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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兼程三十载,,铅华褪尽见本真:褪尽铅华
是什么意思
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律思潮交汇于19世纪下半叶风云际
会的中国,并由此掀起了一波知识产权保护的浪潮。这股浪潮
虽无排山倒海之势,却绵延不息影响到其后100多年的中国历
史,演绎出一幕又一幕的人间悲喜剧,为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
律制度跌宕起伏的发展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不久前,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教授披阅数载撰
写的著作——英文版《中国知识产权法》,由久负盛誉的
KluwerLawInternational出版社在全球同步出版发行。该书被
认为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数不多的大陆作者用英文撰写
的全面系统解读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著作。该书的发行,
不仅展示了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的丰硕成果,而且还标志着中
国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和法律党员学习书籍 制度的日渐成熟。
怀着先睹为快的冲动和对作者本人的崇敬之情,本刊记者
对曲三强教授进行了专访,并从中收获了一个知识产权法学专
家完整的成长故事。用曲三强教授自己的话说,他属于“生在
新中国,长在红旗下,伴随着共和国的步伐成长起来的一代
人。”尤其是他的成年,经历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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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的亲历者和见证人。
北大青春
作为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律学者,曲三强教授有着丰富
的人生阅历和治学经验。他于1977年考入中国法学界最负盛名
的学术殿堂——北京大学法律系。众所周知,1977年是我国
“文革”后恢复高考制度的第一年,当时全国“积压”了一大
批为“十年动乱”所误而错失高等教育机会的青年。能在这一
年“冲出重围”考上大学的考生,无一不是万里挑一的拔尖人
才;而钢琴练习 有机会考入北大就读的,更是其中为数不多的精英之
才。曲三强当时便是他们中的一员。
现今回想起来不免有些讽刺,当时的北京大学法律系竟然
是该校的“绝密系”,不公开对外招生,因此法律系的学生基
本上都是从其他专业调剂而来的。据了解,在当时国内高校当
中,首批恢复法律专业招生的仅有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七
七级”学生的总数仅是寥寥的百余人。紧随此后,中国人民大
学等其他高校陆陆续续或恢复或重建法律院系,并开始在全国
范围恢复招收法律专业的学生。在经历了“反右”、“四清”
和“文革”的寒冬之后,中国的法学教育事业终于迎来了惜别
太久的春天。
在曲三强的同学当中,后来几乎都成为了各领域的领
物,其中不乏政界高层人士、高校法学名师、国企和外企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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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知名大律师,例如:李克强、郭明瑞、何山、何勤华、张
恒山、王绍光、姜明安、陈兴良、谢思敏、陶景洲、徐友军、
刘凤鸣、李启家、王建平、顾功耘、杜春等等,个个都是响当
当的名字。他们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界一道靓丽的风景线,被外
界视为中国恢复高考制度、开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程的象征
性符号,有媒体甚至将之形容为“北大法律系77级神话”。
经过四年严格和系统的法学本科学习,1981年底毕业后,
曲三强被分配到家乡天津市,在著名学府南开大学法律系任
教,主要研究方向是刑法学。当时正值南开大学法律系初建伊
始,这位风华正茂的青年学者被历史性的定格为该系的“元老
级教师”,南开大学的首批法律专业本科生都是他的学生。
在南开大学,曲三强经过了4年平静的教书生活。在此期
间,他迎娶了与其幼年相识的邻家女孩,结婚生子。随着时间
的推移,他深感自己的学识之不足,再一次产生了继续深造的
冲动。1985年,他重新考回北大攻读硕士研究生,投师于现代
刑法学泰斗甘雨霈教授的门下,从事刑法学的研究学习。1987
年,他毕业后留在北大执教。在刑事法学研究领域,曲三强的
《经济犯罪学》、《经济刑法学》、《犯罪与刑罚新论》等代表性
著作奠定了他在刑法学界的学术地位。在此期间,曲三强还担
负了一些行政工作,当过北大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分管学生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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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岁月
客观地讲,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的中国大陆法学
界还不够宽手机最大内存 松,特别是在刑法领域,各种学术禁忌和限制还比
较多,专业学者的施展空间比较狭窄。1994年,在时任北大副
校长罗豪才教授的鼓励和帮助下,曲三强获得公派澳大利亚留
学的机会,在南太平洋美丽的滨海城市墨尔本,他渡过了6年
漫长的留学时光,并在此间完成了学术专业方向的成功转型。
留学生涯不仅极大地开阔了学术视野,而且还增加了思想
厚度。在多元文化交织的西方法律制度下,他深切的感受到不
同文化之间的冲突与交融。这使得他能够以一种全新的角度和
立场去看待人类历史的法律精神与传承,更为清晰地认识法律
的本质和使命。在当时北大法学院党委书记张文教授的积极建
议下,曲三强开始迈出其从事多年的刑法学专业领域,逐步向
知识产权法学方向调整。在实现转型的过程中,曲三强清醒地
意识到,转换学术方向并非一定要完全摒弃原有的专业,而应
该是一个逻辑的转化过程。为此,找到刑法学与知识产权法的
交叉点,是实现成功转型的关键。经过一番知识“恶补”和深
入研讨之后,他最终选择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作为自己学业专
攻的目标,并开始以“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为题撰写博士论
文。1999年这篇论文顺利通过评审,他也随之获得了法学博士
学位。至此,曲三强彻底实现了专业研究的华丽转身,并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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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方向继续前行。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作为一英文签名 名公派海外的留学生,
曲三强毕业后是有机会继续留在国外发展的,且当时有许多公
派留学生在其学成之后选择了留在海外发展。在去与留的十字
路口,曲三强毅然决然地做出了回国发展的选择。当谈到这段
历史时,他只是平淡地表示,“说是为了一心报效祖国而选择
回国未免有点儿高调,不过,说句真心话,在当时中国还不算
