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八类资管产品解析
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
1.人数限制
对于合格投资者人数,所有基金资管(包括基金子公
司)、期货资管和券商资管都必须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
约束,因为其私募性质而不得超过200人。否则需要纳入公
募基金的管理范畴。
但银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不受《证
券投资基金法》管辖,比如银行理财和信托,银行理财人数
没有任何限制,大行发行产品动辄数千认购投资者。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如果单笔投资在
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则不受50人上限约束;但保险资管人数
仍然定在200人以下,和券商及基金资管规定高度类似。
2.起售金额
普通银行理财
根据风险级别不同分别为5万、10万和20万。市面上
保本产品一般被定义为低风险产品从而起售金额都是5万。
尽管业界对于降低起售金额呼声一直很高,尤其在受互联网
理财冲击之后,银监会创新部法规调整的压力更大。不过从
去年的理财征求意见稿看,仍然没有降低的迹象。银行理财
没有最低募集金额的概念,根据银行自己特定和需要募集相
应的数量而定。尤其是银行有时候针对特定客户发行的理财
产品,募集金额也没有下限,比如只有几十万的金额,则需
要注意仔细审查具体缘由。
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理财
私人银行理财是指能够提供600万金融净资产的客户,
而高净值客户标准和集合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标准一致,这
也是政策制定者初衷,不希望集合信托通过银行理财逃避信
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认定。
但2014年35号文《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
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高净值客户的划分有了新的用处,不
再仅仅是银信合作理财认购标准和集合信托的对接,而是所
有风险评级在中等风险或以上的产品都必须符合“高净值个
人”定义,这使得无法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或因个人隐私
及手续繁琐等原因不愿意提供)的个人将无法购买银行理财
中等风险或高风险产品。银监会这一监管思路和证监会的思
路迥异。
券商集合资管
合格投资者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
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此外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
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也就是其他所有类型的资管投资券
商资管可以不穿透认定合格投资者。
保险资管
起售金额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
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售金额为3000万。
基金一对多专户
和保险资管类似也是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
于100万,如果是单一定向,起中秋送什么 售金额为3000万。上限募
集金额不得超过50亿军训征文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的合格投
资者标准,笔者认为至少需要符合一对多基金专户的脱贫攻坚故事 要求。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的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
担能力的高净值投资者,为了区别于普通银行理财等低风险
金融产品,《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投资
者6个月宝宝辅食 设定了一定准入门槛。下列标准满足其中任一即可认定为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
(1)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
元人民币;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
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
实际业务中,因为第(2)项和第(3)项提供证明较为女角色游戏名字
繁琐,同时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普遍采用第(1)条标准进
行操作。
私募基金
个人合格投资者标准:家庭金融资产从200万上升到300
万,同时新增起售金额100万的要求(2项指标同时满足)。
这里合格投资者认定明显比银监会的高净值个人标准要高,
后者主要用于购买集合信托或高风险的银行理财计划花的图片 。金融
资产证明在实践中可能远非上述几项,比如证券期货保证
金、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是否可以纳入?
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可以,如果可以是否应该只按照其
净资产相应比例计算?这些细节拿捏尺度在缺里番ace 乏日常机构
监管职能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活动空间很大。
期货资管计划
投资于单只期货资管计划的初始雅思口语练习 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
币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
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个人合格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
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根据中期协颁布
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中期
协字〔2015〕36号),只需投资者自行承诺,期货公司并不
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
3.穿透问题
一般谈及“穿透”问题有2层含义,一是指在有多层产
品嵌套时穿透识别最终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另
外一层含义是指穿透识别最终投资标的,看是否符合投资范
围,监管比例及风险计提等。这里主要探讨前一种形式的“穿
透”。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层面无论是银监会、证监会还是保
监会都是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团购或募集他人资金参与资
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去年信托100网站受到央视调查曝光,
在业内引起争议。而有关合格投资者在集合信托的法规以及
2014年银监办发[2014]99号文,都反复强调了“坚持合格投
资者标准”、“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
等问题。
此外对于投资新三板挂牌前股权投资而言,信托计划和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但需要穿透识别准挂牌企业的
人数。对于投资挂牌后的企业,是否也是穿透识别人数?(笔
者愿进一步和同业探讨:微信号finanCial_regulator)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穿透问题
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看,以下2
种类型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无需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
是否达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
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但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
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
格投资者。
笔者一直认为是否需要穿透识别应该以资管计划有无
主动管理职能为准,但现实中监管机构很难识别资管计划是
否为工会换届工作报告 主动管理,所以最终按照是否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准。
同时此条款也引申出一个问题,即非证监会系统的资产
管理计划,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必然不会在中基协备案,
是否需要进行穿透审查。如果严格照此条款执行,由于银行
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的起始投资资金量和客户本身的资
质恐难以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人数也将远超200的限制。
不过实践中,这一条款大都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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