括11个欧洲大陆国家,加上瑞典、瑞士和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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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内的黄金交易、交割、清算等制度制订了基本原则,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

还制订了具体的现货交易、交割和清算制度。

一、交易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

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统一配送的交易方式提供黄金交易

场所。

(一)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上海黄金交易所位于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交易所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

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上午10:00--11:30,下午13:30--15:30。2005

年11月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通夜市交易,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四晚间20:

55-23:30。

(二)交易品种和质量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中交易的品种有黄金、白银、铂。黄金交易成色种类为

Au99.99、Au99.95、Au99.5。黄金交易重量规格为50克、100克、1千克、3千

克和12.5千克的金条、金锭和法定金币。这些黄金都是由经交易所认证的可以

提供标准金锭的企业所生产的符合标准的黄金。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

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三)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按照交易场所分为在交易所指定场所交易(现场交易)和通过通讯

网络交易(远程交易)两种。

黄金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人民币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交易的最

小单位Au99.99为100克、Au99.95为1千克,最小提货量Au99.99为1千克、

Au99.95为3千克。交易所按成交金额征收万分之六的手续费,交易所代收代付

仓储费、运保费,出入库费由银行交割库直接收取。

(四)交易工具

黄金交易工具包括黄金现货交易以及黄金远期交易,目前我国还未开展黄金

期货期权交易。其中现货交易分为全额交易、Au(T+5)交易、延期交收交易和三

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

13

全额交易是指买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

指定账户;卖方会员及客户必须在交易前将交易的全部实物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

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及客户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仓库提

取实物。

Au(T+5)交易是指实行固定交收期的分期付款交易方式,交收期为5个工作

日(包括交易当日)。会员及客户以一定比例的首付款确立买卖合约,合约不能

转让,只能开新仓,到期的合约净头寸(即相同交收期的买卖合约轧差后的头寸)

必须进行实物交收。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交易,会员及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

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进行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来

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现

货合约交易的合约期限值,最长为90天)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上海黄金交

易所三个月以内中短期现货合约交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五)价格机制

黄金交易所会员可以通过黄金交易系统中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按交易方

向可分为买报价(买入黄金报价)、卖报价(卖出黄金报价)、双向报价(同时报

买入价和卖出价),买平仓(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客户减少空头持仓的报

价)、卖平仓(在延期交收交易中,会员及客户减少多头持仓的报价)。会员报价

在交易时间内一直有效,直到报价成交或被撤销。

每场交易开盘价为开盘后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最后五笔成交价的加权平

均价。Au(T+5)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的开盘价为开盘前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在开市时,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确定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

市前1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1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

撮合时间。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

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或卖出

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报量成交。开市后采

14

用公开叫价方式(买入的最高价、卖出的最低价),按规定的程序自动确定买卖

双方成交价格的撮合成交方式。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的

时间。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

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

(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会员报价后,

报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相应金额或黄金库存账户相应黄金就被冻结。交易所的计

算机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报价尚未成交

之前,会员还可以撤销报价,但是撤销只对未成交部分有效。

(六)风险管理

交易所为了保证交易结算的顺利进行,需要对交易风险进行管理,并制订了

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1.资产保证制度

现货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把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全额存入交易所指定的

账户;卖方会员则必须把要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交易也是如此,但是卖方会员可以按一定比例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存入

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不必须存放黄金。

2.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根据不同上市品种确定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制度),全额

交易暂定为10%,Au(T+5)交易和延期交收交易暂定为5%。

3.限仓制度

交易所规定会员及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最大交易数额。目前根据会

员及客户的基础保证金设定其最大交易限额,如想增加持仓,则需增加基础保证

金(每10万元增加150手)。

4.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达到交易所对其授予的最大交易额度的80%以上时,

会员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须通过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5.强行平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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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会员、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交易所对其实行强行平仓:1、未在规定时间

内将追加的资金转入交易所账户,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2、因违规受到交易

所强行平仓处罚的;3、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进行强行平仓的;4、其他应予强

行平仓的情况。

6.风险警示制度

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

风险。

二、清算制度

交易所承担着黄金交易中的清算任务。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

算。全额交易买方在交易前要将全额资金存入交易所指定账户,卖方要将售出的

实物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仓库的方式进行交易;现货交易中会员(自营或代理)

卖出黄金所得金额的90%可以用于本交易日内的交易;但是买入的黄金只能在当

天清算完成之后,即第二个交易日才可以用于交易,不能用于当天交易;对

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采取首付款制度进行清算,会员首付款暂定为成交总额

的7%。每日进行无负债清算,实施风险准备金制度。

(一)日常清算制度

参与全额交易的会员,在交易日将资金从买入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

上扣除,将资金划入卖出会员的(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再划入

卖出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参与Au(T+5)和延期交收

交易的会员(自营或代理),在交割日交易结束前须将足额的货款划入清算准备金

账户;卖出交割的会员(自营或代理),交易所将资金划入该会员的清算准备金账

户。会员要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和代理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代

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会员自营和代理交易进行分别清算。交易所负

责对会员进行资金清算,金融和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

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交易所清算部承担交易资金统一清算、交易资金管理以及防范清算风险的职

责,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清算机构进行统一清算,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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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清算部检查。在日常清算过程中,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的资金往来清算通过交易

所在清算银行开设的专用清算账户和会员在清算银行开设的专用自营和代理资

金账户办理。

(二)保证金、准备金和首付款制度

交易所规定全额交易会员自营保证金账户每日余额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代

理客户保证金账户按每一客户存入1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余额用于支付手续费、

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自然人客户暂不收取最低保证金。Au(T+5)和延期交收

交易资金分为交易首付款和清算准备金。交易首付款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清算

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己被合约占用的资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

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首付款。交易所对Au(T+5)交易按当

日的净持仓收取交易首付款;对延期交收交易按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

的交易首付款。清算准备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清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

是未被合约占用的资金,不得用于交易。

金融类、综合类会员向客户收取的首付款比例暂定为不得低于7%。Au(T+5)

交易清算准备金每日余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延期交收交易清算准备金按每

增加150手持仓增加10万元清算准备金计算。金融类、综合类会员代理客户交

易,向客户收取的清算准备金属于客户所有,必须存放在会员的代理专用账户,

严禁会员挪用客户的资金。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清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首付款及

手续费、延期补偿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资金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

会员的清算准备金。Au(T+5)交易,交易所对市值增值部分不予计算,对于市值

减值部分冻结相应的资金。延期交收交易当日盈亏在每日清算时进行划转,会员

当日赢利划入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当日亏损从会员清算准备金账户中扣除。

清算结束后,参与Au(T+5)和延期交收交易会员的清算准备金低于规定最低

余额的,该清算结果即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清算准备金通知。追加的清算

准备金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补足,若清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等于