太富裕的情况下,国家一下拿出几百万来供我一家在海外生活
学习,我至少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懂得知恩图报吧!”正是
怀着这样一种心境,2000年曲三强变卖了积攒6年的全部家
当,踏上了回家的旅程。
锋芒初试
回到北大之初,曲三强将其研究领域从侵权责任逐步向知
识产权领域拓展,除了开设一些知识产权法的课程以外,还讲
授一些刑法学的课程。这种状况大约持续了两年多,2002年以
后,他便全身心地投入到知识产权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中
来。2003年,曲三强出版了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学著作——《知
识产权法原理》。这部由罗豪九塞沟 才先生亲自作序的书一经出庐,便
获得了各方人士的广泛认可,被誉为知识产权法学界的重磅之
作。自此之后,曲三强便一发而不可收,陆续出版了10余部专
业著作。而真正令曲三强声名鹊起的,是其一部在2006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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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为《窃书就是偷——论中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的专
著。
说到当初写这本书的初衷,曲三强向本刊记者介绍说:美
国著名的汉学家和中国法研究专家安守廉教授
(),于1995年出版了《偷书不算偷:中国传
统文化中的知识产权法》(ToStealABookIsAnElegantOffen:
IntellectualPropertyLawinChineCivilization)一书。该
书甫经出版,便在华语世界引起强烈反响。该书一方面介绍了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另一方面也提出,
知识产权法在中国并没有随着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出现而出现,
而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西方引入的一个全新的制度。安
守廉认为,虽然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且创造了举
世闻名的四大发明,但是其并未逻辑性地率先在世界上建立起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古代似曾出现过的某些类似现
象,不过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造成这种状况
的原因,除了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以外,还有儒家传统文化以及
后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儒家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
的结合,刚好形成了一道排斥知识私有化的思想屏障。西方世
界在不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前提下,主观地将其知识产权的理
念强行加诸于中国,其结果是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强烈的抵触。
“对于安守廉的部分观点,我是持赞同意见的;但是,对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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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观点立场和分析角度,我则保持不同的态度。”曲三强这
样解释道。
在《窃书就是偷》一书中,曲三强针对安守廉书中所提观
点进行了系统的评价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一种不同
于时下学术界流行观点的新知识产权观。他立场鲜明地指出,
知识产权的发生与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产生
的法律现象,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出现的东西,属于历史的
范畴。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以及
复杂的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因素的综合作用,东、西方国家在
知识产权上的地位各执一词、优劣互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
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早已超出知识产权本身而演化
为一种经济竞争的手段。“就中国的状况而言,知识产权乃是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发生的状况。19世纪末叶的晚
清社会与西方思想的侵入邂逅在历史发展的十字街头,于是便
成就了‘中西合璧’的知识产权制度。这种看似偶然的东西实
属必然。换句话说,即使没有西方制度的入侵,中国自身的发
展也会造就知识产权制度,只不过由于西方制度的侵入将这种
时间表大大提前了而已。”曲三强如是说。
《窃书就是偷》是曲三强积多年精虑之心得,也在一定程
度上标志着其学术立场的成熟。该书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国知识
产权的发生、发展和现状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分析和研究,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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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具有中国自身独立品格的知识产权制度打开了一片新的理论
视野。该书出版后,获得了包括法学研究工作者、高校师生、
法官及律师等在内的阅读群体的一致好评。
厅官五载
在研究与教学的间隙,曲三强的人生履历表上还有过一段
为期不长的“地方干部”的任职经历。2005年,为支援西部建
设,中央组织部委托教育部从中直高等院校选拔一批骨干教师
到西部省份挂职工作。当时提出的选拔条件比较苛刻,要求必
须拥有海外留学经历,处级以上行政级别,具有高级职称,并
且年龄须在45岁以下。能够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并不是很
多。曲三强恰好皆中目标,便顺理成章的成为热门人选。在经
过组织部门的一系列考察之后,被派至西南边陲,出任云南省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之职。
在地方任职的5年期间,曲三强充分发挥其法学专长,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例如,为了更好地对
云南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保护与开发,曲三强主持
制定了《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云南花卉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极具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另外,基于云南省与周边东南亚国家
