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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

更新时间:2023-03-23 17:46:22 阅读: 评论:0

风险管理措施-中班游戏玩法

茂南
2023年3月23日发(作者:狗狗多久洗一次澡)

茂名茂南区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办理(流

程、材料、地点、费⽤、条件)

⼀、办理条件

1)符合市级审批权限内项⽬:①⽇取地表⽔不满⼗五万⽴⽅⽶的市管⽔利⼯程取⽔;②总装机五千千⽡以上的

⽔电⼯程取⽔;③⽇取地下⽔单井⼆千⽴⽅⽶以上、单位井群⼀万⽴⽅⽶以上的取⽔;④⽇取地表⽔五万⽴⽅⽶以

上、不满⼗五万⽴⽅⽶的⾮农业取⽔;⑤设计灌溉⾯积五万亩以上的农业取⽔;⑥跨县级⾏政区域取⽔。2)符合下

列条件之⼀的须编制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a)⽇取地表⽔5千⽴⽅⽶以上的;b)⽇取地下⽔100⽴⽅⽶以上

以及在地下⽔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的;c)⽔⼒发电总装机1000千⽡以上的;d)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

养殖等污染较⼤的。3)符合下列条件之⼀的须编制建设项⽬⽔资源论tasaki是什么牌子 证表:a)⽇取地表⽔1千⽴⽅⽶以上不⾜5千⽴

⽅⽶的;b)⽇取地下⽔50⽴⽅⽶以上不⾜100⽴⽅⽶的;c)⽔⼒发电总装机100千⽡以上不⾜1000千⽡的。

⼆、办理材料

送审稿

三、办理流程

⽹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茂名分厅”(.

)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受理⼈⾃接收到申请材料之⽇起2⽇内,通知申请⼈到茂名市⾏政服务中⼼⽔务局窗⼝提出⾏政审批申

请。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茂名市⾏政服务中⼼⽔务局窗⼝提交纸质材料。受理⼈⾃接件起5个⼯作⽇内作

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符合彩虹英语 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

补正告知书》。

3.审查。窗⼝受理后,⾏政受理⼈员对材料进⾏审查,在30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

《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按约定的⽅式到茂名市⾏政服务中⼼⽔务局窗⼝⾃取或以邮寄的⽅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向茂名市⾏政服务中⼼⽔务局窗⼝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受理⼈⾃接件起5个⼯作⽇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受

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窗⼝受理后,⾏政受理⼈员对材料进⾏审查,在30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

《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按约定的⽅式到茂名市⾏政服务中⼼⽔务局窗⼝⾃取或以邮寄的⽅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路6号⼤院(油城⼗路中段南侧)⾦源盛世1号楼⼆楼

五、办理时限

30(⼯作⽇)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务局

七、办理费⽤

不收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条款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和⾏政审批制度改⾰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政审批

项⽬进⾏了全⾯清理。由法律、⾏政法规设定的⾏政许可项⽬,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件

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第⼗⼆条规定事项的⾏政审批项⽬,根据《中华⼈民共和国

⾏政许可法》第⼗四条第⼆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政许可依

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

布。有关实施⾏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

保留的⾏政审批项⽬设定⾏政许可的⽬录

《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压岁钱的英文 2006年)

第六条实施取⽔许可必须符合⽔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中长期供求规划和⽔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

华⼈民共和国⽔法》规定批准的⽔量分配⽅案;尚未制定⽔量分配⽅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民政府间签订的协

议。

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作管理规定(试⾏)(2005年)

第四条⽔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语文总结 构审批取⽔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有下列情形之⼀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

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利部审定。

(⼀)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的;

(⼆)取⽔许可审批的总⽔量超过流域⽔资源可利⽤量的情况下,新冷菜大全 增取⽔的;

(三)项⽬取⽔存在重⼤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型地下⽔集中供⽔⽔源地(⽇取

⽔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塘、⽔库中的⽔的;

(⼆)家庭⽣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等少量取⽔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程施⼯安全和⽣产安全必须进⾏临时应急取(排)⽔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的。

前款第(⼆)项规定的少量取⽔的限额,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

取⽔,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应当经县

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利部关于授予珠江⽔利委员会取⽔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政资〔1994〕555号)(1994年)

全⽂云南、贵州、⼴西、⼴东、海南、福建省(⾃治区)⼈民政府办公厅、⽔利(⽔电)厅(局),珠江⽔利委

员会:

为加强珠江流域(⽚)⽔资源的统⼀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保护和节约⽤⽔、计划⽤⽔,根据《中

华⼈民共和国⽔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利⽤规划》等法

规、⽂件,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各省、⾃治区⽔⾏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珠江⽔利

