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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饶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0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45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风霞董菁郝梦思
【审理法官】刘风霞董菁郝梦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饶莹
【当事人】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雏鹰争章 锅店饶莹
【当事人-个人】饶莹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
【代理律师/律所】石卫军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程锐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卫军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程锐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卫军程锐
【代理律所】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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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
【被告】饶莹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
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头发油腻是什么原因 提供证据。本案中,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自认
与饶莹成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应向饶莹满月宴邀请函 支付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饶莹对饶莹每月实发工资为
2800元没有异议,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主张饶莹月工资由基本工资2600元及满勤奖
200元构成,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
店给付饶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800元并无不当。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
锅店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的上诉请求
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渝帮
陈火锅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18:57: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饶莹于2019年2月入职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
月工资2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27日饶莹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2019
年8月12日饶莹出院,出院后饶莹未继续到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工作。2019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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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饶莹(申请人)因1、确认劳动关系;2、支付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3、支付赔偿金;
4、补缴社会保险;5、加班费;6、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7、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失
业救济金事宜与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被申请人)发生争议,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7日
作出沈西劳人仲字〔2020〕16号《仲裁裁决书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
年2月至2019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
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16800元(月平均工资2800元6个月);三、对申请人的
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书送达后,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不服裁决第二项内
容,于2020年5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沈
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自认与饶莹成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应向饶莹支付未
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
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
店、饶莹均认可饶莹在职期间每月实发工资为2800元发放,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不能
举证证明饶莹月工资由其主张的基本工资2600元及满勤奖200元构成,故其主张按照月工资
2600元为标准计算向饶莹支付双倍工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沈阳市铁西区渝帮
陈火锅店应给付饶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为16800元(2800元/月6个月)。因
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饶莹对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
16号《仲裁裁决书书》的其他内容均未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该裁决书裁决
的其他事项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沈阳市铁西区渝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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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火锅店与饶莹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二、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饶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00元;三、
驳回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饶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由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
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沈阳市
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按照月工资2600元向饶莹支付二倍工资,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
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饶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饶莹、沈阳市铁西
区渝帮陈火锅店约定的基本工资为每月2600元,支付双倍工资应当以基本工资2600元为基
数。综上所述,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元宵诗词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饶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14587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铁某某云峰北街某某(2门)。
经营者: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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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军,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因与被上诉人饶莹劳动争议纠纷一
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5676凉拌菠菜花生米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按照月工资2600元向饶莹支付二倍工资,或将本案发回重
审。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饶莹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饶
莹、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约定的基本工资为每月2600元,支付双倍工资应当以基
本工资2600元为基数。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饶莹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
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
火锅店按照月工资2600元向饶莹支付双倍工资;本案诉讼费由饶莹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饶莹于2019年2月入职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
火锅店,月工资2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7月27日饶莹在工作中受伤住
院治疗,2019年8月12日饶莹出院,出院后饶莹未继续到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工
作。
2019年12月,饶莹(申请人)因1、确认劳动关系;2、支付未签订合同双倍工
资;3、支付赔偿金;4、补缴社会保险;5、加班费;6、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7、支付
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的失业救济金事宜与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被申请人)发生
争议,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7日作出沈西劳人仲字〔2020〕16号《仲裁裁决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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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
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16800元
(月平均工资2800元6个月);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书送
达后,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不服裁决第二项内容,于2020年5月26日向一审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丝瓜怎么炒好吃 资。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自认与饶莹成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故
应向饶莹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
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
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
果。本案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饶莹均认可饶莹在职期间每月实发工资为2800元
发放,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不能举证证明饶莹月工资由其主张的基本工资2600元
及满勤奖200元构成,故其主张按照月工资2600元为标准计算向饶莹支付双倍工资,证
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应给付饶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双倍工资差额为16800元(2800元/月6个月)。因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饶莹
对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16号《仲裁裁决书书》的其他
内容均未提出异议,并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该裁决书裁决的其他事项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桥梁工程实习报告 规定,判决:一、确认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与饶
莹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存在劳动关系;二、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饶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00元;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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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饶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
由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承担。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
火锅店自认与饶莹成中国最好大学排名 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
店应向饶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饶莹对
饶莹每月实发工资为2800元没有异议,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主张饶莹月工资由基
本工资2600元及满勤奖200元构成,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
决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给付饶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800元并
无不当。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铁西区渝帮陈火锅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刘风霞
审判员董菁
审判员郝梦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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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谢媛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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