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承担方式及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计算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定在第15条,共有8种方式,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既可单独适用上下双层床 ,也可合并适用。这里相对复杂的就是赔偿损失中关于损
失金额的确定和计算了。
侵权责任法在第19-22条分别对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所造成损害的计算和侵
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作了规定。
第一,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所造成损害的计算。
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
虚拟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
(1)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
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假期实践报告 等财产进行毁
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
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汽车被撞坏、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电器被烧毁、建筑物
被毁坏等。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
算。也就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的那个时间,这个财产在市场上的价格为计算标
准,完全毁损、灭失的,要按照该物在市场上所对应的标准全价计算,如果该
物已经使用多年的,其全价应当是市场相应的折旧价格。例如,一辆已经开了
五年的汽车被毁坏,其全价应当是二手车市场与该种车型及使用年限相对应的
价格;财产部分毁损的,应当按照由于毁损使该物价值减损的相应的市场价格
标准计算。如果该财产没有在市场上流通,没有市场的对应价格,可以其他方
式计算,包括评估等方式。如家传的古董,没有市场价格,就可以按照有关部
门的评估价格计算。
上述财产损害一般指侵害他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
由于财产损害造成间接损失的情况要不要赔?如因汽车被撞导致出租车不
能运营,但每天需缴纳的车份因无法运营而成为损失。又如由于电缆被盗窃剪
断,导致某企业停产。这种比较复杂,是否赔偿如何赔偿,无论是要理论界还
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争议。有待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2)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计算。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
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等。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和人身权利结合的一种复合性权益,财产权属性是知识
产权的重要内容。对侵害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害,侵权权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侵害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与侵害一般财产的赔偿原则并无二致,但由于我
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依据本法第五
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
当首先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这些单行法的规定。
(3)侵害他人股权等财产权的损失计算。本法第二条中规定的民事权益包
括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广义的股权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事务并在
公司中享有财产权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侵害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
当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指人的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
自主、监护权和人身自由等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他人人身
权益应如何计算财产损失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初学者怎么学吉他 体等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第16条
是一般规则,第17条是特殊规则。
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
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
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根据该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
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
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中因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以
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受害人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以及
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残疾所需要的残疾
辅助器具费等为积极的财产损失即因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费用。
被侵权人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受害人死亡办理丧事其亲属误工所减少
的收入;被侵权人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预期收入;被侵权人
死亡的其因死亡而不能获得的未来一定期限内的预期收入等为可得利益的损
失,即因侵权行为的发生导致被侵权人本应获得而无法获得的财产。
第17条是特殊规则。主要针对同命不同价问题作出的规定。该条规定:因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
价”的炒作最先是由于重庆市一起车祸案件的处理,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
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
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
一半。后一些新闻媒体抓住这一案件进行了炒作,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
议。一是怎样看待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价”本身是一个错误的提法,表面上
是尊重生命,实质上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因为,生命本身是无价的,生命用价
格来衡量,无异于将生命当做商品来交易。之所以出现“不同价”,主要是因为
我们法律实行补偿性原则,一个人死后,我们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等请求,并非
是对生命价格的衡量,而是补偿死者“预期收入”的减少。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
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29条死亡赔
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此出现了不同价格。二是第17条是否解决了同
命不同价问题?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初,不少报刊、电台纷纷报道,类似“侵权
责任法7月实施,将彻底改变同命不同价”,“立法破解同命不同价现象”,“同命
不同价有望成为历史”等。是否是这样?个人认为,没有,因为产生问题的根源
在于计算标准,如果第16条的计算标准还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那么,不但不
会解决这一问题,相反,还会出现“生不同价,死也不同价”的问题。三是该条的
适用。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一是同一侵权事故,二是死亡人数众多。类似于三
鹿奶粉事件、矿难、空难、火灾等。
(2)侵害他人名誉权起名诗经 、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造成财
产损失的赔偿。主要是第20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
