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简答题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1)《教育法》中规
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
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
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
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个体
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因而,每一个
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成
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
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就是为社会发
展作贡献。(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
《教育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实行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
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汉语言文字
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
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
用本民族或者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
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
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学校法律地位是
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
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
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主体资格。对此,我们可以从
以下三方面理解:<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通过
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
人员”。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师职业
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
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专业化的实现程度。
简述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
是指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
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
结。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
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
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
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采取
“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
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其
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主体。
论述题
结合实际,谈谈教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利(1)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
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其具体内容是
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
《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
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
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1)教师享有“进行
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
利,简称教育教学权。(2)教师享乘 有“从事科
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
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
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
权。(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
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
权利,简称获取报酬权。(5)教师享有“对学
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
权。(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
培训”的权利,简称教育培训权。(2)教师的
权利受法律保护,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可
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教师申诉制度或者依
法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教师法》第三十
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
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
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
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
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做出处理。”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对依法提
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
识。(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
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可以
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
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
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是“一种(个)
普通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
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
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
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
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
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
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澳大利亚龙虾 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
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
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为前提的。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
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
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
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其主要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的学校,与社会之间
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
认识。(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
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
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
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
等的基本原则,其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
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彩色打印
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①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
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
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②受教
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
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
权利。对此,《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作
了相应的规定。《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
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
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
教育法》中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
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
学质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
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
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
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
班。”“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
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
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
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
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③
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
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
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
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
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
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
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
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的权利。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
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
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
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
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
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
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
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
等性原则。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
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
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
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
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
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
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
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此
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
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1)
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
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
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
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
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
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
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2)国家保护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
实施制裁。(3)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
不可滥用权利(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
关权利进行分析和阐述。
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
护。(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
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
康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信用
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
利。(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国家
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学生
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
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
荣誉权等方面。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
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
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
的身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
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
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的行为。”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
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转辙器 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
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
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
的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
信件。名誉荣誉权是指学生有权根据其日常生
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工作表现获得关于思想品
德、学业表现或其他方面形成的积极社会评价以
及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称号。未成年学生的名誉
荣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诽谤、诋毁,非
法定程序,他人不得剥夺。否则,就构成了对学
生名誉荣誉权的侵犯。(3)对未成年学生人身
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除上述提及的具体方面
外,在管理和教育学生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学
生的劳动成果,尊重他们的著作权、肖像权等等。
由于学校或教师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对学生这
些具体权利的侵害,学校或教师都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4)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论述。
案例题
大学生作弊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
主要有学校和学生。2.本案涉及到《宪法》、
《教育法》以及国家关于考试工作的相关法律法
规。(1)根据国家考试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某
违反了考试纪律,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2)
《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学校对严某的处
