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动火作业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
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消防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公司所属部门、单位;
2、在公司承包生产业务的装卸供方(简称装卸供方);
3、外来施工单位;
第三条与公司有关的动火作业由公司负责管理,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是指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煨管、烧、烤、熬
沥青、炒砂子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砂轮除锈、电钻、风镐等能
够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作业。
2、动火单位是指:(1)需要动火设备、设施的所属单位;
(2)施工、安装、维修等承发包业务中的发包方。
3、外来施工单位是指在施工、安装、维修等承发包业务中的承包
方。
4、各单位是指本制度适用范围中所含部门、单位。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
第五条根据火灾危险*的大小,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
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级别。
第六条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输送管道、
储罐、容器、设备内部等密闭场所火灾危险*较大部位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特级动火部位以外易燃易爆、粉尘等
具有一定火灾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主要包括已投入使用的油库、
罐区、汽车火车发油区、阀站、加油站、拖轮机舱、粮食等可燃物品
储运场所等。
第八条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火灾危险*较
小的其他动火作业。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是辖区维修车间 内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动
火作业管理细则,明确动火作业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需要动火设备、设施的所属单位,作为动火单位,对动火
作业(非承发包业务)安全负有全面管理责任。要明确动火项目负责人
(队室长以上管理人员)、动火监护人、动火分析人及动火执行人等责任
人,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控制,达到规范动火,保*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安装、维修等承发包业务中的发包方,作-2-
为动火单位,要明确发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队室长以上管理人员),
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承担相应的主管责任。
外来施工单位,作为承发包业务中的承包方,应根据发包方的业
务委托,承担动火作业主体责任,要明确承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分管
领导)、动火监护人、动火分析人及动火执行人等责任人,对动火作业
实西瓜的英语 施全过程控制,达到规范动火,保*安全。
第十二条装卸供方作为动火单位,对动火作业安全负有全面管理
责任。要明确动火项目负责人(队室长以上管理人员)、动火监护人、动
火分析人及动火执行人等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控制,达到
规范动火,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项目负责人、发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监护人、
动火分析人及动火执行人职责见附件1。
第十四条保卫处是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适用范围内动
火作业的审批、监督检查和对违章动火现象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及动火作业审批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样式见附件
2),不同级别的动火作业许可*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许可*由动火单位组织办理(办理人员应掌握动
火现场基本情况和动火安全措施落实状况),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动火作
业许可*的使用管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十七条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3-
1、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公司所属部门、单位和装卸供方,要制定动火作业实施方案,由
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加盖公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初
审后,报消防主管部儿童筷子 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复审,由消防主管部门
报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
外来施工单位,承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组织制定动火作业实施方
案,发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动火作业许可*(加盖公章)连同动
火作业实施方案经发包方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消防主管部门主要负
责人、分管领导复审,由消防主管部门报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
导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公司所属部门、单位和装卸供方,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动
火作业许可*(加盖公章)经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初审后,报消防主管部
门复审、审批。
外来施工单位,由发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动火作业许可
*(加盖公章)经发包方分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初审后,报消防主管部门复
审、审批。
第*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消防设施改造及拆除影响到原消防
设计的工程等,应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书",方可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对项目初次施工时,满足以下要求-4-
后,方可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1、按照公司承发包业务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签、审批。
2、发包方审查承包方资质和作业方案合格后,出具同意施工的*。
见附件4。
3、签订动火安全管理协议,并交纳安全抵押金。
第二十条拖轮、趸船上的动火作业时,动火单位应向海事部门报
备后,方可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要破土施工的动火作业,须提供公司工程建设部门
出具的同意施工的相关*后,方可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五章动火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作业许可玛雅文明 *或动
火作业许可*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相符的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
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第二十三条在危险*较大区域内的动火:凡可动可不动的,一律不
动;凡能移动或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二十四条节假日和夜间一般不安排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第二
十五条实施一、二级动火必须满足相应的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实施特
级动火除满足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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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实施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
分析及合格标准见附件6。
第二十七条特级动火作业审批前,消防主管部门领导应到现场确
认安全措施的有效*,必要时聘请专家组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进行可
行*分析;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前,消防主管部门主管应到现场确认安全
措施的有效*;二级动火作业许可*签发前消防监督员要详细了解动火
点情况,并及时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每次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和外来施工单位必须确认动火
作业现场符合动火作业许可*和消防规定中的有关要求,方可进行动火
作业。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可能影响相邻单位安全的,动火单位应事先
告知相邻单位。
第三十条实施特级动火作业或动火作业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消
防主管部门应将动火实施方案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日照港*消防机
构报备。
第三十一条长期在同一区域内从事二级动火作业的,可将动火区
域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为固定动火区域,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固定动火区域负责人;
2、固定动火区域具*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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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动火区域采取的安全措施;
4、动火执行人员上岗资格*复印件(安监局或质监局颁发的特种作
业*作*)。
消防主管部门每年对固定动火区域评审一次,评审不合格的取消
固定动火区域资格。在固定动火区域进行特级、一级动火作业或其他
单位动火作业时,每次必须按程序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第三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有效时间。特级动火作业许可*、一级
动火作业许可*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二
级动火作业许可*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主管部门按
照、等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1、无动火作业许可*动火的;
2、未严格落实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和使用要求的;
3、未严格履行相关人员职责的;
4、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要求的;
5、因动火美少女1 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管理体系内编号为
qw/lsgs-zyzd-08-064-2015(版本号:a/1)。
附件:
-8-.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2.动火作业许可*3.动火作业许可
*使用要求4.*5.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6.动火分析及合格
标准1
附件1
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或承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实施方案,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负责指定或安排动火监护人;
