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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旺垒、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董旺栋行政登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5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青曾莹蔡陈飞
【审理法官】郑青曾莹蔡陈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董旺垒;董旺栋;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董旺垒董旺栋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个人】董旺垒董旺栋
【当事人-公司】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郑建平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郑建平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建生郑建平ppt倒计时
【代理律所】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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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旺垒;董旺栋
【被告】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违法第三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
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
案涉长岭集建(1992)字第09713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行为作出的时间为
1992年6月,上诉人董旺垒于2020年4月才就该土地登二年级安全手抄报 记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最
长二十年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
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
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登记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期限,迳行裁定驳回上诉人董旺
垒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乌灵胶囊说明书 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1-2623:29:28
董旺垒、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董旺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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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闽01行终5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旺垒。
委托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董旺栋。
委托代理人董恒伟,董旺栋之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江官,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建平,福建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旺垒、董旺栋因董旺垒诉被上诉人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
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3行初70号行政裁定,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
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本案被诉土地登记行为作出的时间为1992年6月,而原告于2020年4月9日方
就该土地登记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限,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款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董旺垒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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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旺垒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一审未经开庭,就迳
行裁定驳回起诉,程序明显违法。本案应该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仅凭个人阅卷就武断下
结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并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程序美容吧 明显违法。二、本案上诉人提起一审
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上诉人调档才首次见到
1986年10月25日由被上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由自己的名字及知道其所有的房产
于1992年6月被被上诉人错误登记在一审第三人董旺栋名下。上诉人2020年4月9日
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综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
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人董旺栋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董旺栋承认董旺垒
所起诉房产登记被错误变更一事属实,但是同时又认为这起房产登记错误变更过程中董
旺栋与被上诉人均有过错。二、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1992年6月错误更改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董旺栋并未告知董旺垒,之后在村委协调下,董旺栋于
2019年11月20日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承认错误登记的事实。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一
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本案被诉狗类
登记行为作出时间为1992年6月,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起诉落款时间为2020年4
月8日,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一
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
中,案涉长岭集建(1992)字第09713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番茄炒蛋的步骤 登记行为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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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1992年6月,上诉人董旺垒于2020年4月才就该土地登记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已经超过最长二十年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
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
驳回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登记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年期限,迳
行裁定驳回上诉人董旺垒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
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青
审判员曾莹
审判员蔡陈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日
法官助理陈俊杰
书记员朱嘉婧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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