零,而低于清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清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

将按有关规定对其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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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割制度

交易所黄金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

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

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对于Au(T+5)及延期

交收交易,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

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

参与现货全额交易,买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买入实物全额资金,卖方会员及

客户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参与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买卖方会

员及客户需交纳足额交易首付款。交易所根据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

易交割次序,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交割。

交易所实物存入提取为整条块,不切割。1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千克;

3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且提货量须为3千克的整数倍;12.5千克金

锭最小提货量为12.5千克,且提货量须为12.5千克的整数倍;0.05千克金条

最小提货量为0.05千克。

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成交后、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当日交

割处理后,买方会员及客户即可在交易端填写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

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割。择期填写提货申请单时间在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30分钟内暂停(客户不可,会员可;30分钟内不停)。

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

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

超过5个工作日。

交易所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清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由交易所代

收代付。

会员存入或提取的实物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为溢短差重量。交易所对会

员溢短差重量进行二次清算,清算分入库清算及出库清算两种。溢短差重量清算

的顺序依次为:现货全额交易、现货Au(T+5)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交易所对于代理客户的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代理客户应取得代理客户编

码。实物的出入库手续由会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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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世界主要黄金交易市场交易制度

一、伦敦黄金市场

伦敦黄金市场历史悠久,其发展可追溯到300多年前。1804年,伦敦取代

荷兰阿姆斯特丹成为世界黄金交易的中心,1919年伦敦金市正式成立,每天进

行上午和下午两次黄金定价(称为黄金“定盘”)。由五大金行※定出当日的黄金

市场价格,该价格一直影响纽约和香港的交易。市场黄金的供应者主要是南非。

1982年以前,伦敦黄金市场主要经营黄金现货交易,1982年4月,伦敦期货黄

金市场开业。目前,伦敦仍是世界上最大的黄金现货市场。

1、交易制度

由于伦敦黄金市场是无形市场,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市场以会员为基础,

会员大多是世界级的金商或大银行,黄金交易主要是通过这些会员购销网络来进

行,市场监管主要以自律为主,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建立在五大定价行和

在场内交易的50家商号的基础上,协助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等政府管理机构

对伦敦黄金市场进行监管,提高市场经营效率,扩大伦敦黄金市场在世界上的影

响。

(1)伦敦黄金市场交易体系

伦敦黄金市场的交易会员由具权威性的五大金商以及公认有资格向五大金

商购买黄金的公司或商店所组成,然后再由各个加工制造商、中小商店和公司等

连锁组成。交易时由金商根据各自的买盘和卖盘,报出买价和卖价。伦敦黄金市

场交易灵活性很强,黄金的纯度、重量等都可以选择,若客户要求在较远的地区

交售.金商也会报出运费及保费等,也可按客户要求报出期货价格。最通行的买

卖方式是客户可以无须现金交收,也就是说可以买入黄金现货,到期只需要按约

定利率支付利息即可,但此时客户不能获取实物黄金。这种黄金买卖方式,只是

在会计账上进行数字游戏,直到客户进行了相反的操作平仓为止。

伦敦黄金市场特殊的交易体系也有若干不足。首先:由于各个金商报的价格

※自1919年成立以来,参与伦敦黄金市场定盘的金商经常会发生变化,但直到2004年为止其定盘主席一直

是洛希尔国际投资银行(NMRothschild&SonsLimited)。自洛希尔银行退出黄金业务后,传统的定盘仪式

被现代化的通讯方式所取代,而定盘主席行也不再是固定的,现任5大定盘金商是加拿大枫叶银行(The

BankofNovaScotia–ScotiaMocatta),英国巴克莱投资银行(BarclaysBankPLC),德国德

意志银行(DeutscheBankAG),美国汇丰银行伦敦分行(HSBCBankUSANationalAssociation,London

Branch)和法国兴业银行(SocitGnrale)。(见/members_)

19

都是实价,有时市场黄金价格比较混乱,连金商也不知道哪个价位的金价是合理

的,只好停止报价,伦敦金的买卖便会停止;其二是伦敦市场的客户绝对保密,

因此缺乏有效的黄金交易头寸的统计。英国相关的法律条文不十分完善,分布在

众多与证券有关的法规之中。

(2)黄金定盘制度

伦敦黄金交易所是为伦敦的无形黄金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其黄金定盘制度

是市场的交易者买入或卖出黄金提供单一的报价,由它提供的标准价格,被广泛

地应用于生产商、消费者和中央银行作为中间价。每次定盘有5个银行成员各派

一个代表参加,2004年4月以前每次定盘时由洛希尔银行邀请其它四个成员代

表至其办公室,在定盘过程中代表们与自身的交易厅保持联系。伦敦金价一天定

盘两次,分别在上午10:30和下午3:00。伦敦黄金交易所交收的标准金成色为

99.5%,重量为400盎司。

每次定盘开始,主席向其它4位代表宣布一个开盘价,他们分别向本身的交

易厅汇报,然后再将这个价格转告给他们的客户。各银行根据他们收到的订单,

指示他们的代表宣布在该价位上是买进还是卖出。只要在该价位上有买入和卖出

的,就会询问他们所需交易的金砖数量。

如果在该价位上只有买入或只有卖出的,或者买卖金砖的数量不平衡,价格

就会上下浮动,于是上面的程序将重复一遍,直到得到平衡,主席宣布定盘。客

户可以在定价前预留订单,也可以在定价过程中了解价格变化随时更改订单,直

到定盘为止。

2004年4月洛希尔银行宣布退出黄金定盘制度,2004年5月5日黄金定盘

制度改为通过电话进行。2004年6月巴克莱银行获得了洛希尔银行的席位,目

前主持黄金定盘的主席席位每年轮换。

2、结算制度

伦敦黄金交易所以结算基金的方式接受支付,个人支票、公司支票、银行汇

票和英国银行开立的票据都可以使用,交易所一般在一个完整工作周内进行结

算。小额支付一般采用这种方法。

银行转账、现金以及任意事先约定的货币都可以进行支付,如果以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需要用邮件方式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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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交易合同的安全性,交易所要求会员在规定银行开设一个全额支付

