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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

更新时间:2023-03-15 12:11:15 阅读: 评论:0

儿童益智故事-编花

吕刑
2023年3月15日发(作者:脆皮豆腐)

法制史名词解释

《甘誓》是启在讨伐有扈氏前所发布的誓词。启首先宣布了有扈氏的罪状和讨

伐有扈氏的正义性,最后要求士兵服从命令,服从命令者在祖先神位前进行奖赏,

不服从命令者连同其子一并在土地神面前处杀死。

所谓《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具体内容已经不可考。夏朝为纪念他们的

祖先,所以用禹来命名,故称《禹刑》。

《汤刑》,是指商朝刑法的总称。据《竹书纪年》记载,商朝第24代王祖甲曾

“重作汤刑”。可见,《汤刑》不是固定不变的。

炮烙,商纣王所创立的一种刑罚,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

上走,坠入炭中烧死。

昏、墨、贼,相传为皋陶所制定的罪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

人不忌为贼。犯以上三种罪,都要被处死。

根据《左传》记载,《九刑》是西周初年制定的刑法,因其有九篇,故称九刑。

《吕刑》西周周穆王时期大司寇吕侯根据明德慎罚原则,制定的一部重要法

典,因为是吕侯主持修订,故称之为《吕刑》。至今已失传。

质剂是西周的买卖契约。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质”,指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指买卖兵器、珍异之物

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由专人保管。

傅别是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写在一片简

犊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从中央剖开,一分为二,债权人和债务人

各执一半。

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曾私造刑法,写于竹简之上,称为《竹刑》。前501年,

执政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法经》战国时魏国的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封建

法典。《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主要内

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法经》

所确立的体例和结构对后世法典有重要影响。

睡虎地秦墓竹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中,发现了1155支秦

简,内容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

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与乙种共十种。云梦睡虎地秦简是

迄今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它为研究秦国及秦朝法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

资料。

法律问答秦朝法律形式之一,“法律答问”是由官方对对秦律某些条文、术

语及律文的意图用问答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解释。

廷行事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判例。

《封诊式》是秦朝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文书程式,供司法官

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

秦律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所谓“公室告”,即控告

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对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所谓“非公室告”主要指

子女控告父母、奴婢控告主人,也包括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对非

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秦朝劳役刑之一,城旦指强迫男犯为官府修筑城墙,舂指强迫女犯为官府舂

米。

秦朝劳役刑之一,鬼薪是指强迫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

强迫女犯为宗庙祭祀择米。

《九章律》汉朝建立后,刘邦命萧何参照秦律,制定九章律。九章律就是在

李悝《法经》6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故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春秋决狱西汉司法制度,由董仲舒首倡。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审理有关伦理

方面的案件时,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直接以儒家经典《春秋》的精神作为

判决的依据。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在定罪量刑时要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确立的刑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三代直系血亲之

间和夫妻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即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

父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犯罪,

除死罪外,也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新律》是魏明帝时期由陈群、刘劭等人在汉律基础上制定,共有18篇。

《新律》有许多创新,在体例上首创《刑名》篇并置于律首起总则作用,内容上

将“八议”制度正式入律,八议制一直被后代律典所采用。《新律》删除了汉律、

令中与刑事无关的内容,将其另编为《州郡令》、《尚书官令》等,使律成为单纯

的刑法典。

《晋律》又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由贾充、杜预等人根据魏《新律》

修订而成。《晋律》比前代法典更加完善,在体例上将魏《新律》中的《刑名》

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扩大了律典总则的内容和范围。确立准五服以制

罪原则,纳礼入律,礼律进一步融合。

《北齐律》是齐武帝时期制定的法典,共12篇949条。《北齐律》首创《名

例律》作为总则,被唐宋明清法典所沿用。在内容上,将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

的重大犯罪归纳为“重罪十条”,确立了鞭、杖、徒、流、死五刑。《北齐律》

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名,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规定的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