分应当适当,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
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3)《教育法》
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
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由此,严
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4)本案是一则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学校及有关领导应承担相
应的行政与民事责任。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
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学生要遵守考试纪律;
(2)学校应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作弊行
为进行惩处;(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
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
分应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并应对自身
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当学生
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
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学校拒收残疾儿童入学案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
律关系主体为:学校、学生及其家长。2.黄某
的儿子虽有残疾,但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尚可自
理,普通小学应给其学习的机会,黄家屯小学和
龙门镇小学拒收黄某儿子入学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侵犯了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
(1)《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
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
由此可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并且,国
家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因而,黄家屯小
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2)
《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
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
受教育机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
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社会、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
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而《义
务教育法》中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普
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
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由此可知,残疾人
和健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而黄家屯
小学和龙门镇小学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和《义
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
初耐开头的成语 等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
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
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可
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
招收”。可见,黄家屯小学和龙门镇小学拒绝招
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做法,是违反《残疾人保障法》
的。(4)龙门镇小学提出的该生不属于其学区,
故不能招收其入学的主张也是不合法的。我国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
学。”由此可知,就近入学是小学设置的要求,
也是划分学区的标准。一般来说,对正常学生来
说,应当依照所划定的学区入学,家长不能挑选
学校。但对有残疾的儿童,则应当给予照顾。因
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教育,
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
施:……(三)特殊教育的设施设置、教材、教
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而这种弹性也可以体现在入学的学区划分上。因
为学区划分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中小学的布局更
加合理,便于适龄儿童入学,同时也是为了防止
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抢生源。而龙门镇小
学以不属于其所管学区为由拒绝该生入学,是片
面教条地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未能真
正理解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精神实质
和最终目的。其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当然,在本
案中,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黄家屯小学。(5)
本案中,黄家屯小学的有关人员拒不接收残疾儿
童入学,属于违法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机关责令改正,如果坚持不改,应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但因本案尚未造成损失,所以不涉及到
赔偿问题。
3.由本案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学校应认真
执行《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残疾儿童、
少年接受教育的规定,采取积极措施,接收残疾
儿童、少年入学。(2)对于歧视残疾儿童、少年,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法律制裁,以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当残疾儿童、少年的合
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其可通过有效途径寻求法律
保护。
教师能对学生进行罚款吗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
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行为
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关于行政处罚的
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
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
予以处分(纪律处分)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
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校教师
的罚款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学校应责
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罚款,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
度。
3.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顿教
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
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
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
意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
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
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
治校”。
教师能对学生进行罚款吗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教师、学校、
学生及其家长。
本案中学校和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的行为
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违反了国家关于行政处罚的
有关规定。因为学生上课迟到是一种违纪行为而
不是违法行为,学校只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
予以处分(纪律处分)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
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
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而该校教师
的罚款行为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学校应责
令其如数退还所收的罚款,并撤销错误的规章制
度。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学校和教师均有权加强教学管理,整相拥而眠 顿教
学秩序,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需采取正确的方
法,依法而行,应加强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对个
别屡教不改的学生也可进行纪律处分,但不能随
意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
(2)学校和教师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制
定任何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时,都应以相关的法
律法规为依据,应当“依法治校”,而不应“违法
治校”。
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案例
分析:第一,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
在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教师
(汪宗惠)、学生(丁婷)、另外还有学校、学
生的监护人(丁婷的父母)。第二,案例中有谁
违法了,违反了什么法。《教师法》中明确规定:
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
展。”“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些规定,教师汪宗惠已触犯了《教师法》,
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未能很好地履行
自身的义务,侵犯了学生丁婷的人身权,导致其
用自杀的方式来捍卫自己的尊严,因此其必须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是学校任命教师
汪宗惠担任学生丁婷的班主任教师,而丁某是在
学校自杀的,因此,学校对教师使用不当,对学
生监护不利,也违反了一定的法律。在此,应当
明确,学生丁婷并没有违法,因为其学习不好是
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违法所造成的。
第三,分析案例中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
案中,由于教师汪宗惠对学生进行人身侮辱,促
使其自杀,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
应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但由于学生丁婷的自杀
行为主要是由其自身的个人行为而造成的,并不
是由教师汪宗惠直接造成的,因此,教师汪宗惠
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应注意,在分析这类
案件时,一定要认识到:虽然教师侮辱学生不对,
但其并不是造成学生死亡的直接原因,学生自杀参公管理
并不是因老师说了一句话而引起的,不要把这两
者混为一谈,教师侮辱学生不对,学生自杀是不
能正确对待老师的做法,所以是由于学生自身原
因而造成的死亡。与此同时,由于丁某是在学校
自杀的,学校在这方面有对教师教育不严、对学
生监护不利的责任,因而也应承担一部分法律责
任,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第四,本案带给我们
的启示主要有:(1)教师必须认真学法、守法,
增强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的
理解和认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尊重学生,以
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2)学校应加强对教
师的法治教育、对学生的监护和心理教育。(3)
学生应树立法治意识,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不受侵犯,增加对侵害自身行为的抵抗力。同时,
应加强自身心理素质的培养,正确对待别人特别
是老师的批评,提高自身的心里承受力。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
案例分析:对于这个案例,我是这样分析的:首
先,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1)学校。
由于是学校规定的分数线,因此,学校是法律关
系主体。(2)女生。这里,法律关系主体可以
确定为考入该校的女生,特别是640-660分
之间的女生。(3)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法律关
系的主体看,这里还会涉及到教育行政部门,因
为行政部门对这所重点中学的行为是否认可。第
二,学校违反了宪法、教育法,由于学校做了这
样的规定,实际上对女同学采取了歧视行为,所
以,从分析违法性质上看,应该说,其违反了有
关的行政法。第三,违法者应当承担的首先是一
种行政责任,因为这种规定错误地行使了国家或
行政部门赋予的招生权。其次,在民事上也产生
一定的责任,因为有些学生交了一万元钱。所以
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内容。第四,启示:
我想,一是作为学校在确定自己的行为时,要根
据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学校可以有招生自主
权,但是在行使招生自主权时不能违反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学校的规定是属于自己的法律授权
的自主权,所以要受到限制。二是作为女生来讲,
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依据法律寻求救
济。
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该
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本案中,该教师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
规:
(1)《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
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而本案中,该
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
务,其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
白天不能正常为学生上课,使学生成绩急剧下
降,对于学校的教育教学任务不能完成,这是一
种违法违纪行为。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
师应“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
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
传播有还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而本案中,该
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却公然采取了偷考题、让
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了他对工作极
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
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
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此
外,他的做法还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
有关规定。
3、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暂行规
定》中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所属工作人员有下
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予以行政
处分;如果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也可免予
处分;……”,据此,可对该教师给予适当的行政
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
与此同时,由于该校对此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
理不善,对其教学质量不高未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
响,为此,学校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
任。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
(1)教师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并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师的教学管理,及
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
(3)再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
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
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
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
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
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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