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标志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1定义
禁止人们不安
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3.3条
强制
2基本形式
禁止标志的基
本形式是带斜杠离职感谢领导的话 的圆边
框。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1条
强制
3
“禁止吸烟”标
志
设置在有甲、
乙、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
场所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
所等,如:木工车间、油
漆车间、沥青车间、纺织
厂、印染厂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4
“禁止烟火”标
志
设置在有甲、乙
类、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
场所,如:面粉厂、煤粉
厂、焦化厂、施工工地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5
“禁止带火种”
标志
设置在有甲类
火灾危险物质及其他禁止
带火种的各种危险场所,
如:炼油厂、乙炔站、液
化石油气站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兵马俑英文 依据条款效力
6
“禁止用水灭
火”标志
设置在生产、储
运、使用中有不准用水灭
火的物质的场所,如;变
压器室、乙炔站、化工药
品库、各种油库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7
“禁止放置易
燃物”标志
设置在具有明
火设备或高温的作业场
所,如:动火区,各种焊
接、切割、锻造、浇注车
间等场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8
“禁止堆放”标
志
设置在消防器
材存放处、消防通道及车
间主通道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欧洲气候特征 8)第4.1.3条
强制
9
“禁止启动”标
志
设置在暂停使
用的设备附近,如:设备
检修、更换零件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10
“禁止合闸”标
志
设置在设备或
线路检修时,相应开关附
近。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11
“禁止转动”标
志
设置在检修或
专人定时操作的设备附
近。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12
“禁止叉车和
厂内机动车辆
通行”标志
设置在禁止叉
车和其它厂内机动车辆通
行的场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13
“禁止乘人”标
志
设置在乘人易
造成伤害的设施,如:室
外运输吊篮、外操作载货
电梯框架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14
“禁止靠近”标
志
设置在不允许
靠近的危险区域,如:高
压试验区、高压线、输变
电设备的附近。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15
“禁止入内”标
志
设置在易造成
事故或对人员有伤害的场
所,如:高压设备室、各
种污染源等入口处。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16
“禁止推动”标
志
设置在易于倾
倒的装置或设备,如车站
屏蔽门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17
“禁止停留”标
志
设置在对人员具
有直接危害的场所,如:
粉碎场地、危险路口、桥
口等处。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18
“禁止通行”标
志
设置在有危险
的作业区,如;起重、爆
破现场,道路施工工地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19
“禁止跨越”标
志
设置在禁止跨
越的危险地段,如:专用
的运输通道、带式输送机
和其他作业流水线,作业
现场的沟、坎、坑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20
“禁止攀登”标
志
设置在不允许
攀爬的危险地点,如:有
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
物、设备旁。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21
“禁止触摸”标
志
设置在禁止触
摸的设备或物体附近,如:
裸露的带电体,炽热物体,
具有毒性、腐蚀性物体等
处。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22
“禁止伸入”标
志
设置在易于夹
住身体部位的装置或场
所,如有开口的传动机、
破碎机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23
“禁止抛物”标
志
设置在抛物易
伤人的地点明白的英文 ,如:高处作
业现场、深沟(坑)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24
“禁止戴手套”
标志
设置在戴手套
易造成手部伤害的作业地
点,如:旋转的机械加工
设备附近。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25
“禁止穿化纤
服装”标志
设置在有静电
火花会导致灾害或有炽热
物质的作业场所,如:冶
炼、焊接及有易燃易爆物
质的场所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26
“禁止穿带钉
鞋”标志
设置在有静电
火花会导致灾害或有触电
危险的作业场所,如:有
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车
间及带电作业场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27
“禁止开启无
线移动通讯设
备”标志
设置在火灾、爆
炸场所以及可能产生电磁
干扰的场所,如加油站、
飞行中的航天器、油库、
化工装置区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1.3条
强制
警告标志
序号
项目名
称
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序号
项目名
称
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1定义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
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
形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3.4条
强制
2
基本型
式
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
正三角形边框。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1条
强制
3
“注意
安全”
标志
设置在易造成人员伤害
的场所及设备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4
“当心
火灾”
标志
设置在易发生火灾的危
险场所,如:可燃性物质的生产、
储运、使用等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5
“当心
爆炸”
标志
设置在易发生爆炸危险
的场所,如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
储运、使用或受压容器等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6
“当心
腐蚀”
标志
设置在有腐蚀性物质(G
Bl2268中第8类所规定的物质)
的作业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7
“当六字网名 心
中毒”
标志
设置在剧毒品及有毒物
质(GB12268中第6类第1项所
规定的物质)的生产、储运及使用
场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序号
项目名
称
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8
“当心
触成开头的成语接龙 电”
标志
设置在有可能发生触电
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如:配电
室、开关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9
“当心
电缆”
标志
设置在在暴露的电缆或
地面下有电缆处施工的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10