的储蓄账户。当客户通过邮件、电话、网络或其它远程方法下了订单,他们需要

留下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马上对有效支付进行确

认。如果协议约定是以支票支付,为了及时收到款项,支票必须以一级邮件形式

发出,并且邮戳以同一时间为准。

3、交割制度

一般来说,在收到支付或结算基金的两个工作日之内货物可以进行正常交

割。有些需要一周完成的支票结算交易,通常会缩短交割时间。如果需求量很大,

交易所需要更多时间调配货物。如果需要紧急供货,交易所通常会收取一定的额

外费用。

在接受货物,检验,包装和发送订单的时候可能发生交割延误。如果客户需

要在某个特定的日期或时间之前交割,必须在达成合约之前说明,并且需要附加

更高的交易价格或更为严格的支付条件。

二、苏黎世黄金市场

苏黎世黄金市场是二战后发展起来的,与伦敦市场一样,苏黎世黄金市场也

是一个无形市场。由于瑞士特殊的银行体系和辅助性的黄金交易服务体系,为黄

金买卖提供了一个既自由又保密的环境,加上瑞士与南非也有优惠协议,获得了

80%的南非金,而且前苏联的黄金也聚集于此,使得瑞士不仅是世界上新增黄金

的最大中转站,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私人黄金的存储中心。苏黎世黄金市场在世界

黄金现货市场上的地位仅次于伦敦。

1、交易制度

苏黎世的黄金交易市场主要由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瑞士信贷银行为主

导,交易价格无涨跌停板限制。交易时间为当地时间周一至周五的9:30-12:00

和14:00-16:00。

2、结算制度

与其它黄金交易所不同,苏黎世黄金市场没有正式组织结构,由瑞士联合银

行集团和瑞士信贷银行负责结算结账。这两大银行不仅可为客户代行交易,而且

黄金交易也是这两家银行本身的主要业务,提供优良安全的保险柜和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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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将所购买的黄金存入此账户后,账户所有人可提取金条或金币。投资者付

款后,银行给顾客开据黄金购买证明单,注明黄金的数量、价格、成色、费用及

价款,且免缴捐税。苏黎世黄金市场没有金价定盘制度。

苏黎世黄金总库(ZurichGoldPool)建立在瑞士两大银行非正式协商的基

础上,不受政府管辖,作为交易商的联合体与结算系统混合体在市场上起中介作

用。

3、交割制度

由于苏黎世黄金市场是一个自由的离岸市场,其交割规则是由苏黎世黄金总

库在自律的基础上制定的。黄金总库规定交割的黄金必须是经过两大银行或其指

定专门机构认证并且盖上专门印章的99.5%的金币或金条,现货交易为当日交

割,期货合约交易的交割日为到期日后的几个交易日,交割地点为苏黎世的黄金

库或其它指定保管库。

三、中国香港金银贸易场

中国香港金银业贸易场成立于1910年,称为金银业行,直至第一次世界大

战后(1918年)才正式定名金银业贸易场,它的成立标志着香港黄金市场正式

形成。1974年,香港撤消了对黄金进出口的管制,此后香港金市发展极快。由

于香港黄金市场在时差上刚好填补了纽约、芝加哥市场收市和伦敦开市前的空

档,可以连贯亚、欧、美,形成完整的世界黄金市场。其优越的地理条件引起了

欧洲金商的注意,伦敦五大金商、当时瑞士的三大银行等纷纷来港设立分公司,

他们将在伦敦交收的黄金买卖活动带到香港,逐渐形成了一个无形的当地“伦敦

金市场”。此后,香港黄金期货交易所,香港伦敦黄金交易所的相继成立使香港

发展成为世界五大黄金交易市场之一,成为世界上同时拥有实金交易场、无形市

场和期货市场的唯一地区。

下面主要介绍作为现货市场的香港金银贸易场,在这个市场上交易的品种分

为九九金和公斤条两种。

1、交易制度

贸易场的行员会籍章程限制会员数为192家,现有171家,其中30家为标

准金集团成员。每个会员单位一般派出4名出市代表,出市代表于交易大堂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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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语公开叫价,辅以手号进行买卖。这种买卖方式,在外国称为“OpenOutcry”,

