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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21 04:44:5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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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
2023年3月21日发(作者:如何进入路由器)

长乐市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节约资金,控

制成本,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

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2002]394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公共财政

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及政府信用保证的

各类融资资金中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城sum 市维护支出等

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集中管理原则。专项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

付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

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注重效益原则。专项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

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

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

顺利进行;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

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

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负全面责任。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度,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指定授权一名领导负责资金审

批。建设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建设

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

(二)建立、健全专项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做好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财务人员应当由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

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

(四)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

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

财产物资清查,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移交等管理

工作。

(五)编报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建设财务决算。

(六)参与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七)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

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八)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签

定,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定期收集、汇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

项写祖国的作文 目效益分析报告。

(十)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

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但

每个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明细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解

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

[2003]724号)文件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独立

概算的基建项目时,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

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

原则上必须在同一个账户核算和管理。

第八条加强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应当坚

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按照先概算、后

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进行管理。概算

编制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时,应分别编制项目工程费用概

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其中编制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概算要细化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市发改局审批项目

概算时要分别明确工程费用概算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

算,并分别细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中征地费用概算及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初设文件和概算时,应根据市国

土资源局、规划局核定的土地面积和市政府审定的综合地

价计算后作为概算审批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概算应以市政

府审批核定的补偿标准乘以房屋征收数量作为概算审批依

据(需概算调整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按照《长乐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长乐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长政综[2003]171号)的规定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

心评审。工程招投标及物资采购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管理。根据《福建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

建[2007]157号)及《福州市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

目资金管理的规定》(榕政办[2014]157号)文件,因技

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经建设单位组织勘

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工程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

术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

知,经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由此

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一)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但

累计增加金额未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应事先

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二)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但

累计增加金额未超过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应事

先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

万元)或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且累

计增加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施工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零星小额增支

项目确需现场211大学名单排名 签证的,需由施工单位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

资料,经建设单位或授权单位、监理单位(总监及专监)

各2人以上共同签认。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批准项目

预算2%的,应及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第十一条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

额,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

要调整的,报概算原审批部门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

次: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

勘查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

的;

(三)因国家和省重大改革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

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

案经批准已做重大修改的;

第三章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及使用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的申请及使用。项目建设单位根

据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按市政府公布的综合地价标准计

算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留用地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根

据市政府留用地补偿标准申请同步核拨。边角地补偿面积

控制在总征地面积的2%以内掌握核拨。征地补偿费以批准

的征地补偿费概算为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申请及使用。项目建设

单位根据市政府核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照房屋征收

工作进度序时申请核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以批准概算中

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为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进度款的申请及使用。项目建设单

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拨付申请,并提交工程项目立项

批文、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进度申报表、工程款

支付申请表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

序拨付。

第十五条工程前期工作费用的申请及使用。前期工作

费用是指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在项目尚未批

准开工以前,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申请拨付部分前期

工作费用。前期工作费用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

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具体费用应根据国家计费标

准计算,相关系数取值原则上不高于中间值。项目实施单

位属于指定的,其费用按不高于国家计费标准的五折计

取。前期费用的支付应根据相关合同、协议条款支付。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申请及使用。建设单位管

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

筹建、建设、验收、决算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附加费

用、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

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

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等。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用于拨付

乡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建设单位在编在岗的行政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补贴、通讯费等补贴性支出。

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时间段为: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

工财务决算之日止。

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有关标

准根据财政部“财基[2002]394号”文件规定执行。建设

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支付工程建世界杯分组 设专项

资金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的规

定,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凭军训手抄报 证先由工程监理审查并提出

意见,经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

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派驻施

工现场负责人核实确认。

(二)派驻施工现场负责人审核无误后,送财务管理部

门基建审核人员及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指定授权领导核准签字后支

付。

第十八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

支付专项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为防范风险,保证建设资金的有效支付。工

程项目进度款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

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工程竣工结算未审批前,拨付

工程进度款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结算审批

后,最高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至少保留5%的尾款

(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不低于5%)作为质量保

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

规定的条款支付。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

保证金内扣除。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应按规定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工作,委托审计部门、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认可的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之前,建设

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建项目档案

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

债务的清偿等。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规定办理账户

撤销手续,做好结余资金清算上缴及各类资产、资料保管

或移交工作,及时撤销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黄瓜为什么叫黄瓜 二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做好专项建设资

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严格按程序、按工程进度拨

款,防止专项建设资金挤占或挪用。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

结存资金应当予以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专项建

设有关文件、合同、协议以及各项财务资料,按季向市财

政报送工程进度及财务报表,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

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

的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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