委员会在珠江流域(⽚)实施取⽔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根据国务院1994年1⽉批准的⽔利部“三定”⽅案,珠江⽔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珠江流

域(⽚)内⾏使⽔⾏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由珠江⽔利委员会审核取⽔许可预申请,审批取⽔许可申请、发放取

⽔许可证:

(⼀)西江⼲流

1.桂平⾄思贤滘西滘⼝:地表⽔⽇取⽔量43万m3以上的⼯业与城镇⽣活取⽔;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

⽔。

2.思贤滘西滘⼝(含)以下西江⼲流及其出海⽔道(含西海⽔道、磨⼑门⽔道):地表⽔⽇取⽔量30万m3以上

的⼯业与城镇⽣活取⽔;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电灌)和30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

(⼆)北江⼲流

思贤滘北滘⼝(含)以下北江⼲流及其出海⽔道(含顺德⽔道、沙湾⽔道):地表⽔⽇取⽔量26万m3以上的⼯

业与城镇⽣活取⽔;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电灌)和30m3/s以上(潮灌)的农业取⽔。

(三)南盘江、红⽔河

南盘江黄泥河⼝⾄红⽔河曹渡河⼝:地表⽔⽇取⽔量26万m3以上的⼯业及城镇⽣活取⽔或设计流量6m3/s以上的

农业取⽔。

三、东江、韩江、北盘江、都柳江、贺江、涟江等跨省(⾃治区)河流以及北江思贤滘以上⼲流河段,根据现实

情况由有关省、⾃治区⽔⾏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许可管理;珠江⽔利委员会可视今后⽔资源开发

利⽤情况,需要时,再确定指定河段及限额,报部批准后实施。

四、珠江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型建设项⽬的取⽔(包

括取地下⽔),以及跨省、⾃治区⾏政区域的取⽔,由珠江⽔利委员会实⾏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许可预申

请,受理、审批取⽔许可申请、发放取⽔许可证。

五、上述第⼆条中所列河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下的取⽔以及其它河流(河段)的取⽔,由地⽅⽔⾏政主管部门依照

分级管理的权限实施取⽔许可管理。珠江⽔利委员会对取⽔总量实⾏监督管理:

1.凡依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流域(⽚)内各省(⾃治区)⽔⾏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项⽬,需报珠江⽔利委员会

核备;

2.每年年终,由各省(⾃治区)⽔⾏政主管部门汇总取⽔情况,向珠江⽔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总结和下⼀年度

⽤⽔计划。

六、在本通知下达前,凡已在我部授权珠江⽔利委员会实施取⽔许可管理范围内取⽔的单位和个⼈,应当依照我

部《取⽔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5年4⽉1⽇前,到珠江⽔利委员会办理取⽔登记,领取取⽔许可证,其中

已在当地⽔⾏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应到珠江⽔利委员会办理换领取⽔许可证等⼿续。

七、珠江⽔利委员会应依照《取⽔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取⽔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范围内,

结合本流域(⽚)实际情况,制定《取⽔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珠江流域(⽚)实施细则。

珠江⽔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许可管理⼯作,与各地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取⽔许可制度实

施办法》,全⾯推进珠江流域(⽚)的取⽔许可管理⼯作,使有限的⽔资源更好地为珠江流域(⽚)的社会和经济发

展服务。

《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条本条例所称取⽔,是指利⽤取⽔⼯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资源。

取⽤⽔资源的单位和个⼈,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许可证,并缴纳⽔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河道、虹吸管、⽔泵、⽔井以及⽔电站等。

《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六条第⼗六条按照⾏业⽤⽔定额核定的⽤⽔量是取⽔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域⾏业⽤⽔定额的制定负责指

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政区域⾏业⽤⽔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定额执⾏。

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作管理规定(试⾏)(2005年)

第⼋条建设项⽬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审查申请,申请时应

附具以下材料:

(⼀)报告书⼀式⼆⼗份;

(⼆)建设项⽬⽔资源论证⼯作委托合同;

(三)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利部审定的报告书,业主单位直接向具有取⽔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

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利部审定。

《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

例规定和国务院⽔⾏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资源费的征

收、管理和监督。

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作管理规定(试⾏)(2005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许可审批权限相⼀致。

《⼴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法〉办法》(2015年)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申请⼈应当在申请办理取⽔许可⼿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地表⽔五千⽴⽅⽶以上的;

(⼆)⽇取地下⽔⼀百⽴⽅⽶以上以及在地下⽔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的;

(三)⽔⼒发电总装机⼀千千⽡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申请⼈应当在申请办理取⽔许可⼿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

制的建设项⽬⽔资源论证表:

(⼀)⽇取地表⽔⼀千⽴⽅⽶以上不⾜五千⽴⽅⽶的;