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
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
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之所以与生命、健康、身体等人身权益不一样,是因为这
些人身权利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了新的特点,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计
算分三种情况:一是有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例如,某些名人的姓名权、
肖像权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如果用于广告等商业目的,取得使用的同意一般
需要付给相应的对价,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或者肖像,直接影响了其应当
获得的财产利益,这种财产损失是可计算的,因此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财产损害的情形。有的名星,已经与企业签定了其肖像权独家使用的合同,一
旦其肖像被另外的企告别母校作文 业使用,名星对于签约企业形成违约,其违约损失就是财
产损失。有的因个人隐私被披露导致生病,看病的费用,也是直接的财产损
失。
二是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
偿。例如,某运动员身披国旗的照片被企业印到产品的包装盒了,运动员诉企
业侵权。这此案中,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防范化解 为确实存在,如何对被侵权人进行赔
偿?肖像值多少钱?对于这种情况,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一些法院根据相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一些判例。比如某省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将一个
曾经下乡知青有私生子的隐私通过谈话节目故意暴露,给该知青的家庭和个人
名誉造成不利影响,该知青以电视台侵害其隐私权提起诉讼,法院以电视台的
广告收入作为考虑因素,判决电视台赔偿五十万元。侵权责任法制订过程中,吸
收了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
三是获利难以计算的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
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是常委会三审之后增加的内容,主要针对损人不利已
等获利情况难以计算的情况。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时,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存在“损人不利已”的情况,有的侵权人将别人的隐
私放在网络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他自己并没有获利,如果在侵害他人人身权
时,仅是获利的给予赔偿,没有获利的不予赔偿,则不能很好地保障被侵害人
的权益,侵权人也得不到惩罚,建议明确规定,没有获利利益的侵权人也应当
负责任,责任大小可以通过相应的司法程序解决。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
本条对既侵权又没获利的赔偿作了规定。当出现侵权人获利的利益难以确定
时,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可以就赔异性推油 偿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被侵权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赔偿数额。这项规定表达了三层
含义:一是侵权人损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情况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
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二是,赋予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请求权,侵权人不能因
为没有获利或者获利难以计算就不负赔偿责任;三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由法院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行为和方式、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确定。
(3)精神损害赔偿。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
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精神损害以金钱
方式予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有的是财产损失,有的是精神损害,在
不少情况下既造成财产损害,又造成精神损害。为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人身
权益,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
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
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我国在侵权法之外的现行法律没
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也不能说绝对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如
造成被侵权人死亡、残疾的,法律规定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同时又规定支付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这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中是否包含精神损害
赔偿内容,值得探讨。在理论上,对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多大争议,司法实
践也普遍认可,大多数国家作了规定。但是有三个问题是需要讨论的:
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什么条件。与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损害不同,精神
损害实质是精神痛苦,一般从两个方面认定是否构成精神损害:一是从被侵权
人角度,被侵权人身体被伤害、隐私被暴露、名誉被贬损是否就构成精神损
害?有些国家法院要求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必须有身体上的表现,如心脏病复
发、血压升高、长期失眠不能工作等,后来有定型化的趋势,如造成被侵权人
身体一定程度以上伤害或者某个部位伤害的,就被认定为有精神损害,造成被
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二是从道别的话 加害人的角度,加害人的一般侵
权行不,不认为对被侵权人有精神损害,有的国家规定加害人只有“故意”侵权
时,才考虑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
2、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各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没有统一标准,有
宽有窄,但总的趋势是逐步扩大,主要表现在:一是从最初侵害生命、健康、
限制人身自由扩大到人身权;二是从个别规定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一般规
定;三是从部分侵权责任中适用扩大到全部民事责任,包括无过错责任和合同
责任都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造成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多少才合适,很难有
一个准确且量化的标准。因此,法律一般不规定赔偿标准,由法院个案认定。
但为了防止畸多畸少,有的国家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美国12个州
规定了最高限额,有的规定最高不超过35万元),有的国家规定计算精神损害
赔偿的考虑因素(如日本)。
为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被滥用,本法
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要件及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
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造成严重
精神损害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偶尔的痛苦和不高兴不认为是严重
精神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一般应当是直接遭受人身权侵害的本人,
但根据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其中赋予近亲属的请求权并没有明确排除精神损害
赔偿。
本文发布于:2023-03-23 12:39: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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