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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公园

更新时间:2023-03-21 22:35:11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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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公园
2023年3月21日发(作者:洪水灾害)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

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2.23

•【字号】襄政办函〔2019〕76号

•【施行日期】2019.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函〔201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建设与管

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

号)、《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林湿发〔2017〕150号)、《湖北省湿地公园

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从襄阳市

崔家营汉江大坝至襄荆高速公路大桥之间,汉江大堤及鱼梁洲南岸之内,以保护湿

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

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规划段汉江中心线长度约23.14公里,

面积3894.25公顷。

第三条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

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应当突出湿地保护和恢复、宣传教育与监测,并兼顾合理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

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车水马龙的反义词 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

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第六条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实施

《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湿

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基础设施配套、生态旅游开发等事务;承担湿地项目的申报及

实施,并对湿地公园规划控制区内的建设、规划、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管;配合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承担湿地资源调查、科普宣教、科研监测

及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公园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公

安、发改、财政、水利、城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气象、文化旅

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襄城区人民政

府、樊城区人民政府、鱼梁洲开发区管委会、东津新区管委会,应当履行好属地管

理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

权举报、制止破坏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出

意见、建议或者提供捐助或志愿服务。

第八条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湿地保

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按照国家规定争取资金健康的英文 ,用于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

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科研、管理和利用的

主要依据,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因保护和管理

工作的需要而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挪动、破坏。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参与相关部门和城区的有关规县制 划编制工作。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深圳底薪 划,并与国土绿化规

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有机衔接。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

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

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

性。

第三普通话手抄报内容 章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

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

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主要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教展示区在环境能力承载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的湿地资源景观,开展湿地

科普宣教活动,传播湿地知识,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湿地旅游等活动。

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四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管理机构建立联防大名鼎鼎的近义词 联动机

制,与周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立共抓共建共享机制,加大湿地资源环境保护

力度。

第十五条湿地公园管理处要认真做好湿地资源调查和生态监测工作,并根据

调查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禁止引进任何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生态赫然的近义词 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确需引

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

第十七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推广普通话手抄报 淘金、挖沙、采石、取土、修坟、烧荒等;过得愉快用英语怎么说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

湿地公园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损坏树木,擅自采伐树木;

(四)开展养殖、放牧等污染环境行为;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集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

(六)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七)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

(八)损毁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环境卫生设施和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

用地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可行的湿地恢复

方案,并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意见。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

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第四章资源利用

第二十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做好湿地公园内湿地

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湿地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

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

境。

第二十二条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等

活动,应与湿地保护相协调,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湿地生态

系统,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

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

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湿地公园范围内破坏湿地资源、损坏

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妨碍湿地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和相关

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孙坚三国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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