(三)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
责动火作业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
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作业要求;
(四)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二、发包方动火项目负责人
(一)协调动火作业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二)对承包方单位、人员资质杭白菊的功效 的符合*进行审查、确认;
(二)对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管理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三)要经常到现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有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动火执行人
(一)参与动火作业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
业许可*有权拒绝动火;
(三)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四)应逐项确认动火作业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六)应具备相关动火资质,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许可*和相关动火资
-9-
质*件。
四、动火监护人
(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执
行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汇报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监火时应佩带明显标识,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
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确需要离开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暂停动火;
(三)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作和设备状况;
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当发现动火执行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对动火执行人不执
行规定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并向上级报告;
(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
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五、动火分析人
(一)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点所在区域的要求,安排专人到现场取样
分析,在动火作业许可*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
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二)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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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动火作业许可*使用要求
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要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
行办理;不得出现空项,动火时间由消防主管部门填写。
二、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后,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安排人员到现场检
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执行人和
动火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三、动火作业许可*实行一点一*的动火作业管理。一份动火作业
许可*只准在一处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执行人在动火作业许可
*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
许可*,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执行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上
签字。
四、动火作业许可*不得代签;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
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不需要填写的用[/"代替。
五、动火作业许可*一式三联,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
(现场)、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各持一份;动火作业许可*保存期限至少为
2年。
六、若一份动火作业许可*存在多个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许可*
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指定其中一名动火执行人代为保管。
七、特级动火作业许可*、一级动火作业许可*有效期不超过8小
时,每次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二级动火作业许可*有效期不超过
72小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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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
一、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一)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地点周围15米以内的可燃物。高空作
业时,应将地面上可能造成火灾危险的一切可燃物搬移到安全地点或
者采取防护措施。动火点周围半径50米内,禁止有可燃气体散发的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作业;
(二)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割)、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
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安全可靠;
(三)五级风殷墟遗址 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
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四)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
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垂直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五)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和动火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
人员应清理现场,动火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六)节假日和夜间不得进行特级或一级动火作业,因特殊原因确需
动火作业的,应升级管理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
(七)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身材魁梧 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
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
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
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特殊要求规定执行;
(八)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乙类区域的-12-
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
查分析,距用火点15米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
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
施或实时监测可燃气体*浓度;
(九)拆除危化品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十)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
超过21%;
(十一)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
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
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
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十三)密闭空间、容器内动火,要采取气体置换、吹扫、通风、系
统隔离等措施后方可进欧洲军团 行。
二、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一)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应请专
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动火作业前,动火项目负责人应通知单位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
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粉尘能顺
畅排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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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动火分析选取的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
二、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
三、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
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
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四、每次的取样检测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数据要注明取样位
置和取样时间。
五、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
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
进行监测。
六、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
测设备应有资质机构鉴定合格。特级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
测。
七、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一)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
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
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二)当有2种或多种可燃气体或蒸汽混合时,其动火分析应以该可
燃气体或蒸汽*下限最低者为准;
(三)可燃粉尘含量不大于该粉尘*浓度下限的10%。
(四)动火点周围及受限空间的有毒化学物质浓度应低于gbz2。1-
2007-14-
[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容许浓度"中最高容许浓度(mac)。
-15-
本文发布于:2023-03-20 07:25: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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