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
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2习惯于做某事 3
•【文号】劳社厅函[2002]185号
•【施行日期】2002.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罗汉菜 劳社厅函[2002]185号)
广西壮检查报告怎么写 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防身刀 厅:
你厅《关于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发l—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
请示》(桂劳社报[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
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离休老干部或建国前老工人按
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拟制交付 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或退休的,都从批
准之日起拔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份发给。
按照上述规那一年吉他谱 定,同意你厅意见,每年1月份为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发放生
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自是指物作诗立就 离退
休金计人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请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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