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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民法典关于婚姻财产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3-03-23 02:20:49 阅读: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这一天,一些东西被改变了。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独立董事培训共同财产。(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针金元宝图片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中国好声音第二季所有歌曲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解题模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属于一方的资产被认定只属于一方,从此,表面上看起来的一家人,可能在资产上并不是一家人。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在保护谁?没错大家都知道,是在保护有产者。然而要知道,在过去的10年,中国社会财富增长了27倍,然而只有男性成为了社会财富的持有者,女性财富持有者寥寥无几(数据来源:戴锦华九寨沟五彩池-在经济结构的意义上男权被再巩固)。所以的确,婚姻法在绝大多数时候保护了男性。

而此时的女性该如何自处?现实已给出了答案。

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买房。很多人认为是懂金融的女性多了,懂生活的女人少了;懂搞钱的女人多了,懂婚姻的女人少了;懂自我的女人多了,懂家庭的女人少了。

其实都不是。只是懂法律的女性多了。毕竟婚姻法相比保护婚姻更多保护资产。女性无奈之下只能更多追求资产,以求获得法律保护啊。

虽然我曾认为法律应该是保护弱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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