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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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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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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
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
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收集的燃气安全使用管理
制度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篇1
学校使用燃气的场所,目前为食堂,用于食品加工烹饪。不作他
用。为实现燃气使用的安全,现制定以下条例:
一.学校必须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使用的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有固
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场所;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
瓶装燃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
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
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改变
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
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
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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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篇2
为了加强燃气防火安全的管理,避免发生事故,根据消防法规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1.对燃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
程和防火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上岗。
2.值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燃气用具安全防火及安全操作规
程,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度及交接班制度。
3.值班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饮酒、睡觉,要加强安全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燃气调压站、燃气表房、餐厅、职工食堂的燃气阀门房间,应
由专人管理负责,不准当仓库、休息室,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房间
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燃气管道、调压站、锅炉房、燃气热水器、厨房(、阀门等燃
气设施,都要由专业人员负责检修,严禁非专业人员检修或拆卸。
6.要经常检查各管道节门及燃气设施,防止燃气泄漏。在燃气设
施附近,禁止一切火种。
7.检修泄漏燃气部位时,应按检修操作规程,应使用铜质工具,
穿不易产生静电的衣服,并要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防止产生火花
引起事故。8严禁私自拆、装、移、接燃气管和燃气设备,严禁乱
拉乱接胶皮管,接用燃气设备。
9.严禁在本项目范围内使用和贮存液化石油气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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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
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
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
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
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
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
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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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
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
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
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
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
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
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
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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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
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领取燃气安芬必得布洛芬缓释胶囊说明书 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
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
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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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
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
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
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
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
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
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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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
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
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
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
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
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
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
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
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
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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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
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
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
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
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
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
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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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
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
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
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
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
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
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
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
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
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
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
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
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
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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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
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
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
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
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聊天背景怎么设置 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
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电脑虚拟内存 列行
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
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
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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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
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
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
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
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
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
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
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
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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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
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
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
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
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第四烹饪书 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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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
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
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
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
表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篇4
(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
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
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
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照明、仪
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并上报有关部门。