现在部分期货市场仍然采用这方式交易。

贸易场买卖一周五天,星期一至五分早、午市,早市时间为上午9:00-

12:30,午市时间为14:30-17:00。

2、结算制度

当买卖双方交易后,于十五分钟内,卖方负责填写交易票据,交买方确认后

再交予贸易场结算部登记交易及更新每名交易会员的存欠仓,以控制风险。每市

完毕,贸易场会对所有交易作中介结算,然后把结算结果交予指定结算银行,每

日上下午厘定公价(作结算用),公价的制定依据厘定时的市价,99金以港币5

元的整数计,公斤条以港币5分的整数计。

所有会员的买卖合约价与公价对比而入账结算差额,盈亏皆与贸易场相对结

清。所有营业会员均须在指定的同一银行开设账户,以便结算。早市在下午结算

清楚,午市则在晚上结清。

3、交割制度

(1)交割品种规格

贸易场买卖的黄金纯度有两种,分别是纯度99%、重量为5金衡两※的金条

(称九九金)及纯度99.99%、重量为1公斤的金块(称公斤条)。九九金的交易

单位为100金衡两,最低价格变动为港币5角,而公斤条的交易单位为5公斤,

最低价格变动为港币1分。所有黄金买卖是以港元报价及结算,为方便国内的投

资者,公斤条同时提供以上午及下午公价为基础的人民币报价。

在贸易场171家会员中有30家为标准金集团成员,标准金集团成员若要铸

造金条在贸易场作现货交收,须申请认可黄金炼铸商资格。获认可资格后,该会

员有权炼制纯度99%及重量5金衡两的金条及纯度99.99%及重量1公斤的金条,

作为贸易场会员认可交收金条,当然这些金条也在市面广泛流通。另外为扩大现

货交收范围,非贸易场会员也可以申请认可交收资格。

(2)交收规则

贸易场的买卖虽然以现货为基础,即日平仓交收为原则,但贸易场同时采用

递延交收规则。即通过交收仓费的制度,可以将现货交收延迟至翌日,甚至无限

※1金衡两等于37.429克或1.2033金衡盎司

23

期递延,直至平仓为止,因而发挥了期货的功能。仓费是每日早上11:00(99

金)及11:15(公斤条)在贸易场公开议定的,届时有意交收现货金条的会员分

别登记上板,由现货供求决定当日的仓费。

仓费的厘定主要受黄金的供求及港元利率的高低两个因素影响。如果现货黄

金需求较大,收取黄金的买家可向要求延期交出黄金的沽家索取仓费,以作补偿,

即由沽家(持淡仓者)付仓费,买家(持好仓者)收取仓费,行内术语称为“高

息”或“加仓费”。

同一道理,如果现货供应较多,即套现需求较大,要求延期交收的买家付仓

费,沽家可收取仓费,行内术语称为“低息”或“低仓费”。

如果认交与认收实金数目相等,买卖双方均无异议时,仓费便作订定论,假

如买卖双方都不用付息的话,行内称为“平息”。

为防范操纵,市场对仓费的变化设立规限,贸易场为仓费的变化设立上限及

下限,分为5级,假如现货交收不平衡持续,到达每级顶限后,须维持3天才能

升级。

4、风险控制

关于风险管理方面,主要透过两项措施,第一是设立保证金制度。每一会员

的信用额目前是1000两,或35公斤,在这范围内免付保证金,否则每100两须

付保证金港币2万元及每5公斤付保证金港币2万7千元。信用额度及保证金水

平均随金价波幅由理监事会随时调整,以平抑风险。

另外一项重要的措施是折价停板,根据贸易场章程,金价上涨价位与前市公

价比较,每百两相差达到港币400元(公斤条:每克港币10元),即需实行折价。

例如,依目前保证金标准,假设前市公价为3500元,当前市场尚未确定公价,

但金价已经上涨至3900元或下跌至3100元,任何一种情况都需要实行折价,而红豆面包的做法

折价与一般市场涨跌停板差不多,贸易场依例需由理监事会通过公布执行,宣布

公仓买卖停止,以折价价位为公价,立即登记上板交收现货,议订仓费,所有公cad圆形阵列

仓买卖,一律以公价折实,作为了结,并照公价交收,折价后需隔两个交易市的

时间,然后才可以复市,买卖需要重新开始。

实践证明,这个风险控制机制是非常有效的,贸易场在历次黄金剧烈波动期

间从来没有发生过信用危机。

24

四、迪拜黄金交易市场

阿联酋的迪拜城(Dubai)是中东地区重要的黄金交易市场,也是世界十大

黄金消费城之一。迪拜素有“黄金之城”的美誉,每年从国外进口大批黄金,经

过设计加工成各种饰品后大部分再度出口,少数留在国内销售。2006年,迪拜

进口黄金达489吨,出口量为274吨,占中东国家黄金销售总额的60%以上。阿

联酋已跃居世界第五大黄金消费国,2006年其黄金的首饰消费量排在世界第六

位。

迪拜的黄金市场主要进行黄金现货交易,交易品种以再生金和黄金饰品为

主,也包括金币和金条,以及一些原料。借助在中东地区特殊的地理位置,迪拜

主要开展与中东国家和印度等亚洲国家的黄金贸易,从这些国家进口高纯度的金

条、二手金和原料,发往周边各首饰制造中心;另外,由于中东国家的政治不稳

定,很多中东国家的交易商往往在迪拜就地处理黄金交易而不带回国内,客观上

促使迪拜称为中东地区黄金交易中心。

在迪拜贸易城内延绵几条街的市场里,黄金首饰店面林立,橱窗里挂满了手

镯、项链、戒指等饰品,黄金成色从18K到22K、24K,以克计价,不收设计费

和工艺费。迪拜为了发展本地的黄金贸易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其中包括:免

营业税政策,100%的商摧毁的反义词 铺经营所有权;自由保有商业基地;单独的清关窗口(包

括:营业执照的办理,移居入境等等);无外汇管制,贸易自由汇兑,汇率稳定;

资本利润可100%汇回本国,以及费率较低的货物运输,发达的金融、物流和保

险业等等。

迪拜金属贸易中心(DMCC)是迪拜黄金市场的中流砥柱,它于2002年4月

成立,是迪拜政府全力打造迪拜国际黄金贸易城战略的第一步。DMCC为迪拜黄

金市场注入了生机,它把黄金交易市场、珠宝交易市场和其它一些金属交易市场

(如白金、钯和银)融合在一起,使得迪拜黄金市场更具竞争力。DMCC帮助黄

金珠宝商们在贸易中心设点营销,为他们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其中包括:协助

珠宝商搭建铺面,确保这些铺面的安全性;在当地开设金属加工基地,为珠宝厂

商提供便利;为珠宝批发商、贸易商们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等等。DMCC还制定

统一的行动守则来约束珠宝商们,督促他们严格遵守最高国际准则和黄金交易机

制。

25

DMCC的基础设施很发达,它不但为珠宝行业在生产加工、贸易营销、学习

研究、证书认证和技术支持上提供帮助,还与其它一些贸易伙伴,如金融机构、

政府部门等合作,共同促进该行业的发展。DMCC策划了迪拜黄金饰品贸易城

AlmasTower这一大型项目,贸易城生意很是红火。在贸易城中流通的是DMCC

发行的迪拜黄金收据(DGR),它是一种电子收据系统,能够使成员获得各种形式

的实时黄金,包括储存在DMCC批准仓库中的金条,金块,金币和珠宝。一个经

核准的仓库操作经理或副经理根据交易者的黄金存款发行DGR。DGR是一种可流

通票据,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其它交易者或通过安全的方式抵押或签名卖

给持股银行,以获得融资。持股银行可以要求对黄金,即DGR的主体,通过特定

的检验装置进行检验和核实。DGR给融资者提供了将信用风险转移成市场风险的

机会,产生了新的利润源,以及获得融资和吸引其它交易者参与的新的源泉。

DMCC对小型金条的交货标准的制订,弥补了伦敦黄金市场上仅对400盎司

金条交货标准作出规定的不足。在迪拜,黄金冶炼商和制造商生产的小型金条也

要遵守有关重量,成色,外观和印章方面的标准,金条的纯度不得少于0.995。

迪拜市政府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于控制黄金交易的质量及珠宝销售市场。市

政府定期进行抽检来保持黄金的高质量,并适当惩罚违规者。当地黄金商人指出

一些规章制度需重新考虑:比如有效控制“手提箱商人”,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当地贸易;与高于本地黄金饰品关税税率的国家建立互惠待遇关系,等等。

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在繁荣的现货市场基础上,迪拜已经开始发展期货交

易。迪拜黄金和商品交易所(DGCX)已经于2005年12月22日正式营业,目前

交易所的交易量增长迅速,日成交量由刚开始的几百手增长为现在的一万多手。

但是迪拜黄金市场更主要的还是一个大型的现货批发零售市场。

五、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

纽约和芝加哥的黄金市场都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发展起来的,主要原因是

1977年后,美元贬值,以法人团体为主的美国人为了套期保值和投资增值获利,

使得黄金期货迅速发展起来。纽约商业交易所(TheNewYorkMercantile

Exchange,Inc.)是由NYMEX和COMEX于1994年合并组成,是全球最早的黄金

期货市场。根据纽约商业交易所的界定,它的期货交易分为NYMEX及COMEX两

26

大分部,NYMEX负责能源、铂金及钯金交易,其余的金属由COMEX负责。COMEX

目前是世界最大的黄金期货交易中心,对黄金现货市场的金价影响很大。

COMEX本身不参加期货的买卖,仅提供一个场所和设施,并制定一些法规,

保证交易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交易。该所对进行现货和期货交易的黄金的重

量、成色、形状、价格波动的上下限、交易日期、交易时间等都有极为详尽和复

杂的描述。

1、交易制度

COMEX交易的主合约单位是100盎司,规格为995金,以每盎司美元美分作

为价格单位。交易方式包括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和通过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全球