的特殊地理关系,为了更好地了解与借鉴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
法律制度,促进双边贸易往来,曲三强还主持编写了《马来西
亚经济贸易法律选编》等多部有关东盟国家的法律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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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熟悉曲三强的地方政府部门,人们都亲切地称他为平易近人
的学者型官员。五年的地方政府工作经历,为曲三强提供了一
次难得的实践法学理论的机会,同时,也使他能够近距离观察
和体验中国行政体系和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状况,更为深刻和准
确地认识中国社会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加深了其对于法学研究
的思考深度,为其后来的学术研究以及各种社会工作奠定了扎
实的社会认知基础。
知产强音
2007年,曲三强任职期满,回到北大讲堂。此时,身为北
大法学院教授的曲三强,在治学之路上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这一年,发生的一件事对曲三强触动很大。在一次关于公共健
康与药品专利许可问题的国际学术会上,发达国家的代表与发
展中国家的代表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以美国为首的西
方国家代表与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就药品专利许可问题展开了激
烈的辩论。2006年年底和2007年年初,泰国政府依照该国专
利法中的相关规定,以政府使用为理由,先后对外国大型制药
企业的几种治疗艾滋病和禽流感的药品专利颁发了强制许可,
授权该国某些企业可以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或进
口相应的廉价仿制药品,以有效解决其公共健康问题。就知识
产权使用和公共健康问题而言,该事件的发生在国际社会产生
了强烈反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站在各自立场对专利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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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完全不同的解读。会议上,美国代表对
泰国代表进行了蛮横无理的指责,甚至上纲上线到政治制度层
面,批评泰国政府“有钱搞腐败,没钱买专利”。对于美国代
表毫无逻辑的批评指责,曲三强教授义正言辞地指出,国际社
会应该牢牢地树立“人权高于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其旁征博
引,据理力争,有力地驳斥了美方的观点。此次会议之后,曲
三强教授还专门撰写了一篇名为《论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强制
许可》的论文,提出禽流感在全球的蔓延给全人类的生命健康
亮起红灯,同时也再次引起学术界对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强制
许可问题的热议。面对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和作为人权的公共
健康,不仅关系到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而且涉及社会历史、
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许多层面。如果缺乏对这种复杂关系的
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则不能确立科学合理地解决这种矛盾的
原则和方式。药品专利是一种私权;与之相对,健康权是一种
基本的人权。从社会历史考察,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和作为人
权的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从始至终都存在。形成两者矛盾的主
要原因来自专利权所固有的垄断性和公共健康的天然合理性,
可见,这种矛盾不是来自后天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源自先天
的制度安排问题。现在,有一个严肃的命题摆在我们面前:如
果说药品专利是一种合法的知识财产权的话,那么,这种含有
垄断性的财产权到底有没有其赖以存在的道德底线?换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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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垄断性的药品专利权是否会受到来自公众健康权的限制?
处在十字街头交汇的专利权和人权,究竟应该谁为谁让路?在
过去几百年中被殖民战争和经济盘剥吸食殆尽的贫穷落后的国
家却不得不支付高额费用以换取维系生命和健康的药品专利,
显然,这样的权利分配既不合理也不公正。况且,今日之世界
向药品专利提出挑战的不仅是贫穷落后国家民众的人权,而且
也包括发达国家人民的人权,因为像艾滋病、SARS、禽流感等
疾病传播已经构成对整个人类的威胁,而不仅限于贫穷落后国
家的人民。
2009年,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学术研讨会上,曲三
强教授以“顾盼中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为题,阐述
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应有之义:建立在知识信息创造、配置和
使用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经济,决定了知识的开放性、不可逆
性、可共享性和无限增殖性,任何人都可接近并获得的知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知识和信息的取得是无条件或无限制的。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重要的无形资源
和财产权利,因此,对著作权提供全方位保护便成为世界各国
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
2011年初,曲三强教授还应本刊编辑之约,就农民工组合
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春天里》所引发的版权之争,在本刊发
表了专栏文章——《纠结于传统观念与知识产权之间》。他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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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指出,《春天里》的故事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中国传统文化观
念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龃龉。版权从来都不是中国自己
土生土长的东西,而是彻头彻尾的舶来品。小猫咪图片可爱 非但如此,中国在
对待这样的舶来品时,既没有为其提供充分的思想文化土壤,
也没有为其准备制度嫁接的母本如何种大蒜 ,它的到来,犹如是一片浮
云。中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生和发展历程揭示了这样的轨
