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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机关工作作风 ..................................2
第二章服务内容及要求..........................心事作文 ......................................................2
第三章服务人员...................压实线 .........................................................................5
第四章服务场所.........................he的音标 ...................................................................6
第五章服务创新............................................................................................7
第六章行业自律............................................................................................8
第七章附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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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指在治未病理念主导和中医
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
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包括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提
供的相关服务。
第三条本规范仅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
养生保健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按照《中医医院“治未
病”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是指社会非医疗性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第二章服务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状态辨
识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指导、中医健康干预调理、中医健康教
育等。
(一)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
过中医健康检查项目对服务对象的健康状态进行辨识评估。
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当由具备中医医师资格
人员开展,或者在具备中医医师资格人员的指导下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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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医健康咨询指导是指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制定个性化健康调养方案,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等。
(三)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是指根据服务对象的调养方案,为
服务对象提供独具中医特色的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对服务对象进
行健康干预调理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砭术、熏
洗等中医药技术方法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技术
方法。
(四)中医健康教育包括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
本理念和常用方法,宣传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开展太
极拳、八段锦等中医传统运动示范指导等。
第六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从事医疗活动;
(二)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
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
技术方法;
(三)开具药品处方;
(四)宣传治疗作用;
(五)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
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
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六)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七)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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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
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
益。
第七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服
务方案及流程,建立项目技术目录,并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
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方案、流程非主流的歌 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
服务。
第八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服务
档案,开展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效果的追踪与评估,逐步改善服务
方案,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第九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各级
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对设备及产品实行溯源
管理。
第十条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提供中医养生保健
服务有关统计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
第十一条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围绕服务对象的健康需
求,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
体,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鼓励中医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
前提下,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医疗
机构不得因中医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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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服务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宣传资料中涉及中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
相关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中医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同意。
第三章服务人员
第十三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中医养生保健
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调理师等中医养生保健类职业资
格或者接受过较为系统的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遵守卫生健康
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宜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知识
和技能:
(一)掌握中医基本理论,能够运用立春的含义是什么意思 中医药基本理论指导开
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二)掌握中医养生保健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及操作
规范、操作流程、禁忌症、技术风险防控方法措施等;
(三)掌握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的卫生消毒知识和方法
措施;
(四)掌握卫生健康、中医药等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理念和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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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人员基本知识和技能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鼓励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
制定人员培训规划,培育职业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
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安全。
鼓励与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机构、职业
培训机构等合作,进行系统的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鼓励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开设中医养生保健相
关专业,培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章服务场所
第十八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清洁,空气
流通,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服务环境参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
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场所面积应当满足服务项目、
设备与功能需要,并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咨
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
能够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第二十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与所提供的服
务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可包括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设备、
中医健康干预设备及器具、健康管理设备等。
本文发布于:2023-03-21 00:58: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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