电子交易系统(CMEGlobex)提供的电子交易。前者交易时间为纽约时间上午

8:20到下午1:30;后者交易时间为从周日至周五的下午6:00到次日下午5:15,

下午5:15到6:00为电子盘停盘结算时间。

COMEX交易的品种包括交割日期为现货当日及逢单月接受不超过两个月的

期货合约,2月、4月、8月和10月份可接受23个月以内的合约,6月和12月

可接受60个月以内的合约。每天最小波动价格幅度是0.1美元(即10美分)每

盎司(每份合约10美元)。每天最大价格波动幅度是在头一天的结算价格基础上,

最初的价格限制是每盎司75美元。两份最活跃月份交易中的任何一个达到价格

界限之后两分钟,所有月份的期货和期权交易都要暂停15分钟。如果两个活跃

月份的交易中任意一个买价达到最高限制或卖价达到最低限制两分钟而没有成

交,交易也要暂停。如果在一天交易的最后20分钟达到价格界限交易不会停止。

如果在交易的最后半个小时达到价格界限,交易将在正常关闭时间之前至少10

分钟恢复。当停止的交易重新恢复时,价格限制将扩大100%。当月期货合约没

有价格限制。

2、结算制度

交易所根据交易者的交易方式和信用等级对持有的敞口期货头寸收取保证

金。非会员投资者的初始保证金比率为1.35,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均为每

张合约3375美元。结算会员、一般会员和套期保值者的初始保证金比率1,初

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均为每张合约2500美元。对于黄金信托交易,当信用度

低于90%后,每张合约结算会员需要追加维持保证金150美元,一般会员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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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保值者需要追加165美元,非会员需要追加203美元。

在任意一个月以及所有月份,最高可持有6000份净期货合约,但是现货交

割月不能超过3000份。

3、交割制度

根据期货合约进行的黄金交割必须具有由交易所核准认可,并列入名单内的

炼金者的序列号和认证章。第一个交割日是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最后一个交

割日是交割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买方或卖方可以将期货头寸交换成为等量的实

物头寸,也可以用来发起或结算一个期货头寸。为了完成每一份合约,卖方必须

交割100盎司(5%)的纯金,经过检验的纯度不低于0.995,或铸成一条,或

铸成每条一公斤的三条,并包括序列号及炼金者的认可章,该炼金者应当在交易

所核准认可的炼金者名单之内。

4、期权交易

除了黄金期货外,黄金期权也是COMEX重要的黄金衍生产品,而且COMEX

是世界上最大的黄金期权市场。

(1)交易单位和时间

黄金期权的交易单位为一份COMEX黄金期货合约,以美元/盎司报价。交易

时间和期货交易时间一样,即从周日到周五的每天下午6:00到次日下午5:15、

下午5:15-6:00之间的45分钟为停盘结算时间。

(2)交易月份

所有偶数合约月份最近的六个月,以及所有奇数合约月份的最近两个月。对

于所有的6月份和12月份到期的期货合约,交易所提供60个月交易期限的期权

合约。

所有的期权合约为美式期权,即在到期前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合约的持有人

都可以执行期权。

(3)价格波动限制

单日最小价格波动为0.1美元/盎司,或者10美元/合约。没有最高价格波

动限制。

(4)最后交易日

期权的最后交易日为标的期货合约到期月之前的第四个工作日,如果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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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好是周五,或者正好是交易所假日的头一天,那么到期日将提前一天。

(5)行权

在期权交易日,持有人可以随时行权,直到当天期货停盘后一个小时。而在

期权到期日当天,持有人可以在下午4:30之前行权。※

(6)报价区间

当期货执行价格在500美元/盎司以下时,报价区间为10美元/盎司;当期

货执行价格介于500到1000美元时,为20美元/盎司;当期货执行价格超过1000

美元时,为50美元/盎司。而对于最近六个月期货合约的期权,报价区间将在上

面的基础上分别减半。

(7)保证金要求

期权的空头(卖出期权一方)需要对其敞口头寸缴纳足够的保证金,即如果

期权卖方是结算会员、一般会员或者套期保值者时,期权卖方每张合约需要缴纳

250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0美元的维持保证金;而如果期权卖方是非会员时,则每张合约需要缴纳3375

美元的维持保证金。而对于期权的买方,除了支付期权费以外,不需要缴纳额外

的保证金。

六、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部分也开办了黄金期货市场。芝加哥商

业交易所创立于1874年,前身是农产品交易所;1972年为了进行外汇交易组建

了国际货币市场部分(IMM),其中的黄金期货交易以GoldTRAKRS指数期货合约

形式进行,用来反映被设计用以跟踪黄金现货价格的GoldTRAKRS指数。

1.交易制度

GoldTRAKRS指数期货合约以1美元乘以GoldTRAKRS指数进行定价,其

中指数是被设计用来跟踪黄金现货价格变化的总利润指数。交易时间是周一至周

五上午8:30到下午3:00,下午4:30到5:00是定期维护和平衡指数时间。

(1)合约设计

以起始日是2003年12月1日,到期日为2006年12月1日的合约为例,

其出事指数价格等于23.20(由GoldTRAKRS第一个全天交易日前一日的价格确

※指纽约当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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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最终指数价格应该等于五个清算数量之和(“清算量”),这个数量从2006