迹:中国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张,从其出发点到归宿都是在
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在这里,工具主义的实用哲学贯穿于近百
年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整个过程。作为对外部压力的被动
反应,中国著作权的制度安排强调更多的是外部的契合性,而
非内在的谐调性。这种状况为著作权法在中国的有效实施造成
了一种先天性的障碍。不过,毋庸置疑的是,伴随市场经济的
汹涌浪潮席卷而至的,一定是文学产权的固定化和明确化,非
但如此,商品交易将无从实现。既然我们选择了市场经济,那
同时也就意味着我们接受了知识产权这样一种分配资源的方
式。
新的起点
2011年9月,曲三强教授受聘出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
长,同时继续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曲三强
教授向本刊记者坦言,自从接受任命以来,行政工作占用了许
多时间和伊索寓言主要内容 精力,学术研究的进程有所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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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曲三强教授仍然在百忙之中坚持治学与研究,
先后编著出版了《现代知识产权法》、《现代著作权法》和《现
代工业产权法》等三部教科书。《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内容除了
涉及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的传统领域,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和
商标法之外,还对知识产权的许多理论前沿问题多有涉猎,诸
如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问
题。该教材亦成为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建院以来的第一部知
识产权法通论型教材。《现代工业产权法》则归纳了20世纪80
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方面
取得的成果,展示了21世纪知识产权法前沿领域的学术状况,
适应了现代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的需要。
最值得称道的是,曲三强教授为《现代著作权法》一书所
撰写的序言,清新别致,不落俗套,完全撇开了原书固有的框
架,展开了一次天马行空般的漫游,就著作权这一历史命题进
行一番思考。《法制日报》将其这篇序言以《著作权:划向彼岸
的渡船》为题予以全文刊载。他在文章中指出,在当今社会,
文学和艺术作品作为一种产权对象已是不争的事实。历史发展
的经验告诉我们,精神世界从来都抵挡不住物质世界的诱惑,
迟早都会俯下身来顺从物质世界的驱使。对于文学艺术创作而
言,从神圣的精神殿堂走入世俗的物质世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
必然现象。我们不能不感叹,较之先祖们的精神境界,今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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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似乎更加世俗,因为,我们更情愿把五花八门的商业标江南春图片 签
贴在各种各样的文学艺术作品上面,然后,把他们投放到市场
去称斤论两。在历史的长河中,著作权不过是帮助我们划向彼
岸的渡船。如何能够把这只船打造得完美,将它设计得既合理
又安全,让每位乘客都感到舒适安心,这才是我们必须加以关
注的重点。从这种意义上说,是需要把著作权还原到其本来面
目的时候了:即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工具。应该采用一种理性
主义的态度去对待它,即以人的本性为内核,以公平正义为尺
度,以促进社会进步为导向,对著作权进行合理的架构。
当被问及最新出版的英文版《中国知识产权法》时,曲三
强表示,相形于已有的研究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众多著作
相比,这本书的不同之处在于,试图从分析中国的传统法律文
化入手,探寻知识产权浸入中国的缘因,发掘隐藏在知识产权
法律制度背后的哲学思想和理论基础,阐释知识产权发生与发
展的社会经济规律,论证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其存在的合法性。
该书循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脉络,研究探讨中国传统文化的
“源”与西方法律思潮的“流”的关系。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
法律思潮交汇于19世纪下半叶风云际会的中国,并由此掀起了
一波知识产权保护的浪潮。这股浪潮虽无排山倒海之势,却绵
延不息影响到其后100多年的中国历史,演绎出一幕又一幕的
人间悲喜剧,为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跌宕起伏的发展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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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到底是西方的理念促成了中国的知识产
权法律体系,抑或是中国的传统观念吞噬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精
髓,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扑朔迷离中,为人们清晰地
勾勒出一个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轮廓:即所谓被西方
社会的商品经济所异化的知识产权终于在20世纪末叶的中国文
化土壤中找到了自己的生存之道,并由此开启了中国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的新视野。
“我写这本书的根本目的在于,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向读者
展示一个不同的思维模式。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大部从西
方引进,然而,其引进的动因却并非来自本身的需要,而是迫
于外部的压力。换句话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不是中国自己
土生土长的东西,而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东西。知识产权法律
制度要想在中国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取得合法性,就不能受
制于西方知识产权意识形态的束缚,而要把知识产权制度与中
国社会的各种重要元素契合起来,完成其本土化的过程。这种
过程绝不应该是一种简单的移植或复制,而应该是一种融合或
同化,即在建立形式的法律制度过程中,铸造其民族自我的独
立品格。惟其如此,法律制度才能获得本土文化的认同,并藉
此树立自己的权威。”曲三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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