(⼆)⽇取地下⽔五⼗⽴⽅⽶以上不⾜⼀百⽴⽅⽶的;

(三)⽔⼒发电总装机⼀百千⽡以上不⾜⼀千千⽡的

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作管理规定(试⾏)(2005年)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确定,

并报⽔利部备案。

《⼴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法〉办法》(2015年)

第⼆⼗⼋条取⽤⽔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新增取⽔。

取⽤⽔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新增取⽔。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量不符合⾏业⽤⽔定额标准的取⽔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中华⼈民共和国⽔法(2002年)

第七条国家对⽔资源依法实⾏取⽔许可制度和有偿使⽤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本集体经济

组织的⽔塘、⽔库中的⽔的除外。国务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许可制度和⽔资源有偿使⽤制度的组织实施。

《取⽔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条需要申请取⽔的建设项⽬,申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

取⽔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的建设项⽬,申请⼈可不编制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

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利部规定。

建设项⽬⽔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不需要办理取⽔许可

预申请的建设项⽬,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未吉祥话成语 提交建设项

⽬⽔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许可(预)申请。

建设项⽬⽔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

审查,并根据取⽔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许可(预)申请

的技术依据。

《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条申请取⽔的单位或者个⼈(以下简称申请⼈),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多种

⽔源,且各种⽔源的取⽔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所在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起20个⼯作⽇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

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建设项⽬⽔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

第⼗条⽔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进⾏审查:(⼀)⽔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

审批取⽔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兴建⼤型地下⽔集中供⽔⽔源地(⽇取⽔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

其他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确定。

《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我的学校英语 理条例》(2006年)

第⼗⼀条申请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需要取⽔的,申请⼈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

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源、⽤⽔合理性以及对⽣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四条取⽔许可实⾏分级审批。

下列取⽔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沙江、汉江的⼲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治

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

(⼆)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

(四)跨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域的取⽔;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型建设项⽬的取⽔;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取⽔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条取⽔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政区域的取⽔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

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的取⽔量。所核定的取⽔量不得超过按照⾏业⽤⽔定额核定的取⽔量。

《取⽔许可和⽔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ospf 年)

第⼆⼗条下列情形之⼀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告知申请⼈不批准的理由和依

据:

(⼀)在地下⽔禁采区取⽤地下⽔的;

(⼆)在取⽔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量的;

(三)可能对⽔功能区⽔域使⽤功能造成重⼤损害的;

(四)取⽔、退⽔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管⽹能够满⾜⽤⽔需要时,建设项⽬⾃备取⽔设施取⽤地下⽔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重⼤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未报送备案的;

(⼋)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量不得超过取⽔⼯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量。

《⼴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条利⽤取⽔⼯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库或者地下取⽤⽔资源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领取取

⽔许可证。

依法取得取⽔权的单位和个⼈,对⽔资源占有、使⽤、收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条下列取⽔由省⼈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管⽔利⼯程取⽔;

(⼆)跨地级以上市⾏政区域取⽔;

(三)⽇取地表⽔⼗五万⽴⽅⽶以上的⾮农业取⽔。

其他取⽔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三条家庭⽣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等⽉取⽔⼆百⽴⽅⽶以下,以及农业灌溉、⽔产养殖年取地表⽔

⼗万⽴⽅⽶以下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取⽔许可证。

《⼴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申请⼈应当在申请办理取⽔许可⼿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地表⽔五千⽴⽅⽶以上的;

(⼆)⽇取地下⽔⼀百⽴⽅⽶以上以及在地下⽔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的;

(三)⽔⼒发电总装机⼀千千⽡以上的;

(四)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等污染较⼤的。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申请⼈应当在申请办理取⽔许可⼿续时向审批机关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

制的建设项⽬⽔资源论证表:

(⼀)⽇取地表⽔⼀千⽴⽅⽶以上不⾜五千⽴⽅⽶的;

(⼆)⽇取地下⽔五⼗⽴⽅⽶以上不⾜⼀百⽴⽅⽶的;

(三)⽔⼒发电总装机⼀百千⽡以上不⾜⼀千千⽡的。

《⼴东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条取⽤⽔总量接近⽤⽔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新增取⽔。

取⽤⽔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新增取⽔。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量不符合⾏业⽤⽔定猫种类大全 额标准的取⽔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中华⼈民共和国⽔法(2002年)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资源的单位和个⼈,应当按照国家取⽔许可制度和⽔资源有偿使⽤

制度的规定,向⽔⾏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许可证,并缴纳⽔资源费,取得取⽔权。但是,家庭

⽣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等少量取⽔的除外。

实施取⽔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章来源:⼴东省⽹上办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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