年11月29日到2006年12月1日(如果有必要的话,可能是一个更长的时间范

围)五个伦敦黄金现货市场上午和下午定盘的价格区间决定(即“最终价格决定

期”)。

1)初始指数价格和最终指数价格的计算。乘数以初始乘数决定期结束时,

有根据五个定盘决定的五个乘数之和确定。在最初乘数决定期的每个定盘将占有

20%初始指数价格的决定权重。

想要在初始乘数决定期清算他们GoldTRAKRS头寸的客户可以将Gold

TRAKRS头寸的价值建立在黄金现货价格清算部分(固定数量)和现金清算部分

(非固定数量)基础之上。例如,根据2003年12月4日的伦敦上午定盘,截至

2003年12月4日的伦敦下午定盘之前,一个客户的固定数量将等于第一个乘数

和黄金现货价格的乘积,这个固定数量将代表合约中根据黄金价格变化而变化的

比例。一个客户的非固定数量将等于剩下的没有被固定的初始指数价值的80%,

这个数量也代表了客户持有的不根据黄金价格变化而变化的现金部分。

最终指数价格将在最终价格决定期结束时确定,该时期建立在五个定盘决

定的五个清算数量之和的基础上。在最终价格决定期的每个定盘将占有指数价值

到现金的20%。想要在最终价格决定期清算GoldTRAKRS头寸的客户可以将其头

寸价值的确定建立在根据黄金现货价格变化而变化的部分(未清算数量)和根据

现金价格变化而变化的部分(清算数量)基础上。比如,根据伦敦2006年11

月29日下午之后2006年11月30日上午之前的定盘,一个客户的清算数量应该

等于用2006年11月28日乘数乘以20%,该乘数是指以2006年11月28日到2006

年11月29日的借贷复利,与2006年11月29日伦敦下午定盘相乘得到的。这

样的清算数量是当清算该客户的一份GoldTRAKRS合约时,按照合约的20%一笔

固定美元数量,因为这笔清算数量将代表GoldTRAKRS合约中不再由于黄金价格

变化而引起变化的那一部分。一个客户的未清算数量将等于合约剩下的80%,既

没有被清算,仍然会由于黄金价格变化而发生变化的部分。一个客户的未清算数

量将以借贷复利计算,直到最后价格决定期所有五个定盘都已确定。

2)乘数的计算。除了初始乘数决定期和最终价格决定期之外的任何时候,

指数价格将等于参考价值与乘数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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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oldTRAKRS的前三个普通交易日中(“初始乘数决定期”),测算机构将

决定五个乘数。这五个乘数每个都等于用相应的定盘除初始指数价格的20%。另

外,这五个乘数每个都反映了从适用的乘数决定之日起,到初始乘数决定期结束

这段时间内以借贷复利累积所得利息。第五个乘数预定在2003年12月8日确定。

根据2003年12月8日第五个乘数的确定,测算机构将确定一个等于以上五个乘

数(包括在2003年12月8日累积的所有利息)。这个在整个GoldTRAKRS合约

期间都进行调整的乘数,即是所定的“乘数”。

如果CME与交易所指定的造市者经过协商,确定根据市场条件,造市者不

能以适宜的方式用GoldTRAKRS对它们的头寸套期保值,那么CME有权推迟2003

年12月3日预定的开盘时间。如果2003年12月3日预定的开盘时间被CME推

迟,那么乘数将视重新确定的开盘日期为预定的开盘日期,以上面所描述的方式

重新确定。

(2)交易与风险管理

买卖双方必须根据GoldTRAKRS指数报价,该期货合约的最小波动幅度应

该为0.01个指数点,等于每份GoldTRAKRS合约0.01美元。

一个人不能持有或控制超过22000000美元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直接或

间接由一个人或几个人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账户的头寸,以及一个或几个为了追求

明示或暗示,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的人持有的所有账户的头寸,以及一个或几个

有所有权或收益权的人的所有账户的头寸,都应该被累计在内。

期货交易应该在最终清算价格决定之日的上午9:00终止(芝加哥时间)。

2.清算制度

(1)清算客户分类

交易清算根据不同交易方的资格而有所区别。“机构客户”包括根据1933

年在证券管理条例下颁布并修订的144A条款取得了机构买者资格的,和登记为

场内经纪商或场内交易商的交易所会员;“非机构客户”是那些没有取得在此定

义的机构客户资格的市场参与者。非机构客户只能通过在国家期货协会(NFA)

已公布登记注册的经纪商、代销商、证券经纪商处下达订单,或者与经纪商或代

销商的关联人或注册代表共同下达订单。机构客户只能通过一个经纪商或者代销

商下达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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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客户清算方式

拥有GoldTRAKRS期货合约敞口多头的清算会员应该以天为基础,以等于

最近一次的隔夜联邦基金有效利率(由联储决定),减去下面所述的展期利率,

再除以360,在当前清算价格基础上应用于当前的合约价值,向清算所进行支付。

上述以当前的清算价格为基础,应用于当前合约价值的支付除以360的清算方

法,同时也适用于清算所中持有GoldTRAKRS期货合约空头的清算会员。

持有GoldTRAKRS期货合约多头的机构客户必须向他们的清算会员进行支

付,持有GoldTRAKRS期货合约空头的机构客户将从他们的清算会员处收到这笔

支付。这是清算会员执行支付的责任。

如果联邦基金有效利率低于上面所述的展期利率,那么等于下面所述的展

期利率,即减去联邦基金有效利率,除以360,应用于以清算价格为基础的当前

合约,也适用于从持有GoldTRAKRS期货合约敞口空头的会员到持有敞口多头的

会员。持有GoldTRAKRS期货空头的机构客户要向他们的清算会员进行支付,持

有GoldTRAKRS期货多头的机构客户从他们的清算会员处收到支付。机构客户遵

守普通的价格变动保证金程序。

展期利率等于0.80或每年的80个基本点。

(3)非机构客户清算方式

购买GoldTRAKRS期货的非机构客户应该以多头清算会员身份存入购买价

格的100%,卖出GoldTRAKRS期货合约的非机构客户应该以空头清算会员身份

存入销售价格的50%。

购买GoldTRAKRS期货的非机构客户可以不遵守保证金变动程序,他们也

不用支付或收取有关他们GoldTRAKRS期货头寸的清算变动。

销售GoldTRAKRS期货的非机构客户应该遵守保证金变更的支付和收集要

求。如果清算价格上升,以至于一个非机构客户的营利债券抵于当前GoldTRAKRS

期货合约价值的30%,非机构客户就会被要求支付价格变动保证金,以使绩优债

券所占比例恢复到现有GoldTRAKRS期货合约价值的50%。如果清算价格下降,

以至于非机构客户的绩优债券超过了当前GoldTRAKRS合约价值的70%,非机构

客户有资格收取价格变动保证金支付,以使机构绩优债券占当前GoldTRAKRS

期货合约价值比例恢复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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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割制度