的犯罪,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凡

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论赎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开皇律》是隋文帝时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的,共12篇500条。《开

皇律》确定了笞、杖、徒、流、死新的五刑制度,首创“十恶”罪名。《开皇律》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开皇

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元代称为《故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二

年,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基础上制定出《永徽律》。随后高宗命长孙无忌

等为律做注疏,永徽四年,撰成律疏三十卷,这就是《永徽律疏》。《永徽律疏》

是我国迄今为此完整地保存下来地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时期在宰相李林甫主持下编纂的记载唐代国家行政

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共30卷,以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名称作为篇目,详

细记载了唐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的设置、职掌、人员编制等。也可称为中国历

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十恶”是隋《开皇律》在《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基础上制定的十种严重

危害皇权和封建伦理道德的犯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为“常赦所不原”,也不得适用议、请、减、赎

特权。“十恶”罪名一直被后代律典所采用。

三司推事唐代中期以后,遇有重大和疑难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刑部侍郎和

御史台的长官或官员共同审理,这种制度称为三司推事,是明清三司会审制度的

前身。

唐六赃唐六赃即《唐律》规定的六种赃罪,包括强盗、窃盗、受财枉法、不

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赃罪的特点是计赃量刑,根据赃物价值大小来确定刑罚

的轻重。

《宋刑统》是建隆四年(963年),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奉宋太祖之命在后

周《显德刑统》基础上制定的,全称《建隆重详定刑统》,共有十二篇,五百零

二条,分为三十卷。宋太祖下诏由大理寺刻板印制,颁于天下。《宋刑统》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

《大元通制》元英宗时命大臣在《风宪宏纲》基础上编纂成《大元通制》,

共有20篇,88卷,2539条。分为诏制、条格、断例和别类四部分。

鞫谳分司鞫谳分司就是审问与判决分司负责的制度。宋朝规定,从州到大理

寺,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中央大理寺和刑部设有详断官和详议官,分别负责审

讯和检法断刑,最后由长官审定断案。州司理参军专门负责审问案情,称为“鞫

司”,司法参军负责“检法断刑”,称为“谳司”。

翻异别勘翻异别勘制度是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另行安排勘问和推鞫的制度,

包括“移司别推”与“差官别推”两种。

移司别推指在审问中翻供和临刑称冤的案件,由原审机关改派同级他司进行

重新审理。差官别推:对不伏判决的上诉案,由上级机关差官进行重新审理。

《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是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纂的一部元代

法律汇编。正集共60卷,分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

兵部、刑部、工部十类,收录元世祖至英宗至治二年(公元1322年)以前所颁

诏令、典章制度和判例。另附新集八门。

《大明律》是明朝朱元璋时期历经30年经过四次修定,于洪武三十年最后

颁行的刑法典。《大明律》在法典编纂体例上有创新,改变了《北齐律》以来律

典十二篇的体例,共有7篇460条,以《名例律》为首篇,其余六篇以六部(吏、

户、礼、兵、刑、工)名称作为篇名,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

《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并陆续颁布的的一部特别刑事法规,包括《御制

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篇,共236条。《大

诰》特点有二,一是巧立罪名和酷刑,二是以严刑治吏为重点。

充军充军是明朝在流刑外新创立的刑罚,充军是将罪犯送往边远地区充当军户

的刑罚。充军按路途远近分为附近、边卫、极边、烟瘴、沿海、口外等几种。刑

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者及身而止,永远者本人死后,其子孙还要承袭军籍,

世代为军。

九卿会审明朝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者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

件,皇帝令三法司长官(左都御史、大理卿、刑部尚书)会同吏、户、礼、兵、

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最后报请皇帝裁决,称为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奸党罪朱元璋为了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在《大明律》中首创奸党罪。凡奸邪进

谗言、左使杀人,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枉法裁

判等均属“奸党”罪,凡奸党罪本人一律处斩。

《大清律例》是清朝以大明律为蓝本,历经顺治等四朝修律,至乾隆五年完

成。共七篇四十七卷,包括律436条,例1049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户律、

礼律、兵律、工律七篇。《大清律例》集历代律典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而周

详。

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的

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

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秋审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种,由刑