“当心
自动启
动”标
志
设置在配有自动启动装
置的设备。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11
“当心
机械伤
人”标
志
设置在易发生机械卷
入、轧压、碾压、剪切等机械伤害
的作业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12
“当心
塌方”
标志
设置在有塌方危险的地
段、地区,如;堤坝及土方作业的
深坑、深槽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13
“当心
坑洞”
标志
设置在具有坑洞易造成
伤害的作业地点,如:构件的预留
孔洞及各种深坑的上方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14
“当心
落物”
标志
设置在易发生落物危险
的地点,如:高处作业、立体交叉
作业的下方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序号
项目名
称
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15
“当心
吊物”
标志
设置在有吊装设备作业
的场所,如:施工工地、港口、码
头、仓库、车间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16
“当心
碰头”
标志
设置在有产生碰头的场
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17
“当心
挤压”
标志
设置在有产生挤压的装
置、设备或场所,如自动门、电梯
门、车站屏蔽门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18
“当心
烫伤”
标志
设置在具有热源易造成
伤害的作业地点,如:冶炼、锻造、
铸造、热处理车间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19
“当心
伤手”
标志
设置在易造成手部伤害
的作业地点,如:玻璃制品、木制
加工、机械加工车间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20
“当心
夹手”
标志
设置在有产生挤压的装
置、设备或场所,如自动门、电梯
门、列车车门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21
“当心
扎脚”
标志
设置在易造成脚部伤害
的作业地点,如:铸造车间、木工
车间、施工工地及有尖角散料等
处。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序号
项目名
称
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22
“当心
弧光”
标志
设置在由于弧光造成眼
部伤害的各种焊接作业场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23
“当心
高温表
面”标
志
设置在有灼烫物体表面
的场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24
“当心
低温”
标志
设置在易于导致冻伤的
场所,如冷库、气化器表面、存在
液化气体的场所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25
“当心
电离辐
射”标
志
设置在能产生电离辐射
危害的作业场所,如:生产、储运、
使用GB12268-2005规定的第7
类物质的作业区。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26
“当心
裂变物
质”标
志
设置在具有裂变物质的
作业场所,如:其使用车间、储运
仓库、容器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27
“当心
叉车”
标志
设置在有叉车通行的场
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序号
项目名
称
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28
“当心
车辆”
标志
设置在厂内车、人混合
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处、平交
路口;车辆出入较多的厂房、车库
等出入口处。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29
“当心
坠落”
标志
设置在易发生坠落事故
的作业地点,如:脚手架、高处平
台、地面的深沟(池、槽)、建筑施
工、高处作业场所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30
“当心
障碍
物”标
志
设置在地面有障碍物,
绊倒易造成伤害的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31
“当心
跌落”
标志
设置在易于跌落的地
点,如:楼梯、台阶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32
“当心
滑倒”
标志
设置在地面有易造成伤
害的滑跌地点,如:地面有油、冰、
水等物质及滑坡处。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33
“当心
缝隙”
标志
设置在有缝隙的装置、
设备或场所,如自动门、电梯门、
列车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2008)第4.2.3条
强制
指令标志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1定义
强制人们必须
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
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3.5条
强制
2基本型式
指令标志的基
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1条
强制
3
“必须戴防
护眼镜”标
志
设置在对眼睛
有伤害的各种作业场所
和施工场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4
“必须配戴
遮光护目
镜”标志
设置在存在紫
外、红外、激光等光辐射
的场所,如电气焊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5
“必须戴防
尘口罩”标
志
设置在具有粉
尘的作业场所,如:纺织
清花车间、粉状物料拌料
车间以及矿山凿岩处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6
“必须戴防
毒面具”标
志
设置在具有对
人体有害的气体、气溶
胶、烟尘等作业场所,如:
有毒物散发的地点或处
理由毒物造成的事故现
场。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7
“必须戴护
耳器”标志
设置在噪声超
过85dB的作业场所,如:
铆接车间、织布车间、射
击场、工程爆破、风动掘
进等处。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8
“必须戴安
全帽”标志
设置在头部易
受外力伤害的作业场所,
如:矿山、建筑工地、伐
木场、造船厂及起重吊装
处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9
“必须戴防
护帽”标志
设置在易造成
人体碾绕伤害或有粉尘
污染头部的作业场所,
如;纺织、石棉、玻璃纤
维以及具有旋转设备的
机加工车间等。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10
“必须系安
全带”标志
设置在易发生
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
如:高处建筑、修理、安
装等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11
“必须穿防
护服”标志
设置在具有放
射、微波、高温及其他需
穿防护服的作业场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12
“必须戴防
护手套”标
志
设置在易伤害
手部的作业场所,如:具
有腐蚀、污染、灼烫、冰
冻及触电危险的作业等
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13
“必须穿防
护鞋”标志
设置在易伤害
脚部的作业场所,如:具
有腐蚀、灼烫、触电、砸
(刺)伤等危险的作业地
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14
“必须洗
手”标志
设置在接触有
毒有害物质作业后奋斗诗句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15
“必须加
锁”标志
设置在剧毒品、
危险品库房等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16
“必须接
地”标志
设置在防雷、防
静电场所。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17
“必须拔出
插头”标志
设置在在设备
维修、故障、长期停用、
无人值守状态下。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
