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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双粮、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关于文化的作文 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0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101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宏勋王燕燕陈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双粮;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田伟;黄廷仙;黄廷兵;陈
世英
【当事人】何双粮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田伟黄廷仙黄廷兵陈世英
【当事人-个人】何双粮田伟黄廷仙黄廷兵陈世英
【当事人-公司】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雷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郭茹贤河南君召律
师事务所;陈如意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雷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郭茹贤河南君召律师
事务所陈如意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雷聂军政郭茹贤陈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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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双粮;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田伟;黄廷仙;黄廷兵;陈世英
【本院观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
例。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适用本条例。”本案中,田伟等四人作为农民工,受何双粮雇佣进入案涉工程项目施工,因
工资支付问题与何双粮、博腾公司、郑州一建发生纠纷,一审法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处理本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郑州一建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支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
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
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
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
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灯谜竞猜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
法进行追偿。”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
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本案中,郑州一建及博腾公司作为具有相应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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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合法的用工主体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案中,
博腾公司允许不具有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何双粮以其名义承包工程并招用农民工施工,
博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何双粮拖欠田伟等四人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田伟等四人作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要求郑州一
建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第
三款规定,博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郑州一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责任,不以郑州一建与博腾公司是否已经结算完毕、博腾公司是否欠付何双粮工程款项为条
件。本案中,一审判决何双粮对田伟等四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及因拖欠工资所产生的利息,
并判决博腾公司、郑州一建对何双粮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使博腾公司、郑州
一建承担更大的不利益,且田伟等四人均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博腾公司、上诉人郑州一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其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元,由上诉人河南博腾劳务有
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21:20: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8日,博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
何双粮作为代理人前往郑州一建签订电视中心劳务合同,并授权其代为领取该项目相关劳务
款及工资,委托何双粮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具体相关施工事宜。2019年4月28日,
郑州一建(工程发包方)与博腾公司(劳务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开始的开始 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郑
州电视中心项目(含数字传媒大厦)工程施工。合同还对工程承包内容、劳务承包单价、工
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劳动合同显示,2020年3月10日,原告田伟与被告博腾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工程任务完成为止,博腾公司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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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田伟从事木工工作,博腾公司按工作量计算工资:层楼板每平方米50元。按每天10小时
计算工资。博腾公司根据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规定,每月10日给田伟发放工资。
2019年4月29日,何双粮出具承诺书,承诺其负责劳务队在郑州电视中心从事模板
工程(含架体)工作,1.该工程劳务款中所含管理费由何双粮承担(管理费为劳务费的2%),博
腾公司有权从劳务款中直接优先扣除。2.……。2021年3月16日,何双粮向田伟出
具工资欠条,载明何双粮因工程款未拿到,拖欠原告四人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1月
26日12区、13区2至14层共计10个月木工工资合计139600元,承诺于2021年4月1日
付至9万元,余款49600元5月31日前付清,如有违约,按2%利息支付,按月计算,以上
没有罚款。韦纯明备注同意监督并签名捺印。庭审时原告称,被告于4月1日支付4万元,
诉请本金变更为99600元。以上案件事实由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劳动合
同、承诺书、工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原告四人经被告何双粮招用至涉案工地提供劳务,何双粮应对欠付
原告的工资负直接清偿责任。何双粮出具结算单,确认剩余139600元未支付,扣除已支付的
4万元,剩余99600元被告何双粮应予支付。关于利息,欠条中约定有利息,被告何双粮逾
期未支付原告工资,应以99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博腾公司、郑州一建的责
任承担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
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博腾公司承包涉案
工程,将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何双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博腾公司应当对原告工资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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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
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郑州一建作为总承包方,应对原告工
资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何双粮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伟、黄廷仙、黄廷兵、陈世英工资99600元及利息(以99600元为基
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
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田伟、黄廷仙、黄廷兵、陈世英的其他诉讼
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
收取1546元,由被告何双粮、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
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博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
豫0191民初1535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田伟等四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
用由田伟等四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处理的是劳务关系,田伟等四
人与博腾公司、何双粮、郑州一建均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争议,本案不存在适用
《劳动合同法》进行审理的前提条件。二、博腾公司与何双粮之间不存在违法分包,博腾公
司未参与项目施工与管理仅收取管理费,已向何双粮付清所有费用,在何双粮还欠付管理费
及税费的情况下,博腾公司不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原审判决金额的主要依据
就是何双粮单方书写的工资欠条,该结算单未经博腾公司及郑州一建盖章确认,无法证实结