由于在IMM交易的黄金期货以指数期货的形式出现,因此,GoldTRAKRS

指数合约一般用现金交割,不涉及实物交割。以上例说明,GoldTRAKRS的最终

清算价格应该在2006年12月1日确定,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在一个较晚日子

确定。在交易结束之时还持有GoldTRAKRS合约敞口头寸的清算会员应该在等于

最终清算价格的清算价格基础上,根据正常的价格变动保证金程序从清算所进行

支付或接受支付。如果GoldTRAKRS指数价值任何时候等于0或者小于0,Gold

TRAKRS期货应该被停止,所有未清偿合约应该以每份合约价值为0进行现金清

算。

七、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也是美国主要的黄金市场之一,其中的黄金交易主要是实

物期货交易,按照合约规格分为100盎司的大额黄金期货合约和33.2盎司的小

额黄金期货合约。由于从2006年开始进行积极营销,并率先实行电子交易,再

加上费率低,该交易所2006年的成交量增长了10倍多。

1、交易制度

对于每份大额黄金期货合约,销售者必须交付100盎司(5%)的精制黄

金,经检验纯度不能低于0.995,将其铸成一条或者分别铸成三根一公斤的金条,

在上面印上序列号和交易所批准并列出公布的冶炼者的认证章。对于每份小额黄

金期货合约,应该交付每条不低于0.995纯度的33.2盎司的金条。以美元和美

分/盎司足金报价。

交易所规定最低价格变动幅度为每盎司黄金0.10美元,即每份大额合约10

美元,每份小额合约3.32美元。

在当前月份可交付的黄金期货中,本月最后两个营业日不允许进行交易,所

有敞口合约必须进行交割结算,在该合约交易停止之后,如果没有提前交割,必

须在本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进行交割。交易所采用100%电子交易方式,交易

时间为中央标准时间※周日到周五下午7:16到次日4:00。在期货交易终止前最

后一天,每份期货的闭市时间是下午1:30。

※适用于美国和加拿大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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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算制度

在规定的当前交割月的期货合约交易结束之后,未清偿的合约应该根据当前

期货与实际现金商品的正当交换进行结算。在任何情况下,这一交换必须在交割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完成。

以整数倍盎司纯黄金的持有和交割为基础的支付中,交易电脑打不开怎么办 金条的重量等于交

割仓库收据上列出的总重与纯度的乘积,计算精确到每单位0.001。纯度任何时

候都不会高于0.9999。由芝加哥银行提取和认证的支票或芝加哥银行开出的支

票进行支付。长期结算所会员可以通过电汇进行支付,只要这种支付方式短期结

算所会员可以接受。

3、交割制度

交易所对黄金期货的交割制订了严格的程序。

(1)交割标准

期货交割的标准是每份大额期货合约应该是100盎司不低于0.995纯度的黄

金,浇铸成一条或者浇铸成三根一公斤重的金条。小额期货合约应该是每条不低

于0.995纯度的33.2盎司的金条。在大额合约中,100盎司足金中不超过5%的

交割单位的变更是可以允许的。在小额合约中,33.2盎司足金中不超过10%的

交割单位的变更是可以允许的。

根据公认的交易习惯,交易的每条黄金必须有良好外观,容易携带,方便储

存。金条的侧面和底部应该光滑,没有凹凸;边缘圆滑不锋利。金条如果没有打

上合格的标记和认可的提炼商,化验方或其它认证权威的印章,就必须有认可的

提炼脸基尼 商,化验方或其它认证权威颁发的证明,标明金条的序列号,重量和纯度。

(2)关于黄金品牌和标记

满足期货合约要求的品牌和标记应该在交易所的批准下明文列出。交易所可

以在认为必要的时候要求出示这样的保证。秘书处办公室备有一份可用以交割的

黄金商标和标记的名单。新增加的品牌和标记应该在所有有关的未清偿合约经过

批准可以入市之前与之一起公示。任何时候如果某个品牌或标记不能符合交易所

的要求,或者对官方名单上的品牌或标记的金条进行化验时纯度低于0.995,交

易所就会把上述品牌或标记从官方名单中剔除出去,除非上述品牌或标记的金条

交割通过官方化验分析,证明黄金纯度不低于0.995,并且这种额外的声明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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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认为必要的。对于这种行为的公示应该在交易所的电子公告牌上进行发布,

官方名单应该指出上述品牌和标记的黄金交割上的限制。

(3)交割标准检验及费用

为了达到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条件,所有的黄金必须通过交易所核准的提炼

商,化验方,或其它批准的权威认证机构关于纯度和重量的认证,而且必须从交

易所核准的提炼商,化验方,或其它权威认证机构处,经由交易所批准的承运人

运达交易所批准的交割仓库。如果黄金不是一直处于交易所批准的交割仓库或承

运人的监护之下,交易所可以要求重新对其进行纯度和重量的认证以便能进行交

易。交易所根据独立判断,有权力在任何时候对交割仓库收到的用以履行期货合

约的金条进行化验。在这种时候,成本由交易所承担。

交易所批准的提炼商,交割仓库和化验方可以在交易所批准之后在交易所名

单中列出。秘书处办公室保存并提供这份名单。增加的提炼商和交割仓库应该在

所有有关的未清偿合约批准入市之前与之一起公示。

在交割当天,与黄金的交割有关的所有费用和与检查,称重以及交易所文件

有关的所有成本,应该由交付方支付。交付方应该在交割之后的工作日支付储存

费用。收货方应该支付在交割日后一个工情伤感图片 日之后包括储存费用在内的一切费

用。一个持有交易所批准交割仓库黄金收据的交易者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在自

己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对货物重新检验,只要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中有他持有收

据中标明的黄金数量。任何重新检验都必须是由交易所批准的,并由收据持有人

选择的认证权威或检验方进行。

(4)交割收据的转让和签字

在交易所指定的专门交割仓库中储存的黄金要根据期货合约,以交割仓库收

据为凭证进行交割。为了执行期货合同的交割有效,交割仓库收据必须与条款规

定一致。交割仓库收据必须在交割日的头一个工作日,即公告日的下午4:00之

前开出;如果交割是在交割月的最后一个交割日进行的,那么交割仓库收据必须

在下午1:00开出。黄金期货的交割应该根据由交易所批准和指定的可以作为存

放黄金的专门交割仓库开出的存放处收据来进行。金条应该直接从一个批准的黄

金来源或从另一个在CBOT或COMEX的专门交割仓库,经由参加了保险或担保的

承运人运往专门交割仓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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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执行一个有效的交割,每份交割仓库收据必须由参与交割的结算所会员