94-2008)第4.3.3条
强制
提示标志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1定义
向人们提供
某种信息(如标明安
全设施或场所等)的
图形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
894-2008)第3.6条
强制
2基本型式
提示标志的
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
框。
《月总结怎么写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
894-2008)第4.4.1条
强制
3
“紧急出口”
标志
设置在便于
安全疏散的紧急出口
处,与方向箭头结合
设在通向紧急出口的
通道、楼梯口等处。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
894-2008)第4.4.3条
强制
4
“可动火区”
标志
设置在经有
关部门划定的可使用
明火的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
894-2008)第4.4.3条
强制
5
“击碎板面”
标志
设置在必须
击开板面才能获得出
口的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
894-2008)第4.4.3条
强制
6
“急救点”标
志
设置在设置
现场急救仪器设备及
药品的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
894-2008)第4.4.3条
强制
7
“应急电话”
标志
设置在安装
应急电话的地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
894-2008)第4.4.3条
强制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8
提示标志的
方向辅助标
志
提示标志提
示目标的位置时要加
方向辅助标志。按实
际需要指示左向时,
辅助标志应放在图形
标志的左方;如指示
右向时,则应放在图
形标志的右方。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
894-2008)第4.4.4条
强制
文字辅助标志
序号
项目名
称
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1
基本型
式
文字辅助标
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
边框。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
8)第4.5.1条
强制
序号
项目名
称
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2
文字辅
助标志
横写
文字辅助标
志横写时,文字辅助标
志写在标志的下方,可
以和标志连在一起,也
可以分开。
禁止标志、
指令标志为白色字;警
告标志为黑色字。
禁止标志、
指令标志衬底色为标
志的颜色,警告标志衬
底色为白色。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
8)第4.5.2.1条
强制
3
文字辅
助标志
竖写
文字辅助标
志竖写时,文字辅助标
志写在标志杆的上部。
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指令标志、
提示标志均为白色衬
底,黑色字。
标志杆下
部色带的颜色应和标
志的颜色相一致。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
8)第4.5.2.2条
强制
安全标志牌使用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1设置数量
无论厂区或
车间内,所设标志牌其
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
厂或全车间面积时,应
多设几个标志牌。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
B2894-2008)第7.4条
强制松鼠课文
2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
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
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
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
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
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
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
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
定。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
B2894-2008)第8条
强制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3设置位置
标志牌应设
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
地方,并使大家看见
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
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
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
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
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
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
险地点或设备(部件)
附近的醒目处。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
B2894-2008)第9.1条
强制
4
设置在固定物
体上
标志牌不应
设在门、窗、架等可移
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
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
动,影响认读。标志牌
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
的障碍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
B2894-2008)第9.2条
强制
5设置角度
志牌的平面
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
0角,观察者位于最
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
角不低于75。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
B2894-2008)第9.3条
强制
序号项目名称标准要求依据条款效力
6
多个标志设置
顺序
多个标志牌
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
告、禁止、指令、提示
类型的顺序,先左后
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
B2894-2008)第9.5条
强制
7固定方式
标志牌的固
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
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
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
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
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
接在一起。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
B2894-2008)第9.6条
强制
8
定期检查及整
理
安全标志牌
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如发现有破损、变形、
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
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
B289小引读书笔记 4-2008)第10.1条
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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