算金额是否为实际完成金额,而且月息2%约定系何双粮的单方承诺,该约定不属于工资内
容,属于违约金性质。原审应审慎处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单方陈述,不能仅凭何双粮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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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陈述和承诺便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博腾公司已经将从郑州一建收取的项目费用全部支付
给何双粮,并不拖欠何双粮任何费用,恰恰相反,何双粮还拖欠博腾公司管理费及税费未支
付,原审判决没有获利的博腾公司对何双粮外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缺乏依
据。郑州一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
153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为驳回田伟等四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
由田伟等四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郑州一建不认识田伟等四人,未与其签订劳务合同,
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郑州一建已与博腾公司结清劳务费用,不存在任何过错,不
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应在本案适
用。本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
例》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应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原审直接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调整郑州一建与田伟等四人之间的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三、
原审依据的工资欠条系何双粮单方出具,未经博腾公司与郑州一建确认,该单方出具的承诺
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直接采纳并判决郑州一建承担连带责任将导致包工头向
雇佣人员随意承诺起诉由总承包连带清偿的不公正结果,会导致大量的恶意串通案例产生。
综上所述,上诉人博腾公司、上诉人郑州一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证据不充分,其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何双粮、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1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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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双粮。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
(郑东)商务内环路22号楼3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P376Y。
法定代表人:狄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
岛尚贤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Y。
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雷,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廷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廷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英。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茹贤,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意,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何双粮、上诉人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腾公
司”)、上诉人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建”)因与被上诉人田伟、黄廷
仙、黄廷兵、陈世英(以下简称“田伟等四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5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中,何双粮虽提起上
诉,但并未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已另行裁定
处理,故本判决仅针对上诉人博腾公司、上诉人郑州一建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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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博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院(2021)豫0191民初1535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为驳回田伟等四人的诉讼请求;2.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田伟等四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案
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处理
的是劳务关系,田伟等四人与博腾公司、何双粮、郑州一建均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
劳动争议,本案不存在适用《劳动合同法》进行审理的前提条件。二、博腾公司与何双
粮之间不存在违法分包,博腾公司未参与项目施工与管理仅收取管理费,已向何双粮付
清所有费用,在何双粮还欠付管理费及税费的情况下,博腾公司不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另外原审判决金额的主要依据就是何双粮单方书写的工资欠条,该结算单未
经博腾公司及郑州一建盖章确认,无法证实结算金额是否为实际完成金额,而且月息2%
约定系何双粮的单方承诺,该约定不属于工资内容,属于违约金性质。原审应审慎处理
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单方陈述,不能仅凭何双粮的单方陈述和承诺便作为认定事实的依
据。博腾公司已经将从郑州一建收取的项目费用全部支付给何双粮,并不拖欠何双粮任
何费用,恰恰相反,何双粮还拖欠博腾公司管理费及税费未支付,原审判决没有获利的
博腾公司对何双粮外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缺乏依据。
何双粮述称:不认可博腾公司的上诉意见,博腾公司多扣了何双粮11万多管理
费。博腾公司委托何双粮与郑州一建签合同,博腾公司与工人签的有劳动合同,但博腾
公司都收起来了。
郑州一建述称:郑州一建对博腾公司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没有意见,郑州一建与博
腾公司已经完成结算,不应再对本案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郑州一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
民初1535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为驳回田伟等四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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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由田伟等四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郑州一建不认识田伟等四人,未与其签
订劳务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郑州一建已与博腾公司结清劳务费用,不
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
付条例》不应在本案适用。本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应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处
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属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应在本案中直接适用。原
审直接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调整郑州一建与田伟等四人之间的关系,突破
合同相对性,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三、原审依据的工资欠条系何双粮单方出具,未经博
腾公司与郑州一建确认,该单方出具的承诺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直接采
纳并判决郑州一建承担连带责任将导致包工头向雇佣人员随意承诺起诉由总承包连带清
偿的不公正结果,会导致大量的恶意串通案例产生。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田伟等四人针对上诉人博腾公司、上诉人郑州一建的上诉一并
辩称:一、关于何双粮的责任承担问题。田伟等四人经何双粮招用至涉案工地提供劳
务,何双粮应对欠付田伟等四人的工资负直接清偿责任。何双粮出具结算单,确认剩余
139600元未支付,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剩余99600元何双粮应予支付。关于利息,欠
条中约定有利息,何双粮逾期未支付工资,应以99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
于何双粮在上诉书中所述的“其是作为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到涉案项目
中,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该陈述与事实不符。何双粮参与到涉案工程,并非系职务行
为,何双粮是从博腾公司承包的涉案项目,何双粮并非博腾公司的工作人员,何双粮的
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其应当对欠付田伟等四人的工资负直接清偿责任。二、关于博腾
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
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执行。本案中,博腾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将劳务部分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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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何双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博腾公司应当对田伟等四人的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责
