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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

更新时间:2023-03-26 03:52:07 阅读: 评论:0

股本金-入场须知

地方自治
2023年3月26日发(作者:玛氏巧克力)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

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

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

排使用。女微信网名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

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

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

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

另:1947年5月,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新中国成立前

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制度。(写入《共同纲领》)解放后,我国先后建立了5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

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达到44

个。1954年宪法以将其制度写入宪法,称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

以实现,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事业蓬勃发展。

中国少数民族双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少数民族的双语关系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加上国内外对其研究起步较晚,所以认识与

实际还存在较大差距。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是

1.如何切合实际地、科学地认识少数民族双语的重要性问题。

对双语的重要性,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忽视母语的应有作用,认为少数民族应该

加快掌握汉语,这样才能适应现代化的步伐,甚至认为强调母语的作用就会削弱汉语的学习,

不如直接学习汉语。持这种认识的人虽具有良好的动机,但不切合少数民族的实际。他们看

不到母语的重要作用,也看不到母语除了应用价值外,还具有民族感情的价值。二是对少数

民族掌握汉语文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他们担心汉语普及了会削弱母语的作用,甚至担心汉语

会逐渐代替母语。他们只看到母语与通用语相互竞争的一面,而看不到互补的一面。

对我国少数民族的双语关系应坚持语言和谐的理论,既看到母语与通用语相互竞争的一面,

又要看到二者互补的一面,做到母语与通用语的和谐是有可能的。语言和谐有利于民族和谐,

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的发展。

双语理论建设,是当前双语教育研究必须强调的一个重要问题。

2.重视少数民族学习“三语”的问题

近年来,外语学习在少数民族语文教育中有很大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于是出现

了所谓的“三语”新概念、新问题。“三语”,就是少数民族除了学习母语和汉语外,还要学

习外语,这就加重了少数民族学生语言学习的负担。如何安排这三者的关系,是必须探索的

一个新问题。所以,解决少数民族的双语教育,还要考虑“三语”的关系。

3.教学法的使用问题

中国少数民族的双语教学,长期以来普遍使用传统语言教学法,即翻译法、直接法、对比法。

但不同民族在使用中又根据本族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创造。

翻译法是强调理解,重视培养阅读和理解的能力。教学过程运用母语翻译,以对译为教学手

段。如云南省施甸县摆榔民族小学自年起实行彝汉双语翻译教学,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其做

法是在学前班进行彝汉翻译训练,初步掌握日常生活的常用语在一、二年级,教师坚持用彝

语翻译字、词、句,并训练学生不断提高彝汉翻译能力。直接法是直接用第二语言授课,用母

语翻译。我国一些地区,由于一个班级是由多民族学生组成的,或人学学生已掌握一些汉语,

因而使用直接法教学较好。这种教学法,强调模仿和实践。通过反复练习理解词义和语法规

则。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一些学校,过去一直坚持用汉语上汉语课,并在课外坚持实行汉

语日常化。他们认为语言能力的培养主要靠模仿,而小学一、二年级学生模仿力强,记忆力

好,是学习语言的最好时机,因而应让学生在这一阶段多接触汉语。对比法是在自觉对比母

语和第二语言异同的基础上开展第二语言教学,依靠母语知识和技能去获得第二语言。在教

学原则上,强调理论对语言实践的指导作用,坚持在理解的基础上模仿。在教学手段上,主

要采用语言对比和语言翻译。用母语进行语言知识的讲解和对比语言异同。这种教学法对成

年第二语言教学效果较好。

如何根据不同民族的实际,创造适合其语言特点和文化特点的教学法,是我国实施双语教育

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的路子将任重而道远。

4.要大力加强语言对比研究

要提高第二语言的习得水平,必须对母语和第二语言的共性和个性简单的英语 有深度的认识。这就要求

语言学家必须做扎实的语言比较。在我国,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比较工作刚刚起步,前人

留下中命数民族双语的现状及对策的基础薄弱。所以应当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语言比较

工作,为提高语言教学水平提供依据。

第一,升学方面:《关系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第一条:“少数民族学生

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实行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第二条,“少

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照顾,当他们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

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最低标准时,就可以优先录取。

第二,就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三条规有趣的小白兔 定:“上级国家机关隶

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第三,提升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经典诵读100篇 :“自治区主席,自治

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近些年来,有不少文章在谈论民族融合,或直接谈论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融合。

