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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尖蜈蚣峙码头

更新时间:2023-03-25 02:24:56 阅读: 评论:0

三宝玉如意-毛衣的编织

朱家尖蜈蚣峙码头
2023年3月25日发(作者:酸菜炒粉条的做法)

普朱区域旅游市场三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被起诉

余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2⽇,普陀⼭公安分局朱家尖派出所受理⼀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阿某海鲜餐厅涉嫌经

营野⽣保护动物案,并于同⽇⽴案开展侦查⼯作。经进⼀步调查,2021年6⽉,犯罪嫌疑⼈余某某以⼀百元的价格从他

⼈处购买到⼀只鲎,后余某某将该鲎放⾄其经营的稻麦 朱家尖“阿某海鲜餐厅”内供吃饭的游客观赏拍照,以此招揽⽣意。经

浙江海洋⼤学海洋⽣物博物馆鉴定,“阿某海鲜餐厅阅读心得怎么写 ”养的鲎为雌性“中国鲎”,属我国国家⼆级保护动物。犯罪嫌疑⼈余某

某的⾏为已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古琴与古筝的区别 第⼀款。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六⼗⼆

条规定,该案⽬前已移送普陀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

李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案情简介】最好的电视剧 2021年11⽉19⽇15时,普陀⼭交通运输⾏政执法队与辖区公安部门在朱家尖⼤桥检测站联合执法检查时

发现,⼀辆浙B牌照的⼩型普通客车载客4⼈前往宁波。经执法⼈员询问当事⼈李某及车上乘客后得知,李某在观⾳法界

接上乘客准备前往宁波,抵达⽬的地之后,其中三名乘客将车费⽀付给当事⼈李某。经过执法⼈员调查,涉事车辆⽆道

路运输证,当事⼈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李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条、《道路旅客运

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条的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

管理规定》第九⼗三条第(⼀)项的规定,责令当事⼈李某停⽌经营,并处以罚款⼈民币叁万元整的⾏政处罚。当事⼈

李某于2021年12⽉29⽇⾃⾏缴纳罚款。

案例三

周某私⾃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4⽇9时15分,⾈⼭市综合⾏政执法局普陀⼭分局执法⼈员在普陀⼭普济寺景区进⾏导游⼈员

检查时,发现⼀名导游⼈员在进⾏导游活动,但未随⾝携带旅⾏社正规计划单。经现场初步调查,该导游周某是⾈⼭市

普陀区某旅⾏社导游,所带游客3⼈。上述⾏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旅游法》第⼀百零⼆条第⼆款的规定,据此对

当事⼈周某的违法⾏为作出罚款⼈民币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收⼊壹佰元整并暂扣导游证7天的⾏政处罚。

【警⽰提醒】

⼴⼤经营者要按照《关于禁⽌野⽣动物交易的公告》要求,停⽌任何形式的野⽣动物交易活动。餐饮⾏业要严格执⾏⾷

品安全操作规范,禁⽌采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品。若发现野⽣动物⾮法交易等违法⾏为,⽴即向当地执法部

门举报。

在朱家尖各景区的游客,可前往朱家尖蜈蚣峙码头的普渡旅游汽车站乘坐班车或者在朱家尖蜈蚣峙码头内乘坐正规营运

的出租汽车前往宁波、杭州等地。切勿轻信沿途拉客⼈员,确歌颂母亲的诗歌 保乘坐的车辆合法合规,以保障⾃⾝的合法权益及出⾏安

全。

【法律法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条:[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动物,或者⾮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动物及其制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商⾏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续后,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登记⼿续后,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四)《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从事道路旅

客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自己在家做蛋糕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三条第(⼀)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世世代代的意思 构责令停⽌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

许可,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中华⼈民共和国旅游法》第⼀百零⼆条第⼆款的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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