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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德市

更新时间:2023-03-26 14:27:37 阅读: 评论:0

理想型-动物过冬

安徽广德市
2023年3月26日发(作者:岗前培训心得体会)

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高考政治 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制定

和金鸡百花影城 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规划区、乡镇及村庄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

划区、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需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相应行政区域内的建成区以及因建设和

发展须要,必需实行规划限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各级政

府批准的规划确定。

第三条县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机构,确定全县

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协调、决策县域范围内的重大规划事

项,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草案,负

责审查本方法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和城乡规划草案。

第四条县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县城乡规划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

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依法查处或帮助县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乡规

划的编制提出看法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县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对检举和控告应刚好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乡规划实施状况向县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县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执行状况

每年向县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其次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科学地确定城市(乡镇)性质、布局、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乡各项建

设标准、定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城乡规划按总体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

进行编制。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须经县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依据审议看法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在实施过程中,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市经济

和社会发展须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条县经济开发区的各项规划哲学道理 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开发区

管委会会同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国务院《风景名胜区

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限制性具体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

民政府审批,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据城市建设发展须要,县规划主管部门可对限制性具体规划中不

涉及到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局部调整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主管部

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征求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看法后,报县人

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审议,依据审议看法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探

讨同意后,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省道沿线等

重要村庄建设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规划评审

第十五条全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应经规划评审、公示、审批后

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规划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县规划委员会、县建委逐

级评审、批准建设项目规划。

以下项目由县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全县各城镇、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城镇

体系规划、具体规划、景观、绿化广场设计等;

(二)县城市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主要河道徐志摩的诗集 沿岸建设项目、城

市规划区内其余地段重要建设项目(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土

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下同);

(三)县经济开发区内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工业类建设项目包含居

住等非工业性质建设内容的;

(四)各乡、镇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等项

目;

(五)旅游风景区规划区内重要的建设项目;

(六)县域内高速马路、国道、省道马路、铁路沿线的重要建设项

目。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项目的规划评审,并负责审查上

报县规划委员会评审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报县规划主

管部门审查;各乡镇的工业项目,由各乡镇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广德县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政府确定,主任委员由

县长担当,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县长担当,委员可以由规划行业的专家、

县直部门负责人和公众代表组成。

建设项目规划评审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依据状况不定期召集。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成

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需

同步建设。

其次十条城市住宅建设应实一个小黑人 行综合开发,不得零星建设。城市居

住小区各项公共设施必需统一规划建设。在新建、改建的居住小区内,

不得擅自建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和围墙等协

助建筑。

城市居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设施、绿化用地必需符合国家《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统一规划,同

步建设。

其次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

析:

(一)铁路客货站场、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

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峻影响的市政工程项

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三)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四)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

出入口道路等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

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峻影响的建设项目。

其次十二条新建、改建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必需依据广德县城乡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运用。

其次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阻碍城市发展,危

害城市平安,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旧

区改建应当逐步调整用地结构,引导激励老城区现有工业企业迁入规划

的工业区。

其次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

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墓葬和古树名木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实行切实爱护措施。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其次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需符合城乡规划。建设

单位首先到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

修建性具体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

供应的规划设计条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其次十六条县规划主管部门向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建设单位供

应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用地面积和范围、土地运用性质、容积率、建

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公共设施、建

筑界线、开发建设期限等内容。

其次十七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需符合城乡

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单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

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由

县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和农夫住宅的用地和建设管理,按《城

乡规划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运用土地或

变更建设用地现状用途的,必需到县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或土地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须在一年内法律知识学习 完成用地

审批手续,逾期应当向县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

其次十九条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前,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该

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必需附具县规划主管部门供应的规划设

计条件。

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乡规划对重要建设用地依法按程

序作出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听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因

调整给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依法赐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按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土

地运用性质和界限运用土地。确需变更的,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城乡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环卫

设施、停车场、菜市场、体育运动场、学校用地、河道、铁路、高压供

电走廊及蔬菜基地等必需严格爱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

更用途。

第三十三条在长篇故事 城乡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须经有关业务主

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乡环境和景观,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严格限制在城乡规划区礼开头的成语 内临时用地。确需临时用地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须要,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需无条件自行

清场,退出临时用地。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设工程,必需向县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是:

(一)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马路、铁路、河渠、停车场及附属

设施等;

(三)各类杆、管线工程;

(四)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

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灯饰和建

筑物室外装饰等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开工的,

应当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需依据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

件进行设计。未审定修建性具体规划或者没有规划设计条件,设计单位

不得承接设计任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受理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的密度、间距、高度、日照时间、容积率、绿

地率以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的后退距离等,必需符合广德县城乡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第四十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需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

等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需向县规划主管

部门申请规划管理人员到场定位放线,经核准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全部拆除,确

需短暂保留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拆除期限,建设单位

到期必需自行拆除。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报县

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并报送有关资料。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由规划主管

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

应进行小区综合验收。配套工程未按安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规划和规划行

政许可内容。

第四十五条严格限制各类临时建设工程。确因建设须要,临时建

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亭棚、管线或其他设施,须到县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是指暂不影响城乡规划、短期运用、结构简易的非经

营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的运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批准的运

用期限内必需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期运用的,必需在期满前

一个月内,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运用手续,延长期限一般不

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商、供电、

供水、供气等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营业、通电、通水、通气等手续。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管部门不得

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寸拳怎么练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

准的建设工程的运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县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对与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运用性质不相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

手续。

第四十九条县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对城乡规划区内的建

设行为及建设工程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照实供应状况和必要

的资料,检查者必需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隐私和业务隐私。

第五十条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公示制度,向

社会公布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成果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发放状况,重要规划应征求专家和社会各界的看法,促使城乡

规划管理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五十一条县规划主管部门应简化工作程序,公开政务内容,规

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对受理的报审资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建设项目的踏勘和审理工作,刚好发给许可证件或答复审核看法。

县规划主管部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建设单

位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或擅自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县规划主管

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五十三条在城乡规划区内,以下建设为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的位置、功能、层

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的建设。

第五十四条违法建设尚可以实行改正措施消退对规划实施的影

响,应当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无法实行改正措施消退影

响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

第五十五条设计单位未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施工单位未依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施工,帮助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欺瞒主管部门

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惩罚。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违法

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县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受理其

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申请。

对违反规划占地、违法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主管机关赐予白色壁纸图片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越权审批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一律无效。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处理。建设单位

和个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越权审批的单位和人员担当相应的赔偿责

任。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惩罚确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九条阻碍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规

定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一)未按法定程序查处违法建设的;

(二)对于违法建设应当惩罚而不予惩罚的、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结

案造成严峻后果的;

(三)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证照等登记的;

(四)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他违法审批造成违法建设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方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广德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说明。

第六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其他

县政府文件,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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