但是根据当前的国际国内形势,尤其是我国民族问题的现实,从尊重民族发展的

客观规律和当前的客观情况出发——

尊重客观规律,现阶段不可能实现民族融合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认为,民族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

们共同体,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7年6月起草

的《共产主义者信条草案》中认为,民族将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必然融合而自行消

亡。文中指出:“民族在共产主义制度下,还将继续存在吗?答:按照公有制原

则结合起来的各个民族的民族特点,由于这种结合而必然融合在一起,从而也就

自行消亡,正如各种不同的等级差别和阶级差别由于废除了它们的基础——私有

制——而消失一样。”

1919年,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作的题为《关于党纲报告的

结论》中,批评皮达可夫的“取消民族”的观点时指出:“当然,这是很美妙的

事情,也是会实现的事情,但只能是在共产主义发展的另一个阶段上。”也就是

说,列宁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将会实现民族融合而导致民族消亡。

1958年,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指出,首先是阶级消亡,而后是国家消亡,

而后是民族消亡,全世界都如此。

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也指出:“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

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

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

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总之,民族发展是有其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民族将经过

社会主义时期充分发展繁荣的阶段和交融的时期,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时实现融

合并自行消亡,现阶段不可能实现民族融合。

尊重基本事实,历史上不可能有民族融合

从一定底线议论文 意义上说,中国的文明史就是几千年的民族交往史。中华各民族在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持续不断地交往,导致了无数次民族同化、民族分

化和民族组合的发生。史学界大都把这些过程和现象描述为“民族融合”。但客

观地看,这些过程或现象大都是少数民族同化于汉族。因而,所谓中国历史上的

“民族融合”,实质上是民族同化(不管它是强制的还是自然发生的)、是汉化;

有一些是一部分汉族同化于少数民族。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学者在谈论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时,有的是将民族融合

与民族同化混淆,有的是对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作各种不同的理解,有的是认为

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有本质区别,应该作严格区分,但可能是基于学缘的差别,

很少有学者就此问题展开过专门的讨论。现阶段,学界仍然习惯于“历史上的民

族融合”之类的表述方式,甚至往往见诸各类历史教科书之中。

1959年,著名史学家吕振羽在《历史研究》上发表了《关于历史上的民族

融合问题》一文,文章引用了列宁和斯大林的有关论述,认为到共产主义高级阶

段,民族将同国家、政党一样,趋于消亡,全人类将融为一体。可是文章接着指

出:“但这也不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历史时代,就没有民族间的融合或

共同性的形成、增长等情况存在。”他考察了中国各民族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强制

同化和自然融合现象,进而指出,不仅在阶级社会有民族融合,甚至在原始社会

公社制时代就有部落间的融合。

1962年,著名史学家岑家梧在《历史教学》上发表了《在教学上如何处理

祖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一文。其中有一部分谈到关于民族融合和民族同化,他

指出:“从严格的科学意义说来,民族融合是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的事情。”

但“至于现在的历史著作中,当然也可以使用‘民族融合’一词,可是最好把历

史上各民族的自然同化和共产主义制度下的民族融合,加以区别。”可见,他

是把历史上的自然同化当做民族融合的一种形式,这可以在其1980年发表的《两

晋南北朝时期北方民族关系史上的一些问题》一文中得到佐证。他在该文中谈到

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时,文中的两个二级标题分别是“各族人民在共同斗争中推

动民族融合”和“少数民族统治者有利于民族融合的改革措施”。

1980年,著名史学家范文澜在《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斗争与融合》一文中,

除标题本身外,文中多次提及民族融合。

在历史学界,明确提出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对民族融合

与民族同化作严格区分的是翦伯赞先生,但他也未对此做过专文论述。翦伯赞在

《关于处理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一文中指出:“在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

的问题上,也有些不同的意见。最一般的情况是在论述历史上的民族关系时,人

们总是尽量避免使用同化这个名词,而以融合代替同化。”“例如,有人把魏晋

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同化说成是民族大融合,把辽金元时期的民族同化也说成是民

族大融合„„上面所说的‘古代的民族融合’,正是列宁所说的同化。”接着他

指出:“按照马克思、列宁的说法,在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只有民族同化,没

有、也不可能有民族融合。”