签字。通过交割仓库收据的保管者在交易所合约上对交割份额正式签字,签字方

应该保证,对于他的受让方和该交易所合约交割收据的每个后续的受让方,以及

他们各自的直接负责人,该收据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和财产价值,以及他的转移

行为本身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收据上标明的黄金数量和质量确凿无误。这样的

签字也应该构成这样的意思表示,即包括交割日后一个工作日在内所有的储存费

用已经结清。预付的交割日后一个工作日之后的时期(但不超过一年)的储存费

用应该由卖方向买方按照未满期限比例进行索取,相关调整应该在发票中说明。

(5)交割纠纷的义务划分

当交易所会员或其负责人对以上保证提出质疑,并且这种质疑与黄金的数量

和质量有关时,货物应该立即送达交易所批准的化验方进行抽样和检验;黄金必

须在由所有者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稳妥地运达化验方。抽样和检验的成本首先由权

利的主张方承担。如果检验方检验出数量和质量上确有不足,权力的主张方有权

追回货物与市场价值的差值,并且追回在抽样和检验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黄金调

换过程中的一切成本。权利主张方可以选择直接向交易所交割收据的原始背书人

追索,也可以向在交易所合约上背书的其它背书人追索以上权利,如果该权利已

经由收据的原始背书人或其它任何一个背书人清偿,所有背书人都因此解除了对

权利主张方的义务。如果权利主张方向任意一个背书人追索权利,并且该背书人

满足了该要求,该背书人就有相应的权利向他之前的背书人要求追索。如果这种

权利主张在交易所会员之间发生了分歧,应该根据交易所规章制度进行仲裁。

这里提到的一个收据背书人的义务不应该仅仅限于该背书人对其它有账户

参与交易所合约交割的人或单位的权利。如果根据仲裁程序裁断,任何在收据上

背书的人或单位,如果知晓该行为会引起信用链断裂的,或参与了原始背书人(或

其负责人)在交易合约中以次充好计划安排的,都无权向其之前的背书人追索权

利。

(6)交割仓库保管规则

专门交割仓库中储存的黄金应标有以下信息:①品牌或标记、②每个金条的

认证(序列号)、③每个金条的重量、④纯度。

黄金存放在专门交割仓库之后,商定的交割仓库收据应该发放给黄金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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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并同样提供以上信息。收据应该由每个交割仓库用字母或数字进行连续标注,

任何两份收据不应该标有相同的字母或数字。

在某个特定月份交割的黄金,由卖方选择该特定月份的某个日期进行交割,

如果没有进行提前交割,必须在当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交割。卖方需要向交割仓

库通报交割仓库收据由卖方到买方的转移,如果交割仓库没有得到以上通知,卖

方要承担储存费用的支付。储存,转移费用和其它费用由每个存放交割仓库确定,

这些费用的清单应该在交易所中进行公布,在费率变动之前至少六十天应该进行

公布。除了以上情况,在支付实现之前所有费用都由卖方承担。

八、日本东京商品交易所(TOCOM)

东京黄金期货于1982年3月上市,东京商品交易所是日本政府正式批准的

唯一黄金期货市场。会员绝大多数为日本的公司。

1、交易制度

东京商品交易所中交易的是1公斤最低99.99%纯度的黄金,以日元/克为

报价单位,最低价格变动是1日元/克。为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参与,2007年7月

17日,该交易所推出了100克的小型合约,其最低初始保证金为12000日元。

期货的交易采取计算机连续交易的方式,从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2:30

-3:30。一年中所有偶数月份都是合约月份,交割日之前第三个工作日为最后交

易日。根据合约不同底价制订不同限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任意更改价格

限制数量,表2是最初给出的价格限制表,从2007年7月2日开始,该交易所

黄金期货合约价格日波动区间由上下浮动60日元调整为较前收盘价上下浮动

120日元。

表2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表(TOCOM)

底价价格限制

低于1100日元每克30日元

1100日元–低于1600日元每克40日元

1600日元–低于2100日元每克50日元

37

2100日元以上每克60日元

资料来源:

当三个月及以上合同月的最后合约价格在同一方向上达到了价格限制,除了

当前合同月外,所有合同月的每日价格变动限制都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增加

50%,而且只要三个月及以上合同月的最后合约价格达到了调整后的价格限制,

该限制就应该继续有效。一旦只有两个或少于两个合同月份的合约达到调整后的

价格限制,该限制就自动恢复到普通价格限制水平。单个投资者持仓量限制目前

为20000份合约(对每个多头或空头有效)。

2、结算制度

交易所制订最低初始交易保证金,根据合约不同底价收取不同的保证金,表

3是交易所规定的普通合约的最低初始保证金水平,即目前普通合约的最低初始

保证金为90000日元,而最新推出的小型合约初始保证金暂定为12000日元。

表3最低初始保证金规定(TOCOM)

底价保证金

低于1100日元每份合约45000日元

1100日元–低于1600日元每份合约60000日元

1600日元–低于2100日元每份合约75000日元

2100日元以上每份合约90000日元

资料来源:

上述保证金率由日本商品结算所有限公司(JCCH)制定。每个经纪商会员在

不低于“最低初始交易保证金”水平上自主决定向客户收取的初始交易保证金数

量。

3、交割制度

除了十二月之外(十二月的交割日是24号)每个偶数月份的最后一天为交

割日。如果这天是休息日或节假日,那么交割日期将提前。交割地点在交易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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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交割仓库,以实物进行交割(非现金结算)。

4、期权交易

TOCOM的黄金期权市场是仅次于NYMEX的全球第二大黄金期权交易市场。

(1)上市时期:2004年5月17日。

(2)交易单位:一张东京工业品交易所黄金期货合约,合约单位:一千克。

(3)报价方式:日元/克。

(4)最小价格波动:最小波动单位为1日元/克。

(5)交易时间:上午9:15-11:00,下午12:45-3:30,东京时间。

(6)合约月份:最近6个月的每一个月。

(7)最后交易日: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8)报价区间:50日元/克。

(9)行权价:所有的合约上市后都有5个行权价(标的资产前一日结算价

最近的行权价,加上该价格上下各两个行权价)。

新的行权价会在标的资产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基础上不断地覆盖上下各两

档行权价,直到最后交易日前的第四天。

对于任何一份看涨或者看跌期权,当一个合约月小学生寄语简短 份之内存在超过20个行权

价时,多余的报价将被剔除。

(10)行权期限:合约持有人在合约的交易期间内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权(美

式期权)。

(11)行权限制:一般来说没有限制,但是当深度价外的期权※被行权时,

交易所要求行权人做出解释。

(12)最低初始保证金要求(仅针对期权卖方):期权卖方需要缴纳交易初

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等于期权费)。

(13)单个投资者合约限制:最多为5000张。

(14)结算价:原则上为理论价。

(15)行权分配:TOCOM按照期权卖方的不同类别分配行权头寸:自有头寸,

普通客户头寸和会员头寸。从而每份期权都通过一定的顺序随机分配给了各类别

的期权卖方,知道所有的行权申请被执行完毕。

※期权分价内期权和价外期权,当一份合约立即行权就可以获利时,该期权称之为价内期权,反之如果立

即行权将遭受亏损时,称之为价外齐全,深度价外期权是指如果立即执行该期权,行权人将遭受巨大亏损。

39

在经纪商内部,经纪商会根据客户的头寸状况,从最先建立的净空头头寸开

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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