部领衔具奏皇帝,由皇帝作出裁决。

《大清会典》是清朝仿照《大明会典》而制定的基本行政法典。清朝先后编

纂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

五部,会典体例与《大明会典》完全相同,以官统事,以事隶官,分别介绍宗人

府、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等各个部门的机构设置、职掌和人员编制与品

级等,并叙述其沿革历史,同时附有相关的事例或则例。

发遣是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发遣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

为奴或当差。一般生员以上犯罪,发遣当差;民人犯罪,发遣当差或为奴。

《钦定宪法大纲》是由宪政编查馆编定的,1908年8月由清政府颁布,是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内容基本上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宪

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的权利义务”两个部分。

在一定程度上对漫无边际的君主权力进行了限制。

《大清新刑律》是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协助起草的刑法

典,1911年1月清政府正式公布。《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五十

三章,411条,另附有《暂行章程》5条。《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

立的、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是由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和由礼学馆会同修订法律馆起草

的,于1911年公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36章,

1569条。《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

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在上海英国租界内设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

1869年改名会审公廨。会审公廨是清政府设立在租界内的特殊审判机关,凡遇

有关享受领事裁判权国家人民利益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它的确立,

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礼法之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

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

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论理争执。争论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干名犯义”和“存留

养亲”制度存废、子孙违反教令是否为罪、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双方争论的核心是应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应

以封建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

五权宪法孙中山在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上,借鉴吸收了中国古代的科举考

试制度和监察御史制度,提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和监察五权分立,五权宪

法就是以五权分立为基础的宪法。

《天坛宪草》即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由第一届国会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

草案》,因该宪法草案是在天坛祈年殿起草,故又称《天坛宪草》。明确规定采

用两院制国会和责任内阁制,1914年1月10日,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天坛

宪草》遂成废纸。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4年袁世凯授意约法会议了制定《中华

民国约法》,共十章68条,由袁世凯以大总统名义颁布。《中华民国约法》实行

大总统集权制,赋予袁世凯与封建皇帝同等的权力和地位,是一部保障其专制独

裁统治的宪法性文件。这部约法也被人们称之为“袁记约法”。

平政院北京政府于1914年设立的行政法院,受理人民对行政机关所作行政

处分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平政院实行一审终审制,平政院的裁决,须呈送大

总统批令有关行政官署执行。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平政

院的裁决,须呈送大总统批令有关行政官署执行。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建立的行

政诉讼制度。

暂行新刑律1912年根据袁世凯命令,法律编查会将《大清新刑律》中与皇

帝有关的条文删除,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分总则、分则,共52章。

1912年4月30日,经大总统袁世凯批准颁行。

《训政纲领》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共6

条。规定在训政时期,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种政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

代行,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托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训政纲领》

将一切大权集中于国民党,确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训政制度。

《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主,其成文法主要包括六

种,即宪法、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行政法及它们各自的关系法规。国

民政府曾将这六种法律合编出版,通称《六法全书》。

《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国民会议通过《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

条。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闭会期

间其职权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规定了人民

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

“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

案》,又称“五五宪草”,共8章148条。与《训政时期约法》相比,主要变化

一是取消《训政纲要》一章,增加《国民大会》专章,二是改行总统制。因抗战

爆发,国民大会未能召开,未付诸决议。

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

长。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

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这一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

判方式。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

示》,共18条,主要内容是: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废除封建土地

制度;规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路线;规定保护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

管制解放战争时期创设新的刑种,对登记后的少数反动分子交当地政府及群众

监督,责令其每日或每周向指定机关报告其行为,限制其自由,称为管制。

《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公布的土地改革法规,

共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

其田的土地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没收和征收范围、界限;确定了土地财产的分

配办法;确定了保护工商业的政策,严禁侵犯中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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