(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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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篇5
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召集电工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
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二、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
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
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四、每半年应找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篇6
1、应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正确
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管道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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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使用、
管理,适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受
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燃气安全知
识;
3、使用燃气必须遵守有关燃气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符合国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所
使用的燃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不得擅自拆改
或超期使用;
4、餐厅、厨房内的燃气设施(钢瓶、减压阀、管道、法兰、接
头、仪表、阀门、炉具等)必须每日检查,发现泄漏、阀门堵塞、失
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应及时关闭阀门。检修时,不得在火险
隐患未消除前使用明火;
5、餐厅、厨房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的钢瓶的库房必须保持空气流
通。不得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倒置、加热、露天堆放;
6、液化石油气瓶应定期检查,应定期查看液化石油气瓶阀下的
检验标志环,不应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钢瓶。对于一般民用,
YSP-35.5型(15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四年应检验一次,YSP-118
型(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每三年应检验一次,对于使用期限15年
的钢瓶应做报废处理;天然气计量调压装置应定期检测;
7、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严禁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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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液;
8、燃气会导致橡胶和塑料老化,应使用专为液化石油气或天然
气而设计的专用软管,软管和减压阀等易损易耗件应定期更换;
9、停止使用燃气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切断气源;
10、按规定配置防火、灭火器材,并逐步推行安装燃气泄漏报警
装置;
11、与供气单位签订安全用气协议,接受供气单位安全检查及技
术指导;
12、遇到燃气泄露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消除所有明火,不要操作
或动用任何电器或电子设备,打开所有门窗,保证足够室内通风,较
大的气体泄露或着火,应立即疏散所有室内人员,并向119报警。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篇7
1安全制度燃气企业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是服务的主要内容。消
除安全隐患是抓好安全的关键。论及安全隐患,人们往往先想到的是
硬件,是管线,是设施,是技术和管理上的问题,而往往忽视制度上
的隐患。硬件是要靠人管的,人是要靠制度管的,只有把安全工作制
度化,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1.1企业安全制度
(1)安全责任制度
对安全责任实施层层分解、层层包保制度,总公司总经理全面抓,
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抓,安全处下设6个管线所,每个管线所下设有
抄表员、收费员、室外管线巡线员和室内安全监督员,抄表员兼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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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巡线员。从上到下签定安全包保合同,分区、分片、分户落实责
任,将每户安全落实到人。
(2)安全预警制度
为落实防患于未然的指导思想,要高度重视线路巡查制度和社会
报警制度。
①线路巡查制度
公司下设的各区管线所,除负责所在区用户的抄表、收费工作和
抢修排险工作以外,还设专职巡线员,配备40台便携式检漏仪和16
台手推式检漏车,负责管道的巡查。对管道泄漏,管线附近各类施工
情况,管道上违章搭建,占压管线,管线周围地面沉陷以及其它异常
情况进行检查[1]。
长输管线实行周检制,即一周全线徒步巡检一次,并按人划块落
实责任;市政管线实行分区、分片日检制,即每天全区巡检一次。将
新、旧燃气管线经测绘人员测量,全部标定坐标,并将相关信息矢量
化,建立初步的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管网,尤其是庭院管线的实时
动态查询检索和监控功能。凡燃气管线经过的周围供热管沟、下水道、
电缆沟及可能积存泄漏燃气的空间,确定固定检测点,并按点分片安
装了监察卡箱。监察人员将监察卡投到箱内,每天由巡线员取回,送
交管线所,同时记录巡查情况,一天一记录汇报,一周一总结,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入冬和开春之时,用钻孔机对主要街道的市政管网和
长输管线进行钻孔检漏。
②社会报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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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常设两部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报警,公司将派人迅速赶
到事故现场,为用户提供维修抢险服务。为落实全社会人员巡线检漏
的指导思想,公司和消防部门的119实行互动,实施火警快速反应。
还组织管线所广泛宣传公司抢修电话,动员全社会人员报漏。
(3)维修排险制度
为了含鸟的四字词语 及时排除消灭隐患,保证安全,必须建立有效的、快速反应
的维修排险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建立一支精干的、专业化的、特别能战斗的维修抢险队伍。小
型的抢修维修由各区域管线所的抢修队负责维修,大型抢险由工程公
司组织人员抢险,并制定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抢险预案。规定所有抢
险人员24小时待命,所有通信设备必须24小时开机,遇到险情,力
争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及时抢险。
②进行经常性的应急训练。模拟各种事故现场,锻炼抢险人员对
事故的处理技能,熟悉各种消防器材和抢险工具的使用,积累现场经
验。
③保证必要应急设施。除建立有效的通信网络外,各管线所还配
备了专门的抢险车辆、灭火器、检漏仪、维修工具和破路开挖机具等,
并保证随时可用。
1.2用户安全制度
(1)用户普查制度
该制度主要作用是保证对用户需求、安全隐患和基本情况的全面
了解,特别是用户使用和燃气公司服务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以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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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采取对策加以解决。其主要内容是每年对用户进行普查,普查率要
求达到1m%,对检查的每一家要认真核对用户明细表,查找隐患,
填好普查登记表,经用户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并建立用户档案,保
证一户一档[2]。
经过几次普查发现,用户私改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一些用户为
了美观,将灶前阀移至灶台下,用软管连接到灶具上,且未加设管卡
固定,灶前阀常开,仅用灶具上的阀门控制开关,这样极易因软管老
化或脱落造成燃气泄漏。这些隐患都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了
事故的发生。
(2)普及宣传制度
用户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用气知识不足,安全用气规范操作程度
不够是现实状况,要靠燃气公司的普及宣传,具体方法有以下5种。
①登记宣传法
新开栓用户在办理燃气使用证手续时,公司在燃气使用证上向用
户宣传安全操作规程。
②登门宣传法
居民用户对燃气危险性认识一般不够,相当一部分用户缺乏安全
用气知识,大部分管道燃气用户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自动切断
阀,有的随意改装室内管道,有的使用伪劣燃气用具。这些现象一方
面反映出用户的安全意识不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燃气企业的指导工
作不到位,因此利用抄表、收费机会,每年定期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
知识手册,提高用户的认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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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公众宣传法
由于用户的文化程度差异很大,安全规程不是所有用户都能理解
的,也不便于掌握。公司组织人员将用气知识和规程编成了《天然气
安全用气口诀》,散发给用户。
④节日宣传法
节日期间,大多数居民放假,或在家享受难得的休闲,或亲朋好
友团聚,这正是宣传安全用气的好时机。在小区各出人口张贴给用户
的公开信,或在每栋楼每个单元的程控门上张贴布告,随时随地提醒
用户,敲敲警钟,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安全意识。
⑤媒体宣传法
利用电视节目的播出中间穿插燃气知识宣传和安全操作示范,举
办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擂台赛等宣传活动。在各种报纸上宣传安全使用
燃气知识,同时对于发现燃气管线异常情况或泄漏现象,除对打电话
报警的市民给予重奖之外,还要在报纸上大力宣传,鼓励市民人人检
漏、人人查漏。
(3)强制排险制度
仅有宣传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关部门强制性法规的约束。根据有
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在3000多户民用户和10余个工业户安装了燃气
报警器或自动切断阀,使用至今避免燃气事故10余起,起到了实际
作用。
对于已经形成的,纯属用户造成的违章险情,如在管线安全范围
内私搭乱建的,对室内管道私自改装的,在通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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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实施停气处理,决不能
姑息迁就。
2结语城市燃气安全工作事关全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无论
是企业的系统运行,还是对管线、设施、输气站和终端用户的管理,
安全始终是燃气企业生存的命脉。只有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
保障机制,加大宣传、普查力度,才能为燃气系统安全运行打下坚实
基础。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
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燃气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
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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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
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
15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
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蕨菜怎么做好吃 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
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
气管理和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技
术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
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
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
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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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三)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
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
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来源情况。外购燃气我帮妈妈做家务作文 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燃见贤思齐造句 气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章程、服务规范;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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