任。关于博腾公司在上诉书中所称的其已经将从郑州一建收取的项目费用全部支付给何
双粮,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并且何双粮在一审中也否认了博腾公司已经与其结算完毕。
三、关于郑州一建的责任承担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
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郑州
一建作为总承包方,应对田伟等四人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一审庭审中经郑州
一建公司确认,韦纯明系其工作人员,而何双粮向田伟等四人出具的工资欠条上有韦纯
明书写的同意监督并签名捺印,这代表欠条的出具及欠款上书写的金额是经过韦纯明代
表的郑州一建确认的。郑州一建作为总承包方对田伟等四人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
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何双粮述称:不认可郑州一建的上诉,工程款还没有最终的结算。工人是何双粮
找的,工资应由博腾公司及郑州一建支付。
博腾公司述称:博腾公司确实与郑州一建结算完毕,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费用争
议。原审判决依据的工资欠条是何双粮单方出具的,没有经过博腾公司和郑州一建认
可,且欠条内容明确载明欠款的系何双粮,应当视为何双粮个人债务,博腾公司与郑州
一建均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博腾公司对郑州一建的上诉意见没有异议。
原告诉称田伟等四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
119400元及利息(其中9万元自2021年4月1日按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
利息;另4.96万元自2021年6月1日按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8日,博腾公司出具授权委托
书,委托何双粮作为代理人前往郑州一建签订电视中心劳务合同,并授权其代为领取该
项目相关劳务款及工资,委托何双粮作为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具体相关施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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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8日,郑州一建(工程发包方)与博腾公司(劳务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合
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郑州电视中心项目(含数字传媒大厦)工程施工。合同还对工程承包
内容、劳务承包单价、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劳动合同显示,2020年3月10日,原告田伟与被告博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
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工程任务完成为止,博腾公司聘请田伟从事木工工
作,博腾公司按工作量计算工资:层楼板每平方米50元。按每天10小时计算工资。博
腾公司根据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规定,每月10日给田伟发放工资。
2019年4月29日,何双粮出具承诺书,承诺其负责劳务队在郑州电视中心从事
模板工程(含架体)工作,1.该工程劳务款中所含管理费由何双粮承担(管理费为劳务费的
2%),博腾公司有权从劳务款中直接优先扣除。2.……。
2021年3月16日,何双粮向田伟出具工资欠条,载明何双粮因工程款未拿到,
拖欠原告四人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1月26日12区、13区2至14层共计10个
月木工工资合计139600元,承诺于2021年4月1日付至9万元,余款49600元5月31
日前付清,如有违约,按2%利息支付,按月计算,以上没有罚款。韦纯明备注同意监督
并签名捺印。庭审时原告称,被告于4月1日支付4万元,诉请本金变更为99600元。
以上案件事实由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承诺书、工资欠条
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
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
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原告四人经被告何双粮招
用至涉案工地提供劳务,何双粮应对欠付原告的工资负直接清偿责任。何双粮出具结算
单,确认剩余右手食指戴戒指意义 139600元未支付,扣除已支付的4万元,剩余99600元被告何双粮应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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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关于利息,欠条中约定有利息,被告何双粮逾期未支付原告工资,应以99600元为
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博腾公司、郑州一建的责任承担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
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
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
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
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 偿责任。博腾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将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何
双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博腾公司应当对原告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障农民
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郑州一建作为总承包方,应对原告工资及利息承担连带
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何双粮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原告田伟、黄廷仙、黄廷兵、陈世英工资99600元及利息(以99600元为基
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
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
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田伟、黄廷仙、黄廷兵、陈世
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被告何双粮、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一建
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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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案中,田伟等四人作为农民工,受何双粮雇佣进入案涉工程项
目施工,因工资支付问题与何双粮、博腾公司、郑州一建儿童字帖 发生纠纷,一审法院适用《保
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本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郑州一建诉称一审判决适用法
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
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十九条第一款规
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
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
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
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二十六条规定:“施
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
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
善保存备查。”本案中,郑州一建及博腾公司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合法的用工主体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博腾公司允许不具有
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何双粮以其名义承包工程并招用农民工施工,博腾公司作为用
人单位,应当对何双粮拖欠田伟等四人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
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田伟等四人作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要求郑州一建
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十九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
第三款规定,博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郑州一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其对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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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支付责任,不以郑州一建与博腾公司是否已经结算完毕、博腾公司是否欠付何双粮工
程款项为条件。本案中,一审判决何双粮对田伟等四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及因拖欠工资
所产生的利息,并判决博腾公司、郑州一建对何双粮的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
未使博腾公司、郑州一建承担更大的不利益,且田伟等四人均未提起上诉,故本院对一
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博腾公司、上诉人郑州一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证据不充
分,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元,由上诉人河南博腾劳务有限公司、郑州一建集团有限
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谢宏勋
审判员王燕燕
审判员陈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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