民族理论界对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问题特别关注,最具代表性的文章当属牙

含章的《谈谈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的区别问题》一文。该文梳理了关于民族同化

和民族融合问题、种种不同观点,并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得出

以下结论:民族同化只能消灭一部分民族之间的差别,只是由这一民族变成另一

民族;民族融合则是要消灭一切民族的差别,把全世界的一切民族的人民融合成

为没有民族差别的新人类。因此,民族同化与民族融合是两个有着本质不同的概

念,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牙含章以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相关论述为理论依据,以中国民族关系发展

史为历史线索和事实依据,分析了中国历史上三次大规模的民族自然同化。春秋

战国到秦始皇统一六国时期发生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民族自然同化。在这一时期,

不仅“诸夏之族”与楚人、吴人、越人之间的民族差别消失了,而且进入中原的

很多“东夷”、“西戎”、“南蛮”、“北狄”与“诸夏之族”之间的民族差别

也消失了。两晋南北朝到唐朝初期发生了第二次大规模的民族自然同化。匈奴、

鲜卑、羯、氐、羌等少数民族的统治者在中原地区先后建立了前赵、后赵、前燕、

前秦、北魏、北齐、北周等10多个政权,前后统治了约300多年,在此过程中,

他们大量吸收了汉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文学艺术,到唐朝初期,这些少数

民族基本上被汉族同化了。五代十国到明朝初期,发生了第三次大规模的民族自

然同化。在此期间,曾建立过辽、金、西夏的契丹人、女真人和西夏人,到了元

朝初期,已经丧失了自己的民族特征,被汉族同化了。他认为,上述历史过程,

是各民族经过杂居、接触、交流而产生的自然同化现象,而非民族融合。

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李维汉在《关于民族工作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也曾

指出,民族同化是一个表现历史上某种民族关系的名词。这个词适合于用来表明

存在阶级对立和民族对立的社会中,发生的一个民族同化另一个民族或者同化于

另一个民族的现象。而民族融合,既然所指的是民族和民族差别的消亡,那无疑

不是今天的事,也不是明天的事,而是遥远的未来的事,是共产主义实现了以后

才能在字开头的成语 逐渐实现的事。

综上所述,历史学界认为:从原始社会开始就已经存在民族融合,自然同化

就是民族融合,一般讲的同化就是强制同化,所以历史上有民族融合。民族理论

界认为:民族融合只有到共产主义阶段才有民族融合,历史上发生的现象只是民

族同化;同化有自然同化和强迫同化之分,但两者都不是民族融合。

尊重客观规律和基本事实,现阶段不宜提“促进民族融合”

近10年来,以“民族融合”、“民族大融合”为标题的有关历史、民族史

的著述很多,而且还有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参与其中。但是,“民族融合”、“促

进民族融合”之类提法是不能变成现阶段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导向的一部

分,更不能成为我国民族工作的纲领、政策和口号的一部分。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重要内容的“十二条”中明确提出,

“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

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

在。”“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

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要强调促进民族团结,强调我国各民族繁荣发展,要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中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这是我国现阶段最实在的工作。

汲取苏联的教训,在现阶段也不能推行各民族融合。1991年底,世界上第

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解体,这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所遭受的严重

挫折。当然,苏联解体有其政治、经济、社会、外交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重

要原因是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上的失误。自列宁之后的几代苏联领导人在对民族

和民族问题的认识上都存在着偏差,他们强调“进一步加强苏联社会的一致

性”,使各阶级、各社会集团、各大小民族“进一步互相接近”,宣称“苏联人

民”是一种比人民和民族“更高级、更广泛的新的历史性共同体”,全力推行

“各民族逐渐接近和融合”的方针,并说“这是一个进步过程”,甚至认为“消

灭民族界限的过程已经开始”,各共和国之间的界限已“失去了原来的意义”,

声称“苏联各社会主义民族将转变为共产主义民族”,苏联民族问题“已经一劳

永逸地解决了”等等。这里贯穿着过早地提出和促进民族融合的思想。而正是这

种思想,成为苏联解体的催化剂。

历史学界关于“民族融合”的习惯提法不可演变为现阶段的“促进民族融

合”。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历史学界多用“民族融合”来描述历史上的民族

同化(包括自然同化)。客观地看,在今天的学术氛围中,也不必强求统一,但

一定要只限于历史上民族发展和民族关系的表述,不谈古论今,不以历史影射现

实,不干扰、不影响现阶段的民族发展和民族关系,不提现阶段“促进民族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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