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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惩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更好的消除施工建设中的安全隐患,促进我项目施工任务
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项目所编制项目管理
办法相关法规、规定,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项目范围内职工、合同工、农民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根据我项目管理文件中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相关规定,凡坚持原则,
遵章守纪避免了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遇重大事故积极参与抢
救,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审批给予奖励。
第四条每季度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和个人,并分别给予通报表
彰。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年终总结评选先进时,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先进评比。
第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国家、华达公司、业主、监理处及各上级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法
规、制度,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
检查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创造和成绩。
第六条个人评选条件:
(1)各部门(队伍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各
项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五同时”成绩突出者。
(2)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革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有明显效果者。
(3)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勇于探索制止他人违章,积极主动解
决所属部门(管辖范围)不安全隐患有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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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或在
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5)专职或兼职技安人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权,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奖励标准:
先进部门(队伍)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第三章惩罚
第八条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惩罚如下:
(1)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取消其当年评先的资格;
(2)对事故发生部门(队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元,实行安全生产否
决权,取消该部门(队伍)当年先进部门的资格。
第九条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该部门(队伍)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
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800—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之事故的,追究部门(队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并从重罚款。
(1)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执行的;
(2)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不参加安全技术教育,或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4)由于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的;
(5)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的;
(6)未执行施工计划与安全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事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
从重罚款。
(1)存在事故隐患,生产条件恶劣,接到《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后拖延不整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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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章指挥生产、作业;
(3)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
(4)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劳动用品的;
(5)发现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的;
(6)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队伍),视情节处元以一元以下
罚款或警告。
(1)忽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
上墙;
(2)不坚持“三同时”的规定的;
(3)生产现场杂乱,不行使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4)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和违反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
(5)无证上岗操作的各工种,尤其是特种作业,从重处罚;
(6)对事故隐患不排除、对“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或监理通报工作指令不能
按时完成整改的;
(7)对发生事故瞒报、拖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或警
告;管理施工人员违章从重扣罚。
(1)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2)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3)特种作业非持证者独立进行操作;
(4)设备上有安全装置,但开车操作时不用;
(5)危险作业未经技安部门审批和无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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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
仪表;
(7)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
(8)高处作业任意往地面上扔东西
(9)违反爆破作业“十不准”;
(10)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区域内逗留;
(11)焊、割未经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密封器和通
道;
(12)在爆破作业区内抽烟或动火;
(13)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14)其它违反操作规程中相应条款能直接倒致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倒
塌、中毒等事故的行为;
(15)不戴安全帽进入生产区域的;
(16)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工作而不
戴安全帽的;
(17)高处作业穿硬底鞋底;
(18)穿高根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1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底;
(20)带电作业或使用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内、构架内工作
而不戴绝缘手套的;
(21)高处作业位置在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以及支撑面外
和在坡度大于度的斜支撑面上工作而不使用安全带的;
(22)在爆破作业场所穿化纤料服装操作的;
(23)其他违反防护用品使用规定能直接造成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
的;
第四章罚款管理
第十五条凡发生以上,由项目经理部下发奖罚通知,交财务部从当事人当
月工资中扣除,并张贴通报。
第十七条财务部所收罚款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
部门(队伍)或个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即日起实行。
本文发布于:2